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7?22”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7月22日16時許,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臨湘市忠防鎮中雁村王家山峰雁礦區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較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岳陽市、臨湘市兩級政府高度重視,岳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唐道明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做好事故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扎實做好善后工作;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2015年7月24日,岳陽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國土局、臨湘市人民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礦山爆破和氣象方面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 一、基本情況
??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為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其前身為岳陽利宇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2012年6月7日變更為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430682000006042,公司住所:湖南省臨湘市忠防鎮魚潭,法定代表人:余宇良,經營范圍為:長石露天開采、選礦及銷售;有色金屬礦產品、機電產品銷售。該公司取得了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經營性)》(編號:4306001300061,有效期: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的峰雁礦區。
?? (二)峰雁礦區基本情況及演變由來
事故發生礦區峰雁礦區登記面積1.3819平方公里,生產規模年產45萬噸。目前,該礦區的露天開采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湘FM安許證字[2014]F968號,許可單位名稱: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花石巖長石礦,許可范圍:長石露天開采,有效期: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但未取得正式的《采礦許可證》。
2003年5月,臨湘市國土局向該礦首次頒發《采礦許可證》。2011年4月29日,臨湘市國土局對該礦進行了最后一次延期登記(《采礦許可證》編號:C4306822009047120013216,開采方式:露天開采,有效期: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29日)。
2012年,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臨湘市忠防鎮和詹橋鎮的長石礦進行資源整合。臨湘市政府同意該公司進行資源整合并進行了批復。隨后,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向岳陽市國土局遞交了峰雁礦區的采礦權延期申請報告,岳陽市國土局依據相關的文件辦理了延續登記,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編號:C4306822009047120013216,開采方式:露天/地下開采)有效期僅1年,自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
2013年6月25日,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再次向岳陽市國土局提出峰雁礦區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及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并依法繳納了407.77萬元的采礦權價款、提交了相關文件。由于湖南省礦業權設置方案尚未取得國土資源部的審查,導致采礦許可證暫時不能配號,岳陽市國土局于2013年9月13日發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岳預采[2013]011號),允許的開采方式為露天/地下開采,開采期限為5年,并明確該通知可以視為對該礦權采礦的行政許可。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于2015年8月19日出具《關于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采礦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函中明確了法律法規對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沒有規定,國務院于2015年5月10日公布取消了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事項。該函認為岳陽市國土局為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發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確屬特殊情況。
直至事故發生前,該礦區的地下開采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 (三)事故發生礦硐基本情況及作業流程
事故發生礦硐位于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峰雁礦區內,屬于國土部門認定的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采礦權范圍內。
該礦硐由臨湘詹橋人魏運皇與家人于1998年合伙雇人開挖。該礦硐于2000年開始出礦。2008年,魏運皇自己帶徒弟回礦硐開采長石礦至今。2013年礦硐劃入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采礦范圍后,魏運皇與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在礦硐的收購上展開了多次談判,但是沒有達成統一意見,而魏運皇認為自己投入太大,要求繼續開采。2014年5月6日,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與魏運皇簽訂了《承包合同》,將該礦硐發包給魏運皇開采,合同規定魏運皇開采的礦石由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收購,開采礦石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以市場價格向魏運皇提供。但實際上開采出來的礦石由魏運皇自己銷售,每噸礦石向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繳納銷售額百分之十的采礦權價款和管理費用。
事故發生礦硐每天只進行一次爆破,爆破作業時間為每天下班前,第二天上班后,所有的作業人員在作業面根據各自的分工進行開采作業,待礦石和渣土全部清完后,再進行打眼、裝藥和爆破后下班。
?? (四)企業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成員14人,安委會辦公室設安保部,由何術偉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公司有4名持證安全管理人員,其中法定代表人余宇良持有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證書編號第1304060634),安全負責人何術偉持有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第1304060637)。
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健全,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明確所有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未制定《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制定了《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實際并未進行演練。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的安全培訓教育,但該公司以采礦作業點人員進出頻繁為由,沒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沒有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管理,以市場價格向不具備任何采礦資質的個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采礦;沒有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回庫制度,該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回庫臺賬直至2015年7月才開始建立;沒有嚴格督促各礦點將當班未使用完畢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公司在王家山建了四間房子,將各礦點未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集中存放,聘請的看守人員無相應資質。
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在與魏運皇的承包合同中明確了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公司安全負責人何術偉對事故發生礦硐一周進行兩次檢查。魏運皇在開采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由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提供。先由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庫管員劉少勇核定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魏運皇再根據核定的量交現金到公司,公司財務部開出領用單,魏運皇憑其子魏天良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從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領取炸藥和雷管,魏天良未在事故發生礦硐中從事爆破作業。2015年7月8日,忠防鎮向事故發生礦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生產通知書》后,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雖然停止向魏運皇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但是沒有督促魏運皇將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魏運皇仍在使用之前未清退回庫的民用爆炸物品開采長石礦。
?? (五)事故發生當天天氣情況
??? 2015年7月22日下午,事故發生礦區出現了雷雨天氣,臨湘市氣象臺于當天15時42分發布了雷雨大風黃色預警信號。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7月22日12時30分,事故發生礦硐負責人魏運皇帶領王細它、李學球、何明望、鄧小文、魏映紅和徐麗象6人到達事故發生礦硐作業。礦硐里分兩個作業組進行作業,魏運皇和李學球負責打炮眼,王細它負責將渣土運出硐外,其余四人負責采礦、選礦。15時20分,作業面的炮眼全部打完。15時40分,魏運皇開始在炮眼里裝炸藥和雷管,15時50分,魏運皇將引爆電線接在雷管上,但并未將電線接上電源。當時何明望、鄧小文、魏映紅和徐麗象正在礦硐中臺階坑下面炮眼附近處收拾工具,王細它、魏運皇、李學球三人在臺階上面清渣施工。忽然硐里的照明燈一閃,轟的一聲巨響,發生了爆炸。
??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魏運皇、王細它和李學球立即跑到四人所處的位置,看到何明望坐在地上,左腳被落石壓住,鄧小文趴在地上喊疼。由于無法搬動壓在何明望身上的落石,魏運皇等三人就先將鄧小文抬出硐。16時16分,魏運皇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后就在硐外等救護車。李學球和王細它繼續進硐救人,進硐后又找到了趴在地上痛苦呻吟的徐麗象,李學球和王細它將其抬出硐后再返回救何明望。兩人用鐵撬棍撬開壓在何明望左腿上的石頭后,將何明望救出硐,因傷勢過重,在搬出礦硐后不久,何明望死亡。爆炸發生后,周邊礦硐的工人也過來幫助救援,在最后清理爆炸現場石頭時發現了魏映紅的遺體。16時20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助理李海軍接到礦硐報案電話后,當即安排魏運皇組織現場人員搶救傷員,同時撥打120請求醫療支援,并打電話給行政部長敖凱,要求敖凱向主管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17時07分,敖凱向臨湘市安監局礦山股股長戴曉波電話報告事故情況。醫療救護車到達現場后,徐麗象、鄧小文當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后因二人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7月22日17時左右,忠防鎮安監辦主任王鐵勇接到忠防鎮水電站站長何偉華的電話,說利宇公司魏運皇礦硐出事了,王鐵勇立即向鎮黨委、政府相關領導報告。忠防鎮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救援,并向臨湘市委、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后,臨湘市啟動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預案,臨湘市、岳陽市有關負責同志帶領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當晚,臨湘市政府連夜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單位妥善處理善后工作,防范次生事故發生。7月23日,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有效處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 (一)直接原因
?? (1)事故發生礦硐內爆破作業人員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違規作業,在與爆破無關人員未撤離爆破作業現場的情況下就進行爆破網路架設,同時事故發生礦硐內起爆線、連接線與其他電力線路布置不當,起爆線路與其他電力線路隔離不到位。
?? (2)動力和照明線路破損、芯線外露產生漏電,加之礦硐所在礦區有雷雨現象,雷電作用加強了電雷管網路內的雜散電流強度,致使5個已安裝炸藥、雷管的炮眼中3個炮眼提前早爆。
?? (二)間接原因
1、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
(1)違法組織地下開采。該公司雖已取得露天開采長石《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向安監部門申報并取得地下開采長石《安全生產許可證》。
?? (2)違法發包。該公司在證照不全的情況下,違法將事故發生礦硐發包給沒有相關開采資質的魏運皇進行開采。
?? (3)爆破現場管理混亂。事故發生礦硐現場爆破線路存在芯線外露漏電的安全隱患,爆破作業人員未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資質。
(4)沒有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該公司沒有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回庫制度,建立回庫臺賬,違法設立爆炸品倉庫,并聘請無相應資質人員看守。
(5)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該公司以采礦作業點人員進出頻繁為由,沒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 2、地方黨委、政府
?? (1)臨湘市忠防鎮黨委和鎮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打非治違”不力,對事故發生礦硐長期違法開采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忠防鎮對事故發生礦硐進行過多次檢查,并分別于2015年4月16日下達《停止生產通知書》,2015年7月8日下達《責令停止違法生產通知書》,2015年7月14日上午,鎮黨委書記李開龍、鎮長湯勇兵分別向臨湘市安委辦和臨湘市國土局遞交了《關于請求對忠防鎮違法違規采礦行為進行打擊治理的情況匯報》,匯報材料中沒有提到事故發生礦硐,2015年7月22日上午,李開龍和湯勇兵再次來到臨湘市安委辦請求盡快采取聯合執法行動,但忠防鎮采取的措施沒有從根本上制止事故發生礦硐違法生產的行為,直至事故發生前,該礦硐仍在進行違法開采作業。
?? (2)臨湘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非煤礦山“打非治違”工作推進不到位,沒有及時督促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打擊非煤礦山領域非法違法行為。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1)臨湘市國土局履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領域“打非治違”工作不到位。該局礦管中隊在日常巡查過程中,多次對事故發生礦硐進行檢查,但沒有將事故發生礦硐違法開采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今年7月,忠防鎮黨委政府以書面形式向該局遞交了《關于請求對忠防鎮違法違規采礦行為進行打擊治理的情況匯報》的報告后,采取相關措施不力。
(2)臨湘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職能不到位,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沒有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未建立回庫臺賬、違法設立臨時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查處。對事故發生礦硐爆破作業人員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進行爆破作業的情況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臨湘市忠防鎮派出所在排查行動中查獲事故發生礦硐無證違法開采行為后,沒有上報臨湘市公安局,也未采取查封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
(3)臨湘市安監局對非煤礦山監督管理,開展非煤礦山“打非治違”工作不到位。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等不到位,對事故發生礦硐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今年7月,忠防鎮黨委政府向該局遞交了《關于請求對忠防鎮違法違規采礦行為進行打擊治理的情況匯報》后,采取相關措施不力。
??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認定: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7?22”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余宇良,男,中共黨員,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7月31日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2、何術偉,男,中共黨員,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安全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7月31日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3、魏運皇,男,中共黨員,事故發生礦硐承包人、實際負責人。因涉嫌使用危險物品肇事罪,2015年7月25日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 上述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結論后,再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 1、敖凱,男,中共黨員,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長,負責員工教育培訓工作。未組織對公司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2、李海軍,男,中共黨員,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鐵勇,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忠防鎮安監辦主任,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履行本職工作不到位,對于事故發生礦硐違法開采的行為制止不力,雖然采取了一定的遏制措施,但沒有從根本上制止事故發生礦硐違法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4、胡躍虎,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忠防鎮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于轄區內違法開采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5、湯勇兵,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忠防鎮鎮長,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對于轄區內違法開采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6、李開龍,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忠防鎮黨委書記,主持鎮黨委全面工作。對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督促指導鎮政府對于轄區內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礦山違法開采情況整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易勇,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忠防鎮國土所所長,主持鎮國土所全面工作。在參與忠防鎮政府礦山違法地下開采的檢查行動中發現事故發生礦硐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違法開采的行為后,沒有及時向上級國土部門匯報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開采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余志敏,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國土局執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負責對全市礦山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現場制止并依法查處。對事故發生礦硐證照不全、違法開采情況打擊不力,接到忠防鎮政府匯報轄區內違法地下開采的情況后,負責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核查,但未認真細致的進行核查。對于事故發生礦硐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失察,導致打擊違法開采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王金雄,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國土局總工程師,分管監察執法工作。沒有嚴格督促執法監察大隊依法開展執法工作,對忠防鎮匯報非法開采情況未跟蹤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0、夏志成,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忠防鎮派出所所長,主持鎮派出所全面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在參與忠防鎮政府礦山違法地下開采的檢查行動中發現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違法開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后,沒有向上級公安機關匯報情況,要求上級公安部門停止供應、查封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1、陳六陽,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危爆物品管理工作。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使用、存儲民用爆炸物品的情況檢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礦硐違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諶裁零,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主持治安大隊全面工作。沒有認真督促、指導危爆中隊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儲的情況進行嚴格檢查,對事故發生礦硐違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停職檢查,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 13、戴曉波,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安監局非煤礦山股股長,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其違法開采行為打擊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4、廖文靜,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安監局總工程師,分管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打擊違法地下開采行為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 鑒于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敖凱、李海軍2人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事故調查組只提出黨紀處分建議,建議由相應黨組織對其進行處理。
(三)相關行政處罰建議
??? 1、劉少勇,男,群眾,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負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發放和保管。對民用爆炸物品發放把關不嚴,將民用爆炸物品發放給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魏運皇使用,未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回庫制度,未建立回庫臺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2、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岳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 (四)其他建議
1、曹青松,男,中共黨員,原臨湘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組織對民用爆炸物品“打非治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鑒于其因其他原因已被免職,建議不再作組織處理。
2、程金波,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國土局局長,主持市國土局全面工作。對忠防鎮礦山行業“打非治違”工作落實不力,對下屬部門履職情況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3、曾明亮,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大隊。沒有認真督促、指導治安大隊對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使用、存儲民用爆炸物品的情況進行嚴格細致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被先期免職,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4、柳德皇,男,中共黨員,臨湘市安監局局長,主持市安監局全面工作。對忠防鎮礦山行業“打非治違”工作落實不力,對下屬部門履職情況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 5、責成臨湘市人民政府向岳陽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 (一)岳陽利宇礦業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責任落實到崗,落實到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整合,在證照齊全,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方可投入生產;要加大對爆破現場設施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確保爆破現場作業安全;要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督促當班作業人員在爆破作業后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要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依法依規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并嚴格落實。
(二)臨湘市政府、忠防鎮政府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職責規定,要針對本起事故提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進一步完善“打非治違”工作機制,強化整頓整治措施,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等行為,切實提高安全生產屬地監管水平。
(三)臨湘市政府對轄區內無證開采礦山要堅決予以取締,收回的采礦權要通過合法程序進行招拍掛,并督促拍得采礦權的企業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審查,取得相應證照后方可允許生產。
(四)臨湘市國土局要依法打擊礦山的違法開采行為。在日常檢查過程中要對企業取證情況予以查驗,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由其他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五)臨湘市公安局要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監管力度,防止民用爆炸物品用于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場所。
(六)臨湘市安監局要切實加強整合礦山的安全監管。對于實施整合的礦山,要嚴格按照“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依法注銷其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整合后的礦山,必須嚴格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齊全方可投入生產。要加強對整合礦山的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假整合”,嚴厲懲處以整合或基建名義組織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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