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焦二車間交通傷害事故
事故經過:
2011年2月2日23點40分司機丁響(該員工持農用車駕駛證),負責4號爐返回煤的清運工作,駕駛由車間從工程部借調過來的待修翻斗工程車(17#車,車沒有燈,沒有喇叭,該車由調度室同意借調),裝滿返回煤后由西向東將工程車倒車,準備調頭向北開出去。
這時正好是中班員工下班等待集合開班后會的時間,其中員工張理亞等3人站在軌道北側光線比較陰暗的柱子內側等下班,司機丁響倒好后就提高油門向前開(北)在轉過彎后由于前方機側滑線照明燈太亮突然照到眼睛,光線太刺眼看不清楚,由于不是經過正規培訓的大車司機,處理情況不熟練,工程車向前行駛時也沒有把握好轉彎半徑,徑直撞向柱子內側,把站在軌道防撞柱內側張利亞擠撞到柱子上,丁響在聽到周圍員工的喊叫時,意識到撞人了便急忙向后倒車,這時張理亞已經倒在地下,車間班長急忙向車間主任報警并撥打120急救,于2011年2月3日3點送至徐州二院進行搶救治療,經診斷,受傷員工張理亞盆骨部分粉碎性骨折變形,大腸撕裂4公分,如搶救拖延超過40分鐘極可能死亡,目前已經脫離危險,在重癥監護室內進行監護治療。
事故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司機丁響負有60%的直接責任,員工張理亞負有20%的責任,車間負有20%的管理責任。
1、駕駛員丁響執農用車駕照,沒有有效駕駛證件,車間領導安排駕駛大車,本人并未提出異議,加上責任心不強,安全意識差,屬于嚴重違章作業。(直接原因)
2、車間管理層安全管理意識淡薄,對駕駛司機疏于管理,安排沒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丁響駕駛大車進行倒運煤灰,屬于違章指揮。(重要原因)
3、現場光線照明不符合要求,強光直射而非散漫光使司機丁響不能正常看到傷者張理亞。
4、員工安全教育取得的效果仍有差距,受傷員工張理亞不應該站在危險地部位,而且缺乏臨場處理突發事故的知識。
5、車輛調度指揮隨意,調度在車輛不具備夜間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車燈不亮、無法鳴笛)就擅自同意調車,管理把關不嚴格。
6、車間領導為搶生產而安排沒有駕駛大車資質的丁響操作大車,安全管理意識淡薄,規范觀念差。
7、車間設備管理存在極大隱患,嚴重違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設備嚴禁動用”的安全規定。
事故防范措施:
由于此事故為交通傷害事故,所以需要加強公司全部的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1、由設備部楊中勝、安環部李杰、保衛部孫昂組織各部門車間對全廠的車輛進行全面的詳檢,對于不符合使用條件的堅決不予使用或報廢。檢查結果由安環部審核并跟蹤整改3月中旬必須完成。
2、由安環部負責對全廠所有車輛駕駛員進行建檔、掛牌,規范管理。全部駕駛員建立內部考核制度,定期考試、考試合格并發安環部印制的“偉天公司駕駛員上崗證”,持證上崗,專人專車,3月上旬必須完成。
3、廠內的車輛調度,不同部門的之間的車輛須經過調度室批準,車輛使用車間不得隨意更換駕駛員,調車必須駕駛員同調,避免不熟悉車況而發生事故,由調度室劉英剛負責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4、完善廠內行車線以及車間點名集合線,減少因人員行走或集合站立等不規范而造成傷害的因素,由廠長室負責完成,3月上旬。
5、安全員增加對上下班、交接班時間內所屬區域內交通安全檢查的頻次。
6、責令煉焦二車間成立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切實抓好車間員工的安全工作,提高員工安全風險意識及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要求每月舉行至少2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并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以上崗。
7、煉焦二車間要在一周內將車間原有各集合線恢復,并專人負責定期粉刷,要求上下班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集合要求。
8、對全廠照明系統進行重新規劃和設計,安裝符合規范的照明燈具,使全廠的光照度符合化工生產的安全要求,由安環部及電氣車間安全員負責實施。
9、此事故全廠通報下發,各單位全員進行傳達學習,舉一反三,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