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山子石化“2003.4.20”火車顛覆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03年4月20日1時28分,獨山子石化分公司鐵管處司機秦至力,副司機李根民駕駛東風4型3677號機車,牽引3401次列車到達南站4道,然后由4道折返3道進行連掛作業。1時43分,機車與停留車列連掛組成3402次列車(前2輛為空罐車、后36輛為柴油重車)。之后進行檢車和甩車作業。1時56分,3402次列車(甩車后前2輛為空罐車、后35輛為柴油重車)開往北站。當列車駛出南站500米左右下坡道處司機對列車實施第一次制動,列車沒有減速。司機馬上對列車實施緊急制動,發現制動失效,隨即向北站及交接站呼叫報告。2時03分列車沖過北站,交接站在接到列車放飏信息后,果斷啟用安全線等應急措施。2時16分,3402次列車沖出交接站安全線土擋脫軌顛覆,油品泄漏引發火災。導致1人(企外)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44.89萬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402次列車前部(機次2位車輛,車號G60 0963557)前端折角塞門被關閉,造成后部車輛不制動,導致列車制動失效放飏,沖出安全線土擋,脫軌顛覆并引起火災。
(二)間接原因:
(1)南站當班值班員在編制列車編組計劃時,違反相關的牽引車輛定數管理規定的限載2500噸,編組2536噸,致使在發車前需要減機車牽引重量。在減機車牽引重量時,再次違反該規定,下達甩第1輛空車指令(甩空車后機車牽引重量為2515噸,仍超重),給關閉第2輛車前端折角塞門埋下了隱患。
(2)南站列檢員違反鐵管處《車站工作細則》第34條第2款關于試風不少于3次的規定,在試風2次后就發出試風完畢信號,沒有進行第3次試風,失去了發現折角塞門關閉的機會。
(3)南站列檢員、司機違反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98條簡略試驗第5項“在列車制動軟管有分離情況時,應進行列車制動機簡略試驗”的規定。在甩尾車作業后,沒有進行列車制動機簡略試驗,失去了最后發現折角塞門關閉的機會。
(4)司機違反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268條“貨物列車在站停車時,司機必須是列車發車前保持制動狀態。發車前,司機鳴示緩解信號,進行緩解,確認發車條件具備后,方可起動列車”的規定。
(5)南站管理不嚴,發生編組、調車、試風、記錄等方面的違規現象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
(6)鐵管處規章制度不完善,教育培訓不到位,日常管理不嚴格。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又一管理原因。
三、責任者處理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安監字[2003]191號“關于對中國石油獨山子石化分公司‘4?20’火車顛覆重大事故的處理決定”以及股份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對事故處理批復的意見,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對“4.20” 火車顛覆重大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如下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鐵管處的經濟處罰
根據獨山子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定》4.4.5條中的經濟處罰規定,對發生上報股份公司重大事故的責任單位鐵管處,給予10萬元的經濟處罰。
(二)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賀懷杰,獨山子石化分公司鐵管處南站當班值班員。在編組列車時,違反規定超軸編組;違反操作程序,被其關閉的機次2位前端塞門沒有恢復到開通位置,導致列車制動系統失效,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刑法》第132條之規定,已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 政處分人員
1、秦自立,獨山子石化分公司鐵管處機務段3402次機車司機。違反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98條規定,對機車僅試風二次,且在車尾甩車后未進行列車制動機簡略試驗。違反第268條規定,在機車啟動前,未將機車保持制動狀態。違反操作規定,減化操作程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楊云明,獨山子石化分公司鐵管處南站當班列檢員。未嚴格執行《車站工作細則》第34條第2款:試風不少于3次的規定,僅發出兩次試風信號。違反《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98條的規定,在甩車后未向司機發出信號要求試風,屬于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給予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