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路上遇障礙 司機繞道出事故
案例1:2006年7月3日19時5分,萊陽某村的李某某駕大貨車由北向南行駛時,為繞過前方右側一個草垛左打方向而駛入逆行線,與對面正常駛來的兩輛二輪摩托車先后相撞,造成2人重傷、兩摩托車報廢。
案例2:2006年7月6日15時,萊陽城廂的陳某某雨中駕駛一輛半掛大貨車行駛至西石河頭村一個三岔路口處時,為繞行一草垛而突踩剎車,因車快路滑,車頭沖向路邊溝里,側滑的車廂橫著掃向對面路邊停駛的2輛小面包車上,造成小客車的里側嚴重毀壞,所幸無人受傷。
事故原因
以上2起事故都是由于車輛在繞行道路上非法障礙物時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因此,這2起事故的發生與這2個非法堆放的草垛有直接關系。再有,車輛駕駛員開車時也要對路上非法堆放麥草的行為有一定的預見性,遇到這種情況要提早減速,做好剎車準備,以應付突發情況。
整改措施
對于道路上的非法堆物作業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這條法律規定,公路產權部門和負有安全管理的交警部門,都有及時發現和清理路上堆物作業違法行為、保證交通暢通的責任。應該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在派出所公路管理站等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提前對村民進行不在路上打場曬糧的宣傳教育,并有權對經多次教育后仍不撤離的堆物依法清理,保證道路暢通安全;發生事故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向非法堆物曬糧的農戶追索因堆物造成事故后的部分或全部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