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花炮廠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衡山花炮廠違反規定,用爐火烘烤鞭炮,致使溫度超過火藥爆炸極限,鞭炮發生爆炸,造成炸死1人,經濟損失2萬元的嚴重后果。該廠鏈彩光型炮車間承包人彭某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1987年11月,彭某某與李某某共同承包了該廠鏈彩光炮車間,彭某某負責供銷兼管生產技術工作。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他們決定對面漿水份未干、達不到理想燃放效果的新制鞭炮,除晴天太陽曬外,陰雨天就用爐火烘烤。1988年2月12日上午8時許,彭某某安排丁某某烤炮。丁按照彭的要求提著火爐到車間成品倉庫烤炮,烘烤中因爐火過旺,溫度超出了火藥爆炸極限使鞭炮發生爆炸,丁被炸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章生產,盲目蠻干。彭某某身為承包人,不執行《衡山花炮廠企業管理方案》“不準在自然高溫下,人為高溫下,電燈下、燃火燈下,火爐旁進行有藥工序作業”的規定,竟為高額生產利潤,不顧工人的生命安全,用爐火烘烤鞭炮,盲目蠻干,冒險作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認真遵守鞭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工序嚴密組織操作。嚴禁在明火,暗火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