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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區“8·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8月25日14時45分左右,在國道319線2234+950米(涪陵區烏江大橋往白濤方向)處,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車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和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涪陵區監察局、涪陵區安監局、涪陵區公安局、涪陵區總工會派員參加的“涪陵區‘8·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涪陵區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

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相關資料,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情況,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 渝G8Q208:中文品牌:北京現代牌BH7167TAV,車輛類型: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況小龍,登記住所:重慶市涪陵區松翠路43號4幢3單元2-1,車輛識別代號:LBEADAFC1GX037573, 發動機號:GB387271,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保險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 PDAA201650030000029785。

2..魯E72502:中文品牌:北奔牌ND1253B56J,車輛類型:重型普通貨車,車輛所有人: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黃河鉆井總公司;登記住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西四路六干橋北,車輛識別代號:LBZF46JB3BA048280, 發動機號:1611K215997,檢驗有效期止2017年1月31日。保險單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保險單號:0216370506000332000722。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況小龍,男,47歲,漢族,戶籍地址:重慶市涪陵區松翠路43號4幢3單元4-2,準駕車型:C1E,檔案編號:500600209127,2009年3月31日取得E證,2014年10月14日增駕C1,實習期2015年10月14日止,交通方式:駕駛渝G8Q208小型轎車。

2.韓保民,男,49歲,漢族,戶籍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淄博路283號17號樓1單元401室,居住地:重慶市涪陵區白濤鎮三門子村2組,準駕車型:A2,檔案編號:370500044703,1985年10月26日取得A2證,交通方式:駕駛魯E72502重型普通貨車。

(三)事故路段情況

道路事故現場位于國道319線2234km+950m處(涪陵區),道路呈東西走向,彎道兩端均設置有急彎警示標志;東往涪陵城方向,西往白濤鎮方向,由東向西為右轉急彎,由西往東為左轉急彎,道路南側為烏江,北側是山體。雙向兩車道,同方向有一條機動車道,道路中間施劃有單黃實線,道路全寬10.2米,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8月25日14時45分左右,況小龍駕駛渝G8Q208小型轎車搭載翁慶榮、何鳴、秦沫、吳西平沿國道319線往涪陵城區方向行駛,當轎車行駛至涪陵國道319線2234km+950m處時,渝G8Q208小型轎車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與對向行駛的韓保民駕駛的魯E72502重型普通貨車正面相撞,造成況小龍、翁慶榮、何鳴3人當場死亡;秦沫、吳西平2人經涪陵區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并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涪陵區政府及安監、公安、消防等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3名人員在事故中當場死亡,2名傷員送往涪陵區中心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開展,無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死者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傷亡情況 住址
況小龍 事故中當場死亡 重慶市涪陵區松翠路43號4幢3單元4-2
何 鳴 事故中當場死亡 重慶市江北區翠海郎園4號27-2
翁慶榮 事故中當場死亡 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78號
秦 沫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重慶市涪陵區烏江路17號1幢4單元10-1
吳西平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重慶市涪陵區荔枝望江路99號5-4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駕駛人況小龍駕駛渝G8Q208小型轎車在沿國道319線往涪陵城區方向行駛過程中,未確保行車安全,超速行駛,當行駛至涪陵國道319線2234km+950m處時,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與對向行駛的韓保民駕駛的魯E72502重型普通貨車正面相撞,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據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渝公交認字〔2016〕第00134號)認定:駕駛人況小龍駕駛渝G8Q208小型轎車在設置有“向左急彎路”警告標志和道路中間施劃有單黃實線分道線的路段,以59km/h的速度駛入對向車道,造成渝G8Q208小型轎車與對向行駛、韓保民駕駛的魯E72502重型普通貨車發生正面碰撞,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駕駛人韓保民駕駛的魯E72502重型普通貨車在設置有“向右急彎路”警告標志的彎道路段,以54km/h的速度在彎道內行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二)間接原因

1.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工程運輸二公司西南項目部(以下簡稱西南項目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魯E72502車輛發生事故時,西南項目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查,西南項目部安全員劉博文2016年8月4日離開西南項目部回山東東營,至本次事故發生時,公司沒有再派安全員到西南項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公司沒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發現和制止駕駛人員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

(2)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未對派出員工韓保民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查,2016年5月10日黃河鉆井總公司《汽車駕駛員安全技能提高培訓班檔案》中沒有韓保民姓名;2016年5月17日《設備管理培訓班檔案》未見韓保民姓名;2016年8月8日《雨季安全教育培訓班檔案》中注明韓保民在四川值班,也未參加培訓;涪陵西南項目部也未提交韓保民安全教育培訓相關資料。

(3)韓保民駕駛魯E72502貨車在彎道路段超速行駛未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經查,韓保民駕駛魯E72502貨車在彎道路段以54km/h的速度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的規定;也違反《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工程運輸二公司違章處理及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規定》的規定:“4.規定要求4.1.5第9項車輛超速50%以上”。

2.事發地段旁存在不安全因素。事故發生地段(涪陵往白濤方向)緊臨公路右側車道有一塊形狀不規則的區域,寬約7.6米,該處停放一輛逆向停放的半掛大貨車。

(三)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進行分析,經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駕駛人超速行駛,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部門監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況小龍,渝G8Q208小型轎車駕駛人。在沿國道319線往涪陵城區方向行駛過程中,未確保行車安全,超速行駛,當行駛至涪陵國道319線2234km+950m處時,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與對向行駛的韓保民駕駛的魯E72502重型普通貨車正面相撞,導致事故發生,況小龍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二)建議給予其組織處理的人員

1.楊勝富,男,漢族,1972年9月生,中共黨員,現任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荔枝勤務大隊副大隊長。作為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荔枝勤務大隊分管勤務的領導,明知該事故路段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未有效督促巡查民警按慣及時消除,履行管理責任不到位。建議由涪陵區監察局責成區交巡警支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2.范炯,男,漢族,1958年8月生,中共黨員,現任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荔枝勤務大隊民警。作為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荔枝勤務大隊具體負責事故路段巡查勤務的民警,未及時有效按習慣例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履行路檢路查職責不到位。建議由涪陵區監察局責成區交巡警支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要求作出書面檢查。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 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工程運輸二公司西南項目部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針對西南項目部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未對派出員工韓保民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韓保民未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之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對其處以52萬元的行政處罰。

2.張文志,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工程運輸二公司西南項目部項目經理,為該項目部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該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張文志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對其處以1.6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其它處理建議

對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工程運輸二公司西南項目部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建議由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報重慶市安監局備案。

六、防范措施及建議

為認真吸取涪陵區“8.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車輛的管理,認真落實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鉆井總公司要加強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檢查力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三)涪陵區交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責任制,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路檢路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消除道路安全隱患,提升道路巡查整治安全隱患效果。

(四)涪陵區政府應當將事故點納入重點整治范圍,督促相關部門消除隱患,涪陵區政府安全委員會應將此路段納入隱患掛牌整治范圍,并和2017年年終考核掛鉤。

涪陵區“8·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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