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洪梅鎮“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6月12日14時45分許,東莞市洪梅鎮洪金路大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出路段發生一起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自行車,造成自行車騎車人當場死亡、自行車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6·12”道路交通事故)。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東莞市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洪梅鎮黨委委員、鎮武裝部部長黃成近任組長,鎮公安分局副局長葉活寧任常務副組長,鎮監察室、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分局、安監分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東莞市洪梅鎮“6·1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發函邀請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肇事車輛情況
1.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機動車所有人均為: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地址:南寧市武鳴區標營新區緯一路1號恒泰麗園7號樓59號商鋪,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注冊日期為:2018年3月21日,檢驗有效期為:2019年3月;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注冊日期為:2018年3月30日,檢驗有效期為:2019年3月。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品牌型號:乘龍牌LZ4251M7DB,車輛識別代碼:LGGG4DY35JL506774,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品牌型號:鑼響牌LXC9401CCY,車輛識別代碼:LA996RC31JOLXC560,該車于2018年3月30日在南寧市武鳴區交通運輸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桂交運管南字450122006078號),經營范圍:普通貨運。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40.00噸,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核定載質量:33.80噸,實載:0噸,事發時沒有裝載貨物。事故發生時該車從望牛墩鼎盛環保公司開往洪梅鎮大眾化肥廠。經公安交警電腦綜合信息平臺查詢,該車自今年三月份登記注冊以來共有過2次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此兩宗違法已接受處理。該車過往無事故記錄。
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保單號:11431013900406706123)及商業險(保單號:11431013900415782606)投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鳴支公司,其中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
2.無號牌自行車,車輛所有人為曹建亮。
(二)肇事駕駛員情況
1. 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駕駛人:韋一師,男,1980年09月02日生,身份證號:??????? ,壯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縣陸斡鎮仁合村蘭韋屯18號,駕駛證號:??????? , 檔案編號:450100271451,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是1999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準駕車型:A1A2;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件號:4501000020208003284,初次發證時間:2007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韋一師符合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道路貨物運輸的條件。經公安交警電腦綜合信息平臺查詢,韋一師近兩年來共有4次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已接受罰款4次。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洪梅大隊現場對韋一師采集唾液進行毒品檢測,結果顯示為陰性,沒有吸食毒品;現場對韋一師采取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顯示為0mg/100ml,經采集韋一師血液送司法鑒定機構檢驗血中乙醇含量,檢驗結果也為0mg/100ml,沒有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調查,2018年3月起,韋一師出資以貸款方式購置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后以掛靠形式將車輛登記注冊在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韋一師從掛靠第二年起支付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每年1500元管理費,由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車輛的管理,韋一師為車輛實際支配人并使用車輛進行貨物運輸賺取利潤。
2.無號牌自行車駕駛人:曹建亮,男, 漢族,1965年06月16日生,身份證號為??????? ,戶籍地是湖南省祁陽縣大忠橋鎮和睦山村7組,經采集曹建亮血液送司法鑒定機構檢驗血中乙醇含量,檢驗結果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濃度少于5.00mg/100ml,未達到酒后標準。
(三)肇事車輛檢驗檢測情況
1.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洪梅大隊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鑒定,檢測結果為:車輛的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功能有效。
2.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洪梅大隊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無號牌自行車進行檢驗鑒定,鑒定意見:無號牌兩輪自行車前輪制動功能失效不符合GB 3565-2005《自行車安全要求》的相關規定,后輪制動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轉向系統功能有效。
(四)肇事車輛是否涉嫌改裝的鑒定情況
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洪梅大隊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是否存在改裝進行檢驗鑒定,結果為不存在改裝跡象。
(五)涉事單位情況
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223306575152,成立于2015年04月07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覃純森,住所為南寧市武鳴區標營社區標營新區緯一路1號恒泰麗園7號樓59號商鋪,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汽車修理(以上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批準的為準);汽車及汽車配件、汽車裝飾品銷售;不配備操作人員的汽車租賃。該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取得南寧市武鳴區運輸管理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桂交運管許可南字450122003939號,證件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
(六)事故現場情況
1.天氣情況。事發地點:東莞市洪梅鎮洪金路大眾化肥廠對出路段,2018年6月12日14時45分為陰天,氣溫29℃,沒有出現降雨和雷擊,視線清晰,能見度良好。
2.道路情況。該路段為南北走向的瀝青路面,南往金鰲沙沿江高速出入口方向,北往洪梅鎮堯均村方向,東側為臺玻廠,西側為大眾化肥廠。南北雙向設六條機動車道,路面中間由綠化帶分隔,道路兩側各設有自行車道及人行道,日間視線良好。經核查,事故路段的技術指標、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情況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
3.肇事車輛停車位置。事故發生后,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停靠在由北往南路面最右側車道內,車頭向南,車尾朝北。在半掛車車底尾部見被碰撞往右倒地的無號牌自行車,自行車車頭向北,車尾朝南。
4.尸體位置。死者曹建亮躺臥在掛車車尾右側,頭向東,腳朝西,腹部被右后輪碾壓。
5.車輛痕跡。(1)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尾見與無號牌自行車車尾及后輪的碰撞痕跡;(2)無號牌自行車車尾支架見有與桂AD310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尾相碰的痕跡,并附有少許紅色油漆,自行車后輪呈V型斷截。
6.路面痕跡。現場未見有其它相關痕跡。
(七)事故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為無號牌兩輪自行車駕駛人,具體情況如下:
曹建亮,無號牌兩輪自行車駕駛人,戶籍地址:湖南省祁陽縣大忠橋鎮和睦山村7組。經東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書》(東公交尸檢字(2018)第332號)證實曹建亮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8年06月12日14時45分許,韋一師駕駛桂AQ3771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AD310掛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東莞市洪梅鎮洪金路大眾化肥廠對出路段靠中心綠化帶右數第三條車道內倒車時,車尾與由南往北逆向行駛,由曹建亮駕駛的無號牌兩輪自行車車尾發生碰撞,碰撞后曹建亮被卷入車底碾壓,造成曹建亮當場死亡及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1.接處警情況。2018年6月12日14時50分,東莞市公安局110指揮室接群眾報警,稱在東莞市洪梅鎮洪金路大眾化肥廠對出路段,一輛大貨車倒車時與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有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接報后,東莞市公安局110指揮室立即指令交警大隊、和120救護中心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搶救、控制現場和勘查取證等工作。
2.應急救援情況。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洪梅大隊長黃淦波及事故副中隊長張健聰帶領事故民警陳志標、吳伯衡、曾建培于15時00分到達現場,發現一輛車號為桂AQ3771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AD310掛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右后輪壓住一個人及一輛自行車。經醫院部門救援人員現場證實該人已無生命跡象,最后確定事故造成自行車駕駛人死亡。
3.應急處置評估意見。經評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救援行動開展有序,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應急處置到位。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洪梅鎮政府成立事故善后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司法、公安交警、安監、交通等部門全力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目前死者尸體已火化,死者家屬正與涉事車方代表及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事故各項善后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貨車駕駛人韋一師交通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沒有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貨車駕駛人韋一師安全意識薄弱,未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未按照駕駛員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貨運車輛疏于管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不落實。
(三)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涉事貨車的所屬單位,存在以下問題:該公司名下112臺貨運車輛均為掛靠,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未能提供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及簽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及安全會議記錄,未對新入職司機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專職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上崗;未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專用賬戶、使用制度及臺賬(普通貨運公司按照公司年度實際營業總收入1%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臺賬不健全,隱患排查記錄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實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等。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洪梅鎮“6·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及規定,建議對東莞市洪梅鎮“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作如下處理: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韋一師,作為桂AQ37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沒有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韋一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6月12日,東莞市公安局已對駕駛員韋一師實施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經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所屬單位,名下112臺貨運車輛均為掛靠,對掛靠的車輛疏于管理,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能提供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及簽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及安全會議記錄,未對新入職司機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專職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上崗,未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專用賬戶、使用制度及臺賬(普通貨運公司應按照公司年度實際營業總收入1%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臺賬不健全,未真正落實隱患排查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南寧市武鳴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廣西南寧雄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三)其他建議
在本次事故中,與事故有關的民事法律爭議,建議當事各方通過民事法律途徑處理。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東莞市洪梅鎮政府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訓,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嚴密防范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一)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交警和交通運輸部門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針對重點道路的巡邏管控,針對貨車、客車、危化品車、校車等重點車輛開展道路交通及運輸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貨車違法行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切實規范道路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針對本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進行嚴肅追責處理,嚴密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切實規范。
(二)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交警、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客貨運輸企業、站場到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組織人員深入轄區與企業負責人、駕駛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責任書,推動轄區客貨運輸企業、站場逐級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對多次違法重點車輛及運輸單位進行約談告誡,督促運輸企業嚴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和執行,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三)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鎮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雙微平臺、報刊、電視、交通安全宣傳刊物門戶網站對不落實的運輸企業予以曝光。要針對轄區交通違法、事故特點以及風險隱患,集中開展重點企業、重點駕駛人安全警示,通過向企業發送整改通知、短信平臺、微信推送、通報事故情況及案例等方式開展對駕駛人點對點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廣大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