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三路加油加氣站爆炸
2007年11月24日7時51分,上海浦三路加油加氣站在停業檢修時發生液化石油氣儲罐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傷,周邊180戶民房和12家商鋪門窗受損,70余部車輛破壞。
??????? 一、基本情況
??????? 浦三路加油加氣站1996年由上海泛華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興建,2004年華東銷售公司租賃,租賃期為20年。該站共有10立方米液化石油氣儲罐3個、20立方米汽油儲罐2個、15立方米柴油儲罐1個 ,以上7個儲罐均為埋地罐。2005年該站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至2007年4月,至事故發生時尚未重新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 二、事故經過
??????? 該站因管線和閥門腐蝕,多次發生氣相出口管線泄漏和緊急切斷閥失靈, 10月12日進行停業檢修,停業當日,上海分公司浦東銷售中心委托上海太平洋燃氣有限公司用10瓶氮氣分別將1號和2號儲罐內的剩余液化石油氣物料壓到槽車內,至儲罐液位表到零位后結束,但沒有對液化石油氣儲罐進行置換。
??????? 10月16日,上海分公司浦東銷售中心與施工單位上海太平洋燃氣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胡某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實際作業是由沒有壓力管道施工資質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的,該工程已被太平洋燃氣有限公司轉包。
??????? 10月30日,浦三路油氣加注站站長對4名施工人員進行了安全教育。
??????? 11月8日,施工人員進入現場開始檢修作業,主要任務是除銹、刷漆。11月14日,浦東銷售中心增加了更換系統管線的工程內容,11月22日管道更換完畢。
??????? 11月23日15時,施工單位嚴重違反管道試壓規定,擅自用壓縮空氣對新更換管道進行氣密性壓力試驗,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壓力為1.76MPa。在沒有用盲板將試壓管道與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隔開、空氣壓縮機閥門和氣相平衡管閥門處于全開的情況下,19時用空氣壓縮機將試壓管道連同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一起加壓至1.2MPa,保壓至24日早晨。
??????? 11月24日7時10分,3名施工作業人員開始作業,對液化石油氣儲罐繼續升壓。7時40分,焊工違章進行液化石油氣管道防靜電裝置焊接作業,7時51分,當將第3只單頭螺栓焊至液化石油氣管道氣相總管、空壓機加壓至1.36MPa時,2號液化石油氣儲罐發生爆炸,罐體沖出地面,嚴重損壞,其余兩個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受爆炸沖擊,向左右偏轉,造成液化石油氣罐區全部破壞,爆炸形成的沖擊波將混凝土蓋板碎塊最遠拋出420米。
??????? 三、事故分析
??????? (一)直接原因
??????? 經調查認定,此次爆炸為化學爆炸,引發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在進行管道氣密性試驗時,沒有將管道與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用盲板隔斷,液化石油氣儲罐用氮氣壓完物料后沒有置換,導致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管道系統一并進行氣密性試驗,罐內剩余的液化石油氣與壓縮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因現場同時進行電焊動火作業,電焊火花引發試壓系統發生化學爆炸,導致事故發生。
??????? (二)管理原因
??????? 1、檢維修項目管理和監控不利。浦東銷售中心在確定了檢修項目由上海市燃氣系統業績最佳的專業公司施工后,以包代管。施工準備期間,沒有審核施工單位所作的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沒有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沒有開展風險識別并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10月12日,施工單位對液化石油氣儲罐進行氮氣退料后,沒有確認或要求施工單位確認液化石油氣儲罐是否徹底排空。11月21日,當施工單位將空壓機運抵現場時,沒有過問其用途并提出應該使用氮氣進行氣密性試驗的要求,退料后和氣密性試驗之前沒有確認與儲罐連通閥門的開啟狀態,沒有對施工單位提出加堵盲板的要求。
??????? 2、施工現場監管人員能力不足。上海銷售分公司浦東銷售中心經理助理趙某、工程部管理人員朱某、浦三路油氣加注站站長王某分別為本次檢修作業的總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這3名同志原來都不是從事燃氣工程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而且到本崗位時間短,沒有加氣站檢修現場施工管理的經驗,不懂得加氣站檢修過程中關于罐內物料退料、隔離以及氣密性試驗所用介質的選用等關鍵環節的規定和要求,不具備對施工作業實施風險管理和過程控制的業務能力,施工期間從未提出或檢查過作業中關鍵環節的安全問題,造成了施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沒有在監管環節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減。
??????? 3、管理部門監管責任不落實。施工準備期間,雖然施工單位制定了《HSE(過程)作業計劃書》和《施工組織設計》,甲方批準了施工單位的《開工報告》,但上海銷售分公司浦東銷售中心的工程管理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管理僅停留在方案審批階段,沒有真正落實部門對項目的監管責任。工程管理部門沒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檢修項目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和現場指導,安全部門也沒有針對外來施工人員作業的特殊性,對施工作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導致施工現場甲乙雙方存在的管理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糾正。
???????? 4、檢維修項目管理制度執行不嚴。華東銷售公司雖然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工程建設相關支持隊伍資質入圍審查辦法》、《工程建設項目作業計劃書》等11項管理制度和標準,但制度執行環節中還存在差距。按照華東銷售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要求,投資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華東銷售公司審批,投資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公司審批,浦三路油氣加注站維修項目預算為23.2萬元,按規定應由上海分公司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但是該項目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都是浦東銷售中心與施工單位簽訂的,上海分公司不清楚項目具體內容,不清楚具體施工單位,也不清楚檢修工作的安全重點,上海銷售分公司沒有嚴格執行項目分級管理的規定的問題。
??????? 5、安全工作基礎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華東銷售公司沒有真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檢維修項目實施安全管理,沒有建立檢維修施工管理的風險評估機制,工程項目按投資額進行分級管理,客觀上削弱了各級監管部門對投資少、危險大的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二是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監管責任不落實,沒有把握住檢維修項目安全管理的重點,對項目合同的管理,制度執行、施工組織與實施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不能夠及時發現和改正。三是安全監督的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沒有針對施工作業中的危險點源、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重點教育。四是相關涉及燃氣業務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整體缺乏燃氣業務管理知識和監控能力。
??????? 四、事故責任定性
??????? 本次事故是由施工單位違章操作引發的施工方責任事故。但暴露出上海銷售分公司在施工和檢修作業上存在著管理能力不足,監控力度不夠,存在嚴重的“以包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華東銷售公司對檢修項目監管不利,對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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