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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3·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3月3日5時30分許,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路段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余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安監局牽頭,城口縣監察局、城口縣安監局、城口縣交巡警大隊、城口縣總工會等部門派員參加的城口縣龍田鄉“3·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城口縣檢察院派員參加。

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及責任,提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防范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車牌號:渝FZ7223,車輛類型:輕型普通貨車,車輛顏色:灰色,使用性質: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陳光旭,登記住所:重慶市城口縣葛城鎮友誼村9組,車輛識別代號:LSCBB23D9CG164412,發動機號:C61E020556,初次登記日期:2012年11月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該車的行駛證、保險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陳光旭,男,28歲,戶籍地址:重慶市城口縣復興街道友誼村9組,準駕車型:C1,交通方式:駕駛渝FZ7223輕型普通貨車。

(三)事故路段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二組(山坪至上厚安)陡坡處,該道路全長2.35公里,2014年3月動工修建,2014年12月完工,屬于通組便道公路。事發陡坡路段全長105米,路面平均寬度3.2米,最大坡度31%,最小坡度25%,彎道半徑19.1米,砂石路面,路面干燥,視線不良。道路南側為懸崖,北側是山崖。

(四)道路建設情況

2013年年底龍田鄉黨委書記謝幫清帶領龍田鄉班子成員和村社干部到龍田鄉五里村二社召開社員會,村民向鄉黨委表達了修建龍田鄉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級公路的意愿,并承諾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村民投工投勞、無償提供土地,自行解決青苗和苗木補償。謝幫清承諾鄉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該道路由龍田鄉五里村綜合治理專干楊同舉承包修建,全長2.35公里。資金來源為:村民自籌資金1.2萬元用于青苗和苗木補償及協調土地,龍田鄉人民政府按照土路9萬/公里,崖石路12萬/公里,涵洞和內外擋墻另行計算的方式進行補助。該路于2014年3月18日開始修建,2014年11月8日竣工。

(五)安全設施設置情況

事故路段無標志標線,無防撞護欄,該路段入口處有兩塊內容分別為“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人貨混裝”和“彎多路窄、謹慎駕駛”的警示標識牌。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3月3日凌晨4時許,駕駛人陳光旭(男、28歲)駕駛渝FZ7223輕型普通貨車搭乘陶永發、師仲連,在城口縣復興街道沱溪河陶永發租賃的豬場裝上仔豬23頭后,向龍田鄉羊耳壩路段五里村方向行駛。當日5時30分許,陳光旭駕駛的渝FZ7223車行駛至龍田鄉五里村2組一陡坡彎道路段(俗稱石坊巖)時,因駕駛員陳光旭操作不當,使車輛后滑至道路右側外37米高的山崖下,造成陳光旭、陶永發、師仲連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龍田鄉政府、城口縣交巡警大隊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并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城口縣政府及公安、安監、交通、衛生、消防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救援。目前,死者已全部安葬,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死者基本情況

姓 名 性別 傷亡情況 住址
陳光旭 死亡 重慶市城口縣復興街道友誼村9組
陶永發 死亡 重慶市城口縣復興街道和平村3組86號
師仲連 死亡 重慶市城口縣復興街道和平村3組86號

四、相關單位履行責任的情況

(一)龍田鄉五里村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

2012年6月,龍田鄉五里村綜合治理專干楊同舉被任命為龍田鄉五里村村級安監管理人員,負責龍田鄉五里村的安全管理工作。2014年5月21日,楊同舉被龍田鄉人民政府任命為龍田鄉五里村村級安監管理人員。2016年1月21日,楊同舉被龍田鄉人民政府任命為龍田鄉五里村安全協管員。其具體職責為:“掌握本村各類安全領域基本情況,建立基礎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在轄區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及時處理和整理上報鄉安監辦,跟蹤協助所在鄉鎮安監辦開展各類安全隱患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整治工作”。

2013年年底,楊同舉向龍田鄉黨委、龍田鄉人民政府爭取修建龍田鄉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級公路。龍田鄉黨委通過召開院壩會等方式聽取了五里村2社村民的意見后,為回應村民請求及考慮今后發展需要,決定采取民辦公助的方式修建該路。該路段于2014年3月18日開工建設,2014年11月8日竣工,由楊同舉承包修建。在修建過程中,楊同舉未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致使事故發生路段未安裝有效安全警示標志及防護措施。

2015年2月28日,城口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城口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城安委發〔2015〕3號),規定:“各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鄉、村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對排查出鄉道以上的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協助做好隱患整治”。收到該文件后,龍田鄉人民政府安排各村將排查的安全隱患上報到鄉安監辦,楊同舉作為龍田鄉五里村村級安監管理人員、村綜合治理專干及龍田鄉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級公路的修建人,未對該路段的安全隱患進行上報,導致龍田鄉人民政府未對事故發生路段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二)龍田鄉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的情況。

1.龍田鄉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的情況。

2013年年底,經龍田鄉黨委書記謝幫清、龍田鄉人民政府鄉長王定輝同意,由楊同舉承包修建龍田鄉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級便道路。該路段于2014年3月18日開工建設,2014年11月8日竣工。2014年12月18日,龍田鄉人民政府向楊同舉預支付了15萬元建設資金。

2015年2月12日,龍田鄉人民政府向楊同舉支付了20.4012萬元建設資金。

2015年2月28日,城口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城口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城安委發〔2015〕3號),規定:“各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鄉、村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對排查出鄉道以上的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協助做好隱患整治”。收到該文件后,龍田鄉人民政府要求各村及時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及時上報鄉安監辦。針對各村上報的安全隱患,龍田鄉鄉長王定輝帶隊到實地進行了踏勘。由于龍田鄉五里村村級安監管理人員楊同舉未將該事故路段的安全隱患進行上報,鄉安監辦、鄉交安辦未對該事故路段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

2015年8月13日,城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城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城府辦發〔2015〕186號),文件規定:“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按照中共城口縣縣委、城口縣人民政府《關于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意見》(城委發〔2015〕3號)要求,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進一步強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以及鄉村道路的養護、道路安全設施維護管理。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認真履行農村交通安全勸導隊(站)的職責”。收到該文件后,龍田鄉于2015年9月成立了2個交通安全勸導站,強化了責任體系落實,加強了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

2.龍田鄉黨委、龍田鄉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屬地管理責任的情況

2016年1月13日,城口縣龍田鄉委員會印發《中共龍田鄉委員會龍田鄉人民政府關于明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職責的通知》(龍田委發〔2016〕9號)文件明確:黨委書記謝幫清對鄉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每月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黨委副書記、政府鄉長王定輝負責鄉政府安全生產全面工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鄉安全生產工在,每月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黨委委員副鄉長彭浪嶼對全鄉安全生產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道路交通、食品藥品、城建城鄉建設(建筑安全)、煙花爆竹經營、消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重點工程項目、施工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監辦做好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2次,鄉安監辦、城建辦、食藥監所負責所涉領域日常安全生產業務工作;鄉政府內設辦公室和站所對所從事的業務工作及安排的中心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管責任;所有工作人員對所從事的工作范圍(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安監辦負責落實全鄉安全生產工作監管及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安全生產職能職責,負責督促“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落實;各駐村干部對所駐村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管責任;村四職干部對本行政區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經查,龍田鄉黨委書記謝幫清經常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組織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職責,支持政府推進安全生產工作;能經常性的開展安全生產調研工作。但其對農村道路管理的安全意識不到位。

龍田鄉鄉長王定輝擔任龍田鄉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每月主持召開了安委會;能經常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調研,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后,履行了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的職責。但其對農村道路管理的安全意識不到位,對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建設及隱患排查的重視程度不夠。

分管安監辦、交安辦、建管辦的副鄉長彭浪嶼能夠及時傳達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決策部署并安排部署和親自參與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但其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不到位;對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建設及隱患排查督促不力。

龍田鄉安監辦、交安辦主任甘在平雖經常性組織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但在安排對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時主要依靠村級進行上報,導致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標志設置不到位。

3.龍田鄉派出所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的情況。

經查,龍田鄉派出所履行了道路安全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能職責。由于事故發生路段未列入《城口縣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派出所管理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城公安發〔2014〕89號)文件規定的范圍,該路段不屬于龍田鄉派出所監管范圍,龍田鄉派出所對事故發生路段未進行日常監管。

4.城口縣交安辦履行綜合監管責任的情況。

經查,城口縣政府交安辦設在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履行了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農村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地區道路交通路面勤務機制、組建聯合執法隊伍開展常態聯合執法檢查的職能職責。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陳光旭駕駛機動車在陡坡路段行駛時操作不當,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2016年3月24日,城口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城公交認字〔2016〕第00005號)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為:陳光旭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陶永發無責任;師仲連無責任。

(二)間接原因

龍田鄉五里村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具體表現為龍田鄉五里村綜合治理專干楊同舉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城口縣龍田鄉“3·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駕駛人陳光旭駕駛機動車在陡坡路段行駛時操作不當,龍田鄉五里村安全監管不到位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規定,本著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在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質的基礎上,對相關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刑事責任追究人員

陳光旭,事故車輛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陡坡路段行駛時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直接導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紀律處分的人員

楊同舉,男,漢族,1962年4月生,重慶市城口縣人,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住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1組,現任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綜合治理專干、村安全協管員。1984年3月至1988年8月在四川省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任村主任;1988年8月至1991年3月在四川省城口縣原箭竹鄉任計生專干;1991年3月至1995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縣高燕鄉任計生專干;1995年9月至2008年6月在外務工;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在家待業;2009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任計生助理員;2013年12月至今在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任村委委員、村綜治專干(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任村級安監管理人員;2016年1月至今,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任村安全協管員)。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五里村綜合治理專干、村級安監管理人員楊同舉作為該條道路的修建組織者,對該條道路應該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進行排查上報,不正確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龍田鄉3.3較大交通事故發生,對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本應給予楊同舉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鑒于其無職可撤,故建議給予楊同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建議由縣監察局給予約談處理的人員

1.謝幫清,男,漢族,1966年9月出生,重慶市城口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住重慶市城口縣葛城街道南大街地稅局宿舍。1984年6月至1987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縣修齊鄉財政所任工作人員;1987年9月至1990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縣修齊區財政所任工作人員;1990年9月至1995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縣嵐天鄉財政所任所長;1995年9月至1998年9月在重慶市城口縣嵐天鄉任鄉長;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在重慶市城口縣修齊鎮任鎮長;1999年7月至2004年9月在重慶市城口縣石坊鄉任黨委書記;2004年9月至2009年8月在重慶市城口縣高觀鎮任黨委書記;2009年8月至今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任黨委書記。謝幫清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農村道路安全重視不夠,故建議對謝幫清予以約談。

2.王定輝,男,漢族,1975年10月出生,重慶市城口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199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住重慶市城口縣葛城街道土城路。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在重慶市城口縣高望區公所任文書;1999年12月至2008年9月在重慶市城口縣東安鄉任副鄉長;2008年9月至2011年3月在重慶市城口縣咸宜鄉任鄉長;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在重慶市城口縣坪壩鎮任鎮長;2013年5月至今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任鄉長。王定輝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故建議對王定輝予以約談。

3.彭浪嶼,男,漢族,1982年12月出生,重慶市城口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住重慶市城口縣葛城街道后南街檢察院宿舍2單元2-1。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遼寧省義縣81200部隊服兵役;1999年12月至2011年11月在重慶市城口縣高燕鄉人民政府任團委書記、安監辦主任、黨政辦主任、人大辦主任;2011年11月至今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黨任委委員、副鄉長、武裝部長。彭浪嶼作為龍田鄉分管安全的副鄉長,分管安監辦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故建議對彭浪嶼予以約談。

4.甘在平,男,漢族,1962年3月生,重慶市城口縣人,高中文化程度,1986年5月加入中共共產黨,現住重慶市城口縣葛城街道南大街國稅局宿舍。1996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重慶市城口縣東安鄉人民政府任農業服務中心主任;2009年4月至今在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人民政府任安監辦主任。甘在平作為龍田鄉人民政府安監辦主任,不正確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龍田鄉3.3較大交通事故發生,故建議對甘在平予以約談。

七、防范措施及建議

為認真吸取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3·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城口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的重要指示,進一步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牢固堅守“發展決不能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妥善處理人民群眾出行需求與安全發展之間的關系。

(二)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管安全、管業務必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實各行業、各部門、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要繼續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強化依法治理,采取強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嚴檢查、嚴執法、嚴整改、嚴處罰、嚴落實,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防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三)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h公安局要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調配警力,進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違法行為查究力度??h交委要加強對農村道路建設及管理的檢查指導力度。各鄉鎮(街道)要切實提高安全意識,加大對轄區內村級道路的安全監管力度。

(四)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設施建設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鄉鎮(街道)要嚴格落實交通標志、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要嚴格執行道路竣(交)工驗收規定,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經有關部門安全驗收的,一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通車運行。要加大對農村道路安全隱患的整治力度和經費投入,認真研究和合理增設道路防護設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對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的安全隱患,必須整改消除,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投入建設,強力推進危險路段隱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通行條件。

重慶市城口縣龍田鄉

“3·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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