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海縣環島D-1地塊II標段“1?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月8日13時許,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海縣環島D-1地塊II標段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11〕15號)等規定,寧海縣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成立了由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總工會、縣住建局、躍龍街道辦事處等相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經現場勘察、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討論分析研究,形成以下調查報告。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工程情況
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林XX,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杭州市虎跑路31號,注冊資本叁億元。營業期限:1999年11月21日至2034年11月20日。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的出口,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一般經營項目: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建筑裝潢及裝飾設計;水電安裝;建筑幕墻、樁基工程施工;樓宇智能化工程設計、施工;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維護,建筑機械設備的租賃,經營進出口業務。(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JZ安許證字〔2005〕010307-15/1號)有效期:2014年01月14日至2017年01月13日。公司未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
寧海縣環島D-1地塊II標段工程概況:發包人為寧波西子太平洋置業有限公司,承包人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地點:寧海縣桃源路東側,外環路南側,天平路西側,正學路北側。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寧發改備〔2013〕69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33022620140714600):合同開工日期2014-3-20,合同竣工日期2016-4-26。事故發生地點:7號樓B座西北處二層。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6年1月8日下午,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粉刷組組長葉XX安排粉刷工崔學春在寧海縣環島D-1地塊II標段7號樓B座西北處二層進行墻面粉刷作業。13時許,正在作業的崔學春不慎從未設置安全防護欄及安全警示標識的預留樓梯洞口(長約4米,寬約3米,離地面高度為4.2米)失足墜落至一層地面。葉XX發現后立即撥打110、120報警求救,并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張XX報告。110接報后,立即將該事故轉報給縣安監局。張XX在接報后立即安排人員趕到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并將崔學春送往寧海縣第一醫院進行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崔學春,男,漢族,1979年1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34222519790107151X,身份證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縣山頭鎮小史村崔莊018號。寧海縣第一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為高處墜落致死亡、重度顱腦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71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預留樓梯洞口未設置安全防護欄及安全警示標識,導致粉刷工崔學春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失足墜亡,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死者崔學春安全意識淡薄,在建筑工地進行粉刷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導致其本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是此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2、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有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此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林XX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此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死者崔學春安全意識淡薄,在建筑工地進行粉刷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導致其本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造成其本人受傷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本人在此起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及個人
1、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有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寧海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對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林XX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寧海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對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林XX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1、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2、進一步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對全體員工通報此次事故,落實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5、建議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對粉刷組組長葉XX進行內部處理。
6、嚴格落實以上整改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上報寧海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縣住建局:
對全縣建筑工程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對施工單位進行事故警示教育,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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