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炮廠疏忽大意 引線起火大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炮竹廠違背炮竹生產管理規定,翻曬炮竹引線摩擦起火爆炸,燒毀炮竹引線約270萬條,半成品鞭炮1165條,18名職工被燒傷,11人搶救無效當即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萬多元。某人民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該廠廠長葛某提起公訴,某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葛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葛某擔任廠長期間,違反某自治區人民公社企業局1984年5月15日批準的關于該廠建廠后各種用房的批復。同年9月前讓職工把540萬條炮竹引線運進不夠牢固的六號半成品倉庫存放。同年9月5日該庫被臺風吹塌,引線全部被雨淋濕。同月7至13日,葛某在組織職工翻曬,包裝引線過程中,忽視安全生產,安排超過規定人數職工在倉庫內包扎引線,并對職工違反規定穿化纖衣服和塑料硬底鞋進入倉庫的行為,不堅決糾正。同時,對翻曬炮竹引線的場地沒有組織人員清理和檢查,沒有將遺漏的引線收齊管好。在9月13日上午1O時,遺漏在四,五號倉庫門口磚柱下的三扎引線經日曬后被風吹動摩擦起火燃燒,導致四、五號倉庫內和曬場上的引線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葛某身為廠長,不執行上級用房的批復,將炮竹引線存在不牢固的倉庫,翻曬、包裝引線,忽視安全,安排超過規定人數在倉庫內作業;對職工穿化纖衣服和塑料硬底鞋進入倉庫的行為不堅決糾正;翻曬炮竹引線不清理和檢查場地,致使炮竹引線被遺漏場地,經日曬被風吹動摩擦起火燃燒,導致爆炸的嚴重后果。
葛某的行為表現符合《刑法》第115條所列舉的,即在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其犯罪性質應定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重大事故罪。某人民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刑法》第114條提起公訴,某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予以定性和量刑是不恰當的。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嚴格執行炮竹生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加強安全防范措施。炮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過程中,必須嚴守規章制度,加強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問題,出現漏洞,反映隱患苗頭,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快速解決。以防釀成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