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煉化“2003.2.7”機動車輛傷害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03年2月7日16時12分,大慶煉化公司聚合物廠綜合加工車間班長、叉車駕駛員李艷春(男,28歲)駕駛黑龍江06廠內2604號叉車,從車庫提車向后倒車時,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倒車速度過快,加之采取措施不當,造成該車從35厘米高、7米寬的物料平臺上摔落到地面,駕駛員李艷春從車上摔下,又被慣性繼續向后行駛的叉車推到路對面的路緣石上,頭部被叉車的配重鐵與路緣石撞擊、擠壓,受重傷,送往大慶龍南醫院,經過兩個小時搶救無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大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大慶煉化公司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化工與銷售分公司也派人員于2月8日趕赴大慶煉化公司調查了解情況。經過現場勘察、查閱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組確認這是一起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車輛傷害生產責任亡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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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艷春安全意識淡薄,倒車速度過快,采取措施不當,使車輛失去控制;也沒有按規定佩帶安全帽。
(二)間接原因
1、聚合物廠對職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夠,雖然經過了特殊工種培訓合格,但上崗前車間沒有認真地考核和進行上崗教育,對職工沒有按規定佩帶安全帽的違章行為沒能及時發現,路面有冰也沒有及時進行清理;
2、聚合物廠對叉車發動機蓋沒有固定設施、導致發動機蓋和車座可以一起向后翻下這一設計上的缺陷沒能及時發現、及時整改。
3、作業環境場所不符合本質安全要求,操作平臺無圍欄等附屬安全設施。
三、責任者處理
根據中油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和《大慶煉化公司責任事故處罰標準》,大慶煉化公司結合事故調查組意見,對聚合物廠“2.7” 車輛傷害生產責任事故有關責任者作出嚴肅處理:
1、李艷春,大慶煉化公司聚合物廠綜合加工車間班長、叉車駕駛員,在執行特種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思想麻痹、違章操作,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李家良,綜合加工車間裝置安全員,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間接安全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2000元;
3、李朔新、李秀秋,綜合加工車間裝置設備員,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間接設備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每人2000元;
4、朱建華,綜合加工車間裝置副主任,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1500元;
5、姚樹軍,綜合加工車間裝置主任,該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6、李宏宇,聚合物廠安全員,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間接安全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2000元;
7、李順培,聚合物廠主管生產安全副廠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不夠,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3000元;
8、劉錫明,聚合物廠主管設備副廠長,對設備在設計中存在的缺陷不能及時發現,管理不到位,在此起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3000元;
9、任秋實,聚合物廠安全監督,對安全工作監督力度不夠,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3000元;
10、佘慶忠聚合物廠黨委書記兼副廠長,對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扣除其年度風險抵押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