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白龍江林業管理局汽車翻車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77年10月29日12時19分,甘肅省白龍江林業管理局造部林業局汽車訓練班25—70293號教練車,從蘭州返回途中,行至迭部尼傲峽,不幸墜崖翻車,死亡13人,輕重傷6人。
1977年7月19日,經該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集中培訓一批駕駛人員,時間為3個月。訓練班指定由生產科機械技術員李某具體負責,教練員由宿某等3位同志擔任。該訓練班于9月15日正式開學,10月份進入長途教練,l0月17日,教練員宿某接其妹從遼寧催促其于24、25兩日去蘭州接其母和弟弟的電報以后,便急于著手準備去蘭州。10月20日宿即向訓練班負責人李某提出要開教練車帶學員去蘭州教練,熟悉城市交通規則和燈光的使用,順便接回其母。22日,李某去迭部交管站參加安全會議,向監理所技術員崔某提出教練車去蘭州教練的問題,當時崔將甘公交(77)078號文件向李宣讀,并明確答復不能跨區教練。但李認為無關緊要,未向領導進行匯報。竟于23日上午伙同宿某等3位同志研究決定24日去蘭州教練。24日上午,李某向在家主持工作的黨委副書記郭某匯報去蘭州長途教練的事情。郭副書記既沒有明確表態,也沒有詳細追問教練車去蘭州的有關規定。24日20時40分左右,宿某開車前往蘭州,汽車行駛l小時之后,宿讓學員輪流駕駛,自己爬上車槽蒙頭大睡。25日到達蘭州,連續休息兩天,并未組織學員進行城市交通規則的訓練。28日宿接其母、弟、妹3人從蘭州起程,途中由學員輪流駕駛,行至兩郎公路130公里處,由學員孫某接班駕駛,12時19分左右,當車行至尼傲峽時,因旁山險道,路面狹窄,加之孫路況不熟,技術較差,在拐彎處,見左邊有撞崖危險,便打了一把方向,此時,宿看方向不對,隨即喊了一聲之后,在孫的手上拉了一把,因孫思想受驚,未回方向,致使墜崖翻車。
二、事故原因分析
教練員宿某由于個人主義嚴重,當接到自己的親屬來電以后,在李某主持下,伙同兩名教練員,作出了去蘭州長途教練的錯誤決定。29日中午12時07分當車行近道路曲折、狹窄的尼傲峽附近時,該宿又錯誤地將車交給路況不熟,技術較差的學員孫某駕駛,是極端錯誤的。特別是該宿思想麻痹大意,玩忽職守,在危險的路段上競讓學員駕駛行車以致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教練員宿某,由于個人主義嚴重,假公濟私,與訓練班負責人李某及另兩名教練員,作出去蘭州長途訓練的錯誤決定,去蘭途中又讓學員深夜單獨駕駛,自己蒙頭睡覺。返回途中,路經道路曲折、狹窄的尼傲峽時,又讓路況不熟,技術較差的學員孫某駕駛,是造成這次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員孫某,在道路狹窄的路段上行駛。不應開快車速,冒險行車,因而造成重大惡果,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3.機械技術員訓練班負責人李某,明知宿某假公濟私、竟不堅持原則,特別是在迭部縣交管站技術員崔某明確答復,不能跨區教練后,李置規定于不顧,親自主持會議,擅自作出去蘭州長途教練的錯誤決定,是這次肇事的支持者和策劃者,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4.黨委副書記郭某,在家主持工作,情況不夠了解,思想麻痹大意,工作粗枝大葉,應負領導責任。經管理局黨委研究,給予郭某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