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銅礦“3.16”高處墜落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3月16日21時05分,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銅礦(以下簡稱大冶有色銅山口銅礦)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49.3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副市長劉圣華指示市安監局要盡快趕赴現場,督促指導事故處理工作,防止發生次生事故,確保社會穩定。市安監局局長王見祥、總工程師徐天剛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全力組織事故處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開展事故調查并責令事故單位停產整頓,要求認真查清事故原因,舉一反三,采取嚴格措施,消除隱患。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的規定,黃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銅礦“3.16”高處墜落較大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等單位參加,并邀請黃石市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遵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于2014年3月17日開展事故調查。通過勘驗事故現場、調查有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并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0日取得蒼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00000015036,公司住所:浙江蒼南縣靈溪鎮仁英路333號蒼岳大廈五樓A區。有效期至2016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盧立炎,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采礦工程施工等。2012年11月1日取得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浙)FM安許證字[2012]CJ068,許可范圍:礦山采掘施工,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日。該公司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證書。2014年1月1日,該公司任命許志財為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冶項目部(以下簡稱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負責人,該項目部設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
(二)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9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10000450040030,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縣經濟開發區水源西路28號院1號樓101室。營業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長期,法定代表人:王先成,公司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礦山管理、為礦山企業提供采礦委托管理和咨詢服務、承包工程、銷售維修礦業無軌采、運、裝礦業設備、建設工程咨詢、礦產勘探等。2011年11月21日取得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京)FM安許證字[2011]20號,許可范圍: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作業,有效期至2014年6月6日。該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2010年10月9日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該項目部負責承擔大冶有色銅山口礦建設工程施工,任命羅繼超為銅山口項目部常務副經理,主持全面工作。項目部設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
2011年1月24日,金誠信礦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總承包人,與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6月13日簽訂《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井筒裝備、主井線路開拓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6日簽訂《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井筒裝備、主井線路開拓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
2014年1月1日,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分包人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2014年銅山口項目部基建工程勞務作業分包合同》,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承包的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井筒裝備、主井線路開拓工程中的斜坡道工程、溜破系統及中段平巷開拓、切割工程、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回風井、-100m、-160m中段開拓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給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 并于2014年1月6日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分包的有關勞務作業事項,由該公司大冶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
(三)大冶有色銅山口銅礦:
2013年4月11日取得黃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420281000011603,公司住所:湖北省大冶市陳貴鎮銅山口。有效期至2031年9月20日,負責人:夏繼平,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經營范圍:銅礦露天及地下開采,銅礦、鐵礦、鉬礦選礦,礦山機械配件加工、修理及零售等。2012年11月15日取得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鄂)FM安許證字[2012]020550號,許可范圍:銅礦露天開采,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0日。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工程處于基建階段,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在2012年7月獲得批復。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井筒掘進工程于2010年9月初開始施工,2012年12月竣工。因主井的有關配套、附屬工程施工己完畢,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于2014年3月3日編制《大冶有色銅山口主井井筒設施拆除方案》,經向勞務作業施工單位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進行主井井筒拆除技術交底后,井筒設施拆除作業于2014年3月4日開始實施。
(四)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江蘇分公司27項目部(以下簡稱中咨工程監理27項目部):
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2012年4月22日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00000000009425(8-1),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32號,法定代表人:楊恒泰,經濟類型:全民所有制,主要經營范圍:機電安裝、礦山、港口與航道等行業。2010年9月,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將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工程的監理業務委托該監理公司組織實施。該公司江蘇分公司:2013年2月1日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20594000007460,住所:蘇州工業園區勝浦鎮吳勝路淞灣花園29號,法定代表人:羅國平,經濟類型:全民所有制,經營范圍:民用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監理和咨詢。該公司江蘇分公司27項目部:2010年9月6日,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江蘇分公司給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啟用工程專用章的函》,啟用“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江蘇分公司27項目部”章,該章只對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工程范圍內相關技術經濟資料有效。2012年2月13日,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任命張允歌為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對該項工程履行總監委托的工作職責。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4年3月16日下午18時30分,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裝隊長兼安全員王成山主持召開井筒設施拆除作業人員班前會,布置當班工作。當班從事井筒設施拆除?,F場作業人員有當班班長周文洪、焊工兼安全員王勇、李方全、趙罡、黃永吉共五人,其中周文洪、王勇、李方全三人下井從事井筒設施拆除作業,趙罡、黃永吉兩人在地面井口負責摘、掛鉤。19時06分,周文洪、王勇、李方全三人乘吊桶入井。當班提升機工為柯欣琳,負責起吊吊桶,井口信號工為肖貴菊,負責起吊吊盤,并負責向提升機房轉發信號,指揮吊桶降升。
20時14分,肖貴菊根據井下發送的提升信號,向提升機房轉發信號開始提升??滦懒諏⒌跬疤嵘骄凇Zw罡、黃永吉兩人將吊桶內的材料卸下后,將當班作業所需的氧氣瓶、乙炔氣瓶及鐵絲等材料搬放于吊桶內放入井下。20時52分又將一根長約6m的塑料管提升出井口,然后將空鉤頭放入井下??浙^下放接近吊盤處時,柯欣琳接到井口信號工轉發的“停止”信號后隨即停車。隨后又有一個“慢上”信號,柯欣琳啟動提升機慢速上提。在向上提升約4m時又接到井口信號工“停止”信號,柯欣琳剎停提升機。20時57分,肖貴菊接到井下發送提升吊盤的信號,于20時59分將吊盤向上提升了約3m時,井下發出停止吊盤提升信號,肖貴菊停止吊盤提升。21時05分左右,在井口處的肖貴菊、趙罡、黃永吉突然發現靠信號房一側的兩根穩繩及主提升鋼絲繩大幅晃動,同時趙罡還聽到井筒內發出碰撞聲響。肖貴菊多次向井下打電話,井下電話始終處于占線狀態。肖貴菊打電話通知電工伍富剛前來檢查維修。當時柯欣琳也從井口監控視頻上發現井口上方的鋼絲繩擺動明顯,于是打電話問肖貴菊是怎么回事,肖貴菊說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滦懒詹榭匆曨l后,發現井口上方的兩根穩繩及提升鋼絲繩晃動幅度更大了,于是跑到項目部向王成山報告情況。
王成山趕到井口詢問情況后,指示柯欣琳啟動提升機將吊桶慢慢往上提。柯欣琳啟動提升機將吊桶鋼絲繩向上提升8米后,提升機提不動了。21時15分,王成山再次撥打井下吊盤上的電話,仍處于不通狀態。21時20分,電工伍富剛趕到井口,井下吊盤信號鈴仍長響不停,當其正準備對信號線路進行檢查時,信號鈴突然停止不響。
綜合事故調查情況及根據有關視頻資料分析確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4年3月16日21時05分。
(二)事故救援情況
王成山見此情況,意識到井筒內已發生事故,打電話向項目部常務副經理羅繼超、生產安全副經理王定鑾報告情況。羅繼超立即趕到井口,在提升機房回放查看了井口監控錄像后,立即安排設備副經理周昌耿帶人入井查看情況。21時30分,周昌耿等人從副井乘罐籠入井,21時45分到達-160m水平主井馬頭門,用手電筒向井筒下部照看,看不到下方井筒內的吊盤;向井筒內大聲喊叫、敲擊水管也無回應。王成山將一根鋼筋伸至井筒中間試著橫向鉤拉吊桶提升鋼絲繩時,發現鋼絲繩擺動幅度較大、疑似非完全承荷狀態,并發現吊盤3#穩繩有明顯位移現象,于是到地面提升機房打電話,向羅繼超匯報。王定鑾得知此情況后,馬上撥打“120”急救電話。周昌耿等人返回-160m中段副井馬頭門處乘罐籠至-480m水平,經-480m水平主、副井聯絡巷至主井馬頭門,再經井筒壁梯下至-490m井筒中間平臺處,發現周文洪、王勇、李方全三人均墜落于該平臺上已死亡。
經事后現場勘查、視頻資料顯示,16日21時05分事故發生前,吊盤被井壁管道固定支架卡住,吊盤1#穩繩彎曲受力。現場作業人員用氧焊切割支架,在支架被切割的瞬間,吊盤發生傾斜,吊盤的防護欄被吊桶等重物撞斷。李方全等三人因沒有按規定系掛安全帶,被甩出吊盤,墜井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3人死亡。死者: 李方全,男,42歲,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東山村人,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裝工,當班班長,經過了三級培訓教育。周文洪,男,49歲,山東省滕州市官橋鎮壩上村人, 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裝工兼安全員 ,2011年1月10日取得電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至2014年元月10日。王勇,男,52歲,河北省承德市平泉縣楊樹嶺鎮排杖子村人,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裝工,經過了三級培訓教育。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3.16”高處墜落較大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49.3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井內吊盤被井壁上管道固定支架卡住,使吊盤的1#穩繩的負荷陡增處于緊繃狀態,井下作業人員冒險作業,違章切割支架,致使已處于嚴重繃緊的1#穩繩瞬間向上收縮彈拉,造成吊盤傾斜,致使吊盤上三名作業人員墜井身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三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為圖方便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以致在吊盤突然發生意外急劇傾斜時,失去安全帶保護而墜落井底當場身亡。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扎實,教育內容不全面、針對性不強,導致井底作業人員對吊盤卡掛所存在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違章冒險切割卡掛吊盤的支架。
3、由于吊盤發生傾斜,吊盤面上吊桶(1噸多重)、氧氣、乙炔氣鋼瓶等物體迅速滑動移位,產生了巨大撞擊力,將吊盤護欄撞垮,失去了防護作用,致使吊盤上三名作業人員墜落井底。
(三)事故發生原因與分析
經過對事故現場勘查、視頻分析,確認事故現場作業人員不安全行為是造成“3.16”高處墜落較大事故的主要原因:
1、對現場故障處置不當,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吊盤在提升過程中,因擺動偏離井中心被井壁管道固定支架卡住,由于受力不均,吊盤的1#穩繩處于嚴重受力繃緊狀態,導致吊盤傾斜?,F場作業人員為圖省事沒有指揮地面人員將吊盤穩繩松動重新調整平衡,形成了重大的安全隱患。
2、違規操作冒險切割支架?!洞笠庇猩~山口礦井筒設施拆除方案》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在作業時,必須對吊盤安全進行安全確認,在保證吊盤安全的情況下再開始作業?,F場作業焊工周文洪在明知吊盤支架被卡住發生傾斜,1#穩繩嚴重繃緊的情況下,強行切割支架,在支架被切割松動的瞬間,已處于嚴重受力繃緊狀態的1#穩繩產生類似卸荷彈簧向上收縮彈拉作用,造成吊盤瞬間發生急劇傾斜。
3、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F場作業人員違反《大冶有色銅山口礦井壁設施拆除方案》第七條第三款“進入井筒作業,要系好安全帶”。在井筒吊盤作業過程中,為圖方便沒有按照規定將安全帶系掛在穩繩上,也沒有系掛在防護欄上,在吊盤突然發生意外急劇傾斜時,吊盤防護欄被吊盤上的吊桶(1噸重)、氧氣瓶等物撞斷的情況下,失去保護作用,吊盤上作業人員3人墜落井底死亡。
(四)事故性質
經過調查,“3.1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一)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成立了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設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推進標準化建設工作,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發“五定”表,跟蹤落實整改。執行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填寫安全確認表,堅持召開班前會。存在的主要問題: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現場作業人員缺乏安全常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夠。
(二)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按照標準化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在項目部推行安全區隊、班組建設工作。落實隱患排查制度,制定了員工安全培訓計劃,實施員工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執行班前會、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執行領導下井帶班、作業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存在的問題:該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差,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項目部生產區域內的事故隱患檢查整改不到位。
(三)大冶有色銅山口銅礦:是該礦深部開采基建工程的建設單位,代表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履行發包方職責。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與各二級單位、部室簽訂了《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與績效工資進行掛鉤考核,全礦職工交納了安全風險抵押金,開展了安全責任考核。將外包隊管理納入礦安全管理體系,制定了相關制度,簽訂了安全協議書,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銅山口礦在外包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監督存在漏洞,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安全責任不夠具體,約束性較差;對外包施工單位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外包施工安全督促檢查不到位。
(四)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明確了公司相關部門、單位對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基建工程的安全責任。規定銅山口礦是該礦深部開采基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是該礦深部開采基建工程安全責任主體單位,負責建立完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協調領導小組。公司每年對基建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機構、人員配置、安全設施和設備條件等保障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外包工程復產復工專項檢查;組織開展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檢查,制定下發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規定》。建設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公司內存在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不夠具體,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束力不強,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制、管理手段和方式不夠健全等問題,沒有采取有效的、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 中咨工程監理27項目部:依據相關安全法規、條例、操作規程,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修改補充,對重點部位、重要工序要求施工單位編寫專項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執行相關施工及驗收規范。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隱患限期整改,對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審核。監理過程存在的問題:對監理工程施工現場巡視不到位,督促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直接責任認定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李方全,男,42歲,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當班班長。沒有認真履行班長工作職責,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吊盤被管道固定支架卡住、1#穩繩負荷陡增處于緊繃狀態的事故隱患沒有妥善處置,形成重大隱患,對電焊工冒險切割卡住吊盤的管道固定支架沒有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并違章操作,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五十條之規定,對“3.16”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周文洪,男,49歲,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電焊工兼職安全員,在吊盤被管道固定支架卡住、1#穩繩負荷陡增處于緊繃狀態下,冒險作業,違章切割支架,致使已處于嚴重繃緊的1#穩繩瞬間向上收縮彈拉,造成吊盤嚴重傾斜;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五十條之規定,對“3.16”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事故間接責任認定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王勇,男,52歲,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信號工。沒有履行信號工職責,在吊盤被管道固定支架卡住、1#穩繩負荷陡增處于緊繃狀態下,沒有向井口發出放松吊盤穩繩、平衡吊盤的信號,違章操作,不按規定系掛安全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3.16”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王成山,男,42歲,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施工隊隊長、安全員。負責項目部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等工作。在拆除銅山口礦主井井筒設施施工中,沒有嚴格教育督促現場作業人員按照《主井井筒設施拆除方案》和《主井井筒拆除技術交底》施工,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和經濟處罰,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3、許志財,男,41歲,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經理,負責該項目部全面工作。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企業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沒有教育和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4、黃勁,男,47歲,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沒有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大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 沒有及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并根據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5、盧立炎,男,53歲,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沒有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大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 沒有及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6、眭榮昌,男,25歲,中共黨員,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安全主管。負責項目部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在承接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建設施工中,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項目部生產區域內的安全隱患檢查整改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紀檢部門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7、王定鑾,男,56歲,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生產安全副經理。負責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生產管理和施工安全工作。在該項目部承接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建設施工中,存在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項目部生產區域事故隱患檢查整改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根據公司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8、羅繼超,男,41歲,金誠信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駐銅山口項目部常務副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在該項目部承接銅山口礦深部開采主井建設施工中,存在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現場管理不到位,隱患檢查整改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項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金誠信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9、高衛宏,男,45歲,中共黨員,金誠信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生產區域內的安全隱患檢查整改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項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金誠信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并根據公司管理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10、張允歌,男,46歲,中共黨員,中咨工程監理27項目部總監,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在銅山口礦主井井筒設施拆除施工中監理現場巡視不到位,督促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承擔監理責任,建議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根據公司管理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11、趙茂輔,男,50歲,中共黨員,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礦安環部主任。主要負責銅山口礦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改、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等工作。對本礦外來施工單位沒有認真實施監管;對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以及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整改不力,沒有認真履行屬地管理的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建議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12、童建華,男,44歲,中共黨員,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礦副礦長,主要分管該礦井下基建工程及工程相關管理、井下安全生產、井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工作。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金誠信銅山口礦項目部以及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整改不力,沒有認真履行屬地管理的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項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建議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處理結果上報市安監局。
13、夏繼平,男,50歲,中共黨員,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礦礦長。全面負責該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礦山重點建設等工作。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礦外來施工單位沒有認真實施監管,對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以及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整改不力,沒有認真履行屬地管理的職責,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通報批評。
14、洪石奇,男,50歲,文化程度研究生,中共黨員,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安環部主任。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隱患整改督辦、以及公司外包單位復工復產的專項檢查、外包單位的能力評估、督促各單位落實公司外包工程屬地管理主體責任等工作。對公司各單位部門的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整改不力,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通報批評。
15、廖全佳,男,48歲,中共黨員,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3.16”高空墜落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責成其向市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三)事故單位及相關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冶項目部):在承接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勞務分包、拆除銅山口礦主井井筒設施施工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沒有嚴格監督職工按照《主井井筒設施拆除方案》和《主井井筒拆除技術交底》施工,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體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浙江中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冶項目部)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銅山口項目部):在承接銅山口礦深部主井施工中,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項目部生產區域內的安全隱患檢查整改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主體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銅山口項目部)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3、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江蘇分公司27項目部):在銅山口礦深部開采建設工程項目監理中,巡視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督促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沒有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安全工作職責,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監理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江蘇分公司27項目部)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4、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銅山口銅礦:對礦外來施工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整改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監管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給予大冶有色銅山口銅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5、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對銅山口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督查不力,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3.16”高處墜落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責成大冶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向市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3條規定,進一步提高各工種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切實做到有章必循,嚴格遵章守紀,規范操作。
2、浙江中礦大冶項目部要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在豎井吊盤上作業時,要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7.3條規定,作業人員安全帶必須系掛牢固,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
3、金誠信銅山口項目部在井筒施工時,吊盤周邊護欄立柱的底端與吊盤面之間的裝配接觸點處,應采取相應措施焊接牢固,提高護欄立桂的抗撞擊、抗剪切強度,并適當加大護欄立柱密度,提高護欄的安全攔護效果。
4、金誠信銅山口項目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在《主井井筒設施拆除方案》及《主井井筒拆除技術交底》中要增加:“在吊盤升移或降移過程中,一旦發現吊盤與井壁上的管道支架等構件物產生觸掛現象時,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進行調整,確保吊盤保持自然平穩懸掛”等安全條款,切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安全、規范操作。
5、大冶有色銅山口礦:要進一步落實《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外包隊伍的管理,把外包隊伍的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到本單位的目標工作之中,統一管理,加強監督,加強對隱患的檢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