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6.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處理公告
2016年6月7日13時,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在大冶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銅錄山銅鐵礦-665m中段斗2溜井井口處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85萬元。死者:劉春橋,男,48歲,湖北省英山縣金家鋪鎮李家山村三組人。2015年6月進重科駐鑫力項目部工作,工種為井下搬運工、職務班長。現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6月7日7時30分,重科駐鑫力項目部隊長高兆兵安排搬運班班長劉春橋、鏟運機操作工劉元清、搬運工劉合武、維修工許萬財4人到井下-665m中段倒段回風井口出渣作業。指定劉春橋開四輪運礦車,并向其交代:廢石溜井因井底堵塞不能繼續倒渣,渣石將運至斗2溜井口后方10m的巷底處堆放,再由鏟運機鏟運至廢棄的03#采場內。8時30分,劉元清、劉春橋、劉合武、維修工許萬財4人一同乘罐籠入井,9時到達-665m中段倒段回風井口,然后按照分工開始作業。14時,鏟運機司機劉元清發覺劉春橋運走一車渣石約一個小時后仍未返回,于是許萬財與劉合武、劉元清到附近巷道尋找。14時50分,當三人尋至斗2溜井口,發現人車已墜入溜井內,后經搶救,因劉春橋顱腦傷勢嚴重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劉春橋擅自移開斗2溜井防護欄,違規向斗2溜井傾倒礦渣石過程中,盲目倒車,操作失誤,導致人車墜井,事故發生。
(二)管理原因
重科駐鑫力項目部:一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扎實,搬運工安全意識差。二是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督促落實不力。搬運工違規移開斗井處防護欄,違規向溜礦井內傾倒礦渣石,并且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三是事故井口既未裝防墜落格篩,進車側井沿車擋攔護設施安裝不規范,井口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促成了事故發生。
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銅錄山項目部):一是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事故井口既未裝防墜落格篩,也未在進車側井沿安裝車擋攔護設施的隱患沒有及時排查治理。二是對發包的工程、隊伍管理不力。對重科駐鑫力項目部違規行為巡查督促落實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過調查認定,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6.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劉春橋對“6.7”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責成事故責任單位追究行政責任的人員
(1)重科駐鑫力項目部安全員,對“6.7”事故負管理責任。責成重科駐鑫力項目部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2)重科駐鑫力項目部副經理兼任施工隊隊長,對“6.7”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責成湖北重科工礦建設有限公司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3)鑫力銅錄山項目部安全員,對“6.7”事故負管理責任。責成鑫力銅錄山項目部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4)鑫力銅錄山項目部副經理,對“6.7”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責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5)鑫力銅錄山項目部經理,對“6.7”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責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6)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主任,對“6.7”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責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7)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6.7”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責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8)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對“6.7”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責成向市安監局寫出書面檢查。
3、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重科駐鑫力項目部經理,對“6.7”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由市安監局給予其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總經理,對“6.7”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由市安監局給予其2.2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湖北重科工礦建設有限公司(重科駐鑫力項目部)對“6.7”事故負現場安全管理責任,由市安監局給予其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鑫力銅錄山項目部)對“6.7”事故負主體責任。由市安監局給予其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重科駐鑫力項目部、鑫力銅錄山項目部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生產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識。重科駐鑫力項目部要針對本項目部員工素質及工作、生活環境實際,進行系統、全面、扎實的安全培訓教育,強化在崗人員的安全意識;鑫力銅錄山項目部要督導組織重科駐鑫力項目部員工抓好安全培訓,督導外包隊員工遵章守紀,安全、規范操作。
2、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7.2條之規定,溜礦井口應設置防止人員、車輛墜落的格篩。確實不便設置格篩時,除在井口外圍設置安全護欄外,對采用輪式車輛(機械)向溜井內卸礦(渣)的溜井,必須在進車側的井沿處設置相應強度的鋼結構或混凝土結構安全車檔。安全車擋的高度應大于車輛輪胎的半徑,以防止卸礦車輛的車輪因駕駛人員誤操作抵近井沿而釀成事故發生。
3、湖北重科工礦建設有限公司、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要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進一步補充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運礦四輪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應增加“嚴禁直接向井口無格篩、井沿無安全車擋的溜井卸礦”等規定條款,并組織相應崗位的生產作業人員、相關現場生產安全管理人員認真貫徹,堅決督導落實。要切實加大現場安全生產巡查管理力度,杜絕一切違章、冒險作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