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次與403次旅客列車追尾相撞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4年9月16日5時06分,在京廣線下行938公里+600公尺處,133次旅客列車與403次旅客列車尾部相撞,致37人受傷,機車小破1臺,客車報廢2輛,大破1輛,小破14輛,毀壞線路70公尺、軌枕124根,直接經濟損失約36萬元,并中斷下行正線行車4小時30分鐘。
1984年9月16日1時30分,路某某和副司機蔣某某(另案處理)駕駛北京型3188號內燃機車,牽引天津至武昌的133次旅客快車。5時許該車在李新店至明港區間運行。在接近明港車站時,該車站第一接近通過信號機顯示的黃色燈光被蜜蜂遮擋,影響透光。路、蔣2人沒有認真執行“徹底了望,確認信號”的規定,漏看該黃燈信專機。當確認第2接近通過信號機顯示紅燈時,蔣某某呼喚“紅燈”,路某某應答“紅燈”。路某某為了省油拿獎金,沒有立即采取緊急停車措施,只使用常動制動減壓0.6公斤。與此同時他們發現該站下行進站信號機顯示黃燈(實際是給其前邊的403次旅客列車開放的信號),便臆測是給他們顯示的信號,錯誤的認為第2接近顯示的紅燈是信號故障,遂越過了紅燈。此時403次旅客列車正慢行準備進站,他們發現前方有列車時,采取非常制動措施,但為時已晚,終因停車不及,在京廣線下行938公里+600公尺處,以50公里時速與前方的403次旅客列車尾部相撞,造成追尾行車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起列車追尾重大事故的原因,是火車司機不按規定“徹底了望,確認信號”,致使漏看信號,停車不及而造成。
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路某某在駕駛機車進站時,不按規定徹底了望,當確認紅燈時,又不采取緊急停車措施,同時將給其他列車的開放信號主觀臆測為是給本車的信號,超越紅燈,導致追尾行車事故,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13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訴。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路某某作了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