大梁支架墜落事故
一、事故簡介
6月24日,某公路工程公司J項目經理部在進行整體支架下落作業中,發生了一起整體支架墜落事故,造成多人受傷。
二、事故經過
該項目經理部采取整體支架(下面由鋼立柱支撐)上搭模板方法,進行現澆箱梁施工。1998年6月24日下午,167#~168#左幅主跨混凝土達到強度要求后,開始進行整體支架下落作業。其方法和順序是:第一步,整體支架(總重量156噸)用10個吊點吊住(在橋面上均勻架設10個20噸手動葫蘆,并進行起落;每個葫蘆兩人操作,承載鋼絲繩為24毫米,每一吊點用4根鋼絲繩連接,每根繩的破斷力為32噸;);第二步,撤去下面的鋼立柱;第三步,由10只手動葫蘆同時動作,將整體支架連同上面的模板向下落。當日下午18:30左右,整體支架下落了大約2米時(橫梁底面距地面5米),操作手動葫蘆的20名人員,全部休息。另外11人站到支架上面,利用支架處理橋底面。這時,突然聽到了鋼絲繩的發出響聲,接著一側鋼絲繩猛然斷開,整體支架迅即向這一側墜落(另一側未墜落),支架上面所有作業人員全部隨墜落支架滑落到地面。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鋼絲繩受力不均,導致某根鋼絲繩的受力超過破斷力,進而連鎖反應,使一側的鋼絲繩接連全部斷裂。(用人控制10只手動葫蘆同時動作,根本無法保證各吊點下落速度、下落高度相同,也就無法保證各吊點鋼絲繩的受力相同。)
2、管理方面
(1)施工方案未經嚴格審核,更沒有按規定編制專項的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2)此項作業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單位違章拆除作業,由10只手動葫蘆同時動作,將整體支架連同上面的模板向下落,基本等同于被嚴禁的“站在被拆除物體上進行拆除作業”的情況。用人控制10只手動葫蘆同時動作,根本無法保證各吊點下落速度、下落高度相同,也就無法保證各吊點鋼絲繩的受力相同,致使鋼絲繩斷裂,整體支架墜落事故的發生。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純系責任事故。由于該項目乃至該企業片面強調經濟效益和施工進度,項目主要負責人違章指揮,在拆除工程前沒有按規定編制專項的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更沒有經過嚴格審核和簽認手續。
3、主要責任
項目主要負責人違章指揮負主要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疏于對項目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教育和監督管理負主要領導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應由公司一級審定批準后再由項目實施。
2、公司應加強項目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以提高他們的安全責任意識。
3、項目經理部在下達施工方案、布置施工任務應在集體研究的基礎上,堅持簽認負責制,履行安全技術交底手續。
六、專家點評
目前,公路工程施工任務比較飽滿。施工單位同時施工的項目比較多,項目經理的水平和經驗參差不齊,同時也給企業對項目的現場監督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項目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法律法規意識不強,片面追求進度和經濟效益,就容易犯主觀、武斷的錯誤。因而導致隱患的大量存在和事故的發生,進而給施工進度和經濟效益帶來嚴重惡劣的影響。
因此,公路施工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針對本起事故,我們要特別強調對《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的學習。在實際工作中要切實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施工生產的實際,對大型復雜和安全難點的施工采取必要的審批、驗收等辦法,認真履行相應的手續,明確責任,以此來約束項目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行為。必要時,可采取企業向項目經理部委派質量安全監理的辦法來強化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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