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3·7”一般車輛傷害事故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3月7日,位于禮嘉鎮的常州瑞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車間內,一輛外來挖掘機在開挖滾塑設備基礎過程中,發生一起1人死亡的車輛傷害事故。
事故發生后,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武進區人民政府(武政復〔2007〕82號)文件的要求,武進區安監局會同區監察委、武進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具體名單附后),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概況
常州瑞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瑞杉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注冊地址:常州市武進區前黃鎮工業園區,實際經營地址:武進區禮嘉鎮武進東大道553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李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12354977118M,經營范圍:塑料制品研發、制造等。
(二)事故現場作業發包情況
常州瑞杉公司生產車間東側一臺設備因為安裝地坑位置過小,需要在東西兩側開槽,將地坑面積擴大。2018年3月6日,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超(事故中死者)聯系了當地的瓦工,并通過瓦工聯系到挖掘機司機吳家明。3月7日上午,吳家明來到常州瑞杉公司,查看需要進行挖掘作業的情況,當日下午便將自有挖掘機(日立70型)開到常州瑞杉公司開始開挖地坑。進場作業前,雙方未對作業費用進行協商,只是約定按照行情支付費用。負責人李超要求公司員工不得靠近挖掘機。
(三)事故后常州瑞杉公司現狀
事故發生后,李俊如(李超父親)與李琳(李超妹妹)對公司的經營業務均不了解,生產經營狀態一直不正常,目前已經將公司員工遣散,該公司已經名存實亡。
二、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簡要經過
2018年3月7日15時54分許,在常州瑞杉公司車間內東側的設備處,吳家明正在操作挖掘機進行地坑開挖作業,將地坑中的泥土石塊挖出倒在停在旁邊的運渣土的卡車車斗內。此時,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超從挖掘機右側前方走過,并準備從在作業中的挖掘機右后側(與后側墻壁局里不足50厘米)穿過時,挖掘機正常操作向后倒車作業,李超被擠壓在墻角和挖機中間受傷倒地。
(二)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后,當吳家明將挖機開到設備東側繼續作業時,發現受傷倒地的李超,隨即立即呼救,李超被“120”急救車送至武進醫院南院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區安監局、武進公安分局、禮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先后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和應急處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2018年3月10日,挖掘機操作工吳家明與死者家屬就善后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死者簡況
李超,男,漢族,27歲,主要負責人,四川省仁壽縣人。
2、直接經濟損失:約15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超安全意識淡薄,沒有與駕駛員對接就盲目靠近挖掘機作業區,冒險從挖掘機與墻角間的縫隙穿過,李超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挖掘機駕駛員吳家明事發前在正常作業,事發前他沒有看到李超,李超沒有與其對接。其向后倒車屬于正常操作,是造成李超被擠壓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常州瑞杉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車間設備安裝地坑開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專人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管,未在作業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常州瑞杉公司的車間設備地坑開挖現場發生的“3·7”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超安全意識淡薄,盲目靠近在正常作業中的挖掘機附近,并從挖掘機尾部與墻角間的縫隙穿過導致被擠壓,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相應責任。
2、挖掘機駕駛員吳家明事發前在正常作業,事發前他沒有看到李超,李超沒有與其對接。其向后倒車屬于正常操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過失責任。鑒于其在事故后已對李超進行了經濟賠償,建議不予追究其相應責任。
3、常州瑞杉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車間設備安裝地坑開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專人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管,未在作業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于該公司為自然人(李超)獨資,鑒于李超在事故中死亡,且該公司名存實亡,在事故后員工已經全部解散,目前該公司處于長期停產狀態,故建議不對該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這起事故教訓十分深刻,禮嘉鎮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防微杜漸,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要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并要召開專題會議研討安全生產工作。同時,認真督促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外包外協作業的安全監管,切實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