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柄起子受力飛起 擊中右眼
?
企業名稱
|
貴州分公司碳素廠
|
發生事故時間
|
2004年9月22日
|
傷亡人數
|
輕傷1人
|
生產過程
|
碳素生產
|
直接經濟損失
|
1.6萬元
|
間接經濟損失
|
0.9萬元
|
事故經過:
2004年9月22日碳素廠二焙燒車間檢修一班鉗工李某、王某二人按班組長的安排,在本班組檢修間對型號11/2GC-5某2水泵進行解體、修復工作。14:00左右,李某、王某用拉馬先拆下水泵靠背輪后,李某使用手錘敲擊插入端蓋和泵體縫隙的鐵柄起子,致使鐵柄起子受力飛起,擊中與其對面工作的王某右眼。
|
|||
事故原因:
1.李某在檢修11/2GC-5某2水泵時,明知使用頂絲即可將端蓋與水泵主體分離,而未優先采用該方法的情況下,使用手錘強行敲擊插入端蓋和泵體縫隙的鐵柄起子,致使鐵柄起子受力飛起,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王某在敲擊物件時未佩戴防護眼鏡,是發生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3.該車間在設備檢修技術方面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夠,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
|||
事故責任及處理情況:
1.李某未按照機械原理解體水泵,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一次性扣款1000元;
2.王某在李某敲擊物件時未佩戴防護眼鏡,同時未制止李某的錯誤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給予一次性扣款1000元;
3.檢修一班班長江某、組長羅某對此次檢修作業中的安全監督檢查未到位,對班員設備檢修技術方面教育不夠,負其他責任。分別給予班長江某一次性扣款400元;給予組長羅某一次性扣款200元;
4.設備副主任石某,在設備檢修技術方面對員工教育不夠;同時,檢修一班是其管轄的安全責任區;因此,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給予一次性扣款200元;
5.主任劉某作為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工作監督教育不夠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給予一次性扣款150元;
6.生產副主任楊某,在安全方面對員工教育不夠,對該起事故負有其他責任。給予一次性扣款100元;
7.責令車間主任劉某、生產副主任楊某、車間設備副主任石某寫出書面檢查。
|
|||
防范措施:
1.對鉗工李某下崗培訓一周。該工作由二焙燒車間機械技術員管某、安全員蔡某負責,考試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
2.對車間全體檢修人員的檢修技能、安全知識進行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
3.將此次事故通報全廠。
4.對全廠鉗工進行一次電化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