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鎮頭鎮“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2月9日11時58分,省道S211線4km+180m路段(省道S211線與村道C561交叉路口)發生一起兩車相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當天死亡,2人受傷(其中1名傷者于3月2日醫治無效死亡)及兩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總工會、瀏陽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對暴露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和駕駛人情況
1.湘AS6746小型轎車及其駕駛人
(1)車輛情況
湘AS6746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瞿維坪,車架號LSVAF4185A2330346,發動機號039895,總質量1698千克,整備質量1323千克,初次登記日期2010年4月9日,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交強險投保于中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有效期至2019年9月19日,未購商業保險。湘AS6746小型轎車處于違法未處理狀態。
事故后經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湘龍司鑒中心〔2019〕交鑒字第74號鑒定:湘AS6746小型轎車車身右側在距地面高17cm-168cm范圍內可見250cm*151cm碰撞凹陷痕跡,凹陷深度約50cm。臨近事故發生前的瞬間行駛參考速度約46.98km/h。
(2)駕駛人情況
李云凱,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事故時湘AS6746小型轎車駕駛人,戶籍地為湖南省雙峰縣走馬街鎮和民村長沖組村民,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432522199007177393,檔案編號431301419326,初次領證日期2015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駕駛證當前記分周期0分。
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長公物鑒(理化)字〔2019〕320號檢驗報告:李云凱血液中未檢測出乙醇,事發時無酒駕跡象。李云凱在該起事故中受傷,目前精神狀態不穩。
2.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及其駕駛人
(1)車輛情況
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車架號LGF179GG2GF132084,發動機號FG3FPG02655,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總質量5700千克,整備質量4200千克,核定載人19人,實載3人,機動車狀態正常,初次登記日期為2010年4月19日。該車交強險、商業險和責任險均投保于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保險有效期至2019年7月9日。
事故后經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湘龍司鑒中心〔2019〕痕鑒字第48號鑒定: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在碰撞或側滑過程中車體前部碰撞變形痕跡,左、右前大燈碎裂痕跡,中網碎裂痕跡,車身左后側圍板刮擦痕跡,左后車輪胎面外側刮擦痕跡,車輪輪轂變形痕跡,符合與湘AS6746小型轎車車身右側碰撞凹陷痕跡,發動機艙蓋右前滑碰撞變形痕跡,前保險右側碎裂脫落痕跡處接觸碰撞形成。
事故后經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湘龍司鑒中心〔2019〕交鑒字第74號鑒定: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臨近事故發生前的瞬間行駛參考速度約67.63km/h。
(2)駕駛人情況
章恒民,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戶籍地為湖南省瀏陽市鎮頭鎮金牌村新建組342號,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430123197608284518,檔案編號430101042370,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7月11日,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駕駛證當期記分周期為0分。2017年2月16日取得經營性道路從業資格證。
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長公物鑒(理化)字〔2019〕319號檢驗報告:章恒民血液未檢測出乙醇,事發時無酒駕跡象。
(二)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情況
1.證照情況
該公司成立于1987年8月15日,在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注冊號914301001838511069,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8億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黃陽,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木蓮中路268號。經營范圍為城市公共交通運輸;道路旅客運輸;客運汽車站;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等。
2.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管理情況
2017年1月1日,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駕駛員章恒民(乙方)簽訂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車輛經營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交納資產保證金180000.00元,甲方向乙方提供牌號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限19座)1輛,并向乙方提供該車長沙東站至鎮頭客運班線牌,班線牌號021054,合同經營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甲方每月繳納基本目標任務費用2100.00元,安全互助金200.00元;車輛動態監控通訊費40.00元,車載視頻監控通訊費60.00元、設備維修基金40.00元,并一次性繳納安全保證金10000.00元,服務質量信譽金5000.00元。甲乙雙方在合同第11節安全機務管理第11.1條:乙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車輛技術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甲方有關安全、車輛機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第11.4條:合同期內合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乙方全權委托甲方處理。第12節合同變更第12.1.1條:乙方私自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車輛使用權,甲方按違約處理,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熊華林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430181197504134535,檔案編號430100853896,初次領證日期1997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8日,駕駛證當期記分周期為0分。于2003年4月15日取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于2012年在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班,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經營合伙人,2017年1月1日出資130000元,經營權占比50%,共同經營長沙東站至鎮頭班線,輪流駕駛該車,2018年10月退出該車合伙人,成為該車的代班司機。
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每3天對該車進行一次車輛動態巡查,并記錄巡查情況。2018年6月27日公司組織車輛自燃逃生演練時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章恒民未參加學習,2018年度每季度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駕駛員章恒民未參加第二季度的學習教育。2018年4月11日章恒民駕駛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該公司曾于4月21日對章恒民進行過一次專題約談。
(三)事故道路情況
1.S211線道路設計簡要情況:線路面大修于2016年6月,全長7.528公里,該路在0公里處兩側分別設計有60公里限速標志和解除標志,4km+165m處西側、4km+225m處東側設計有左側平交標志牌,4km+195m設計有支路“讓”行禁令標志牌。
2.事發前道路交通標志牌缺失情況:事發前,S211線全路段無60公里限速禁令標志,無60公里限速解除標志,事故路口西側無“T”路標。
3.事故路口情況:事故現場位于省道S211線與鎮頭鎮C561交叉路口(4km+180m),省道S211線呈南北走向,道路平直,瀝青路面,道路施劃中央單黃虛線和車行道邊緣線,機動車道寬3.4米,S211線東臨水渠,西與苗圃園相接,4km+160m處有塊巨型九天銀河煙花公司路口指示牌。C561線呈東西走向,通過榮波橋與S211線相接,瀝清路面,道路施劃有機動車道邊緣線,機動車道全寬6.2米,C561線進入S211線北側路外設有“T”路標,與C561線對面的是S211線西側相交的苗圃簡易道路,寬3.5米,水泥路面,道路無標志標線。
(四)道路管理情況
一是落實S211“路長制”情況方面:瀏陽市路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事故調查組提供了瀏躍公路、S211線鎮頭段等路段“路長制”調度會5次會議記要,會議召開時間分別是2018年1月17日、4月19日、7月16日、10月16日、2019年1月23日,會議主要內容是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分路長匯情況、安排道路管理工作。鎮頭鎮潘擎炬分路長每月召開了相關會議,帶隊巡查、安排調度相關人員落實有關工作。
二是省道S211線道路管理情況。瀏陽市公路管理局鎮頭鎮公路養護站負責S211線的每日巡查,每7天對護欄進行專項檢查,每15天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檢查。2018年6月13日,瀏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將省道安委〔2018〕8號督辦文件:關于S211線10km-20km段101處交通標識及設置不規范等事故隱患的問題下達給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分二批整改,第一批已整改到位,第二批正在整改當中,整改期限1年。瀏陽市公路管理局沒有舉一反三,對照問題查找其他路段事故隱患,導致部分道路交通標志牌缺失,如沒有對S211線0km-7km+528m道路安全隱患認真排查,直至2019年1月30日鎮頭鎮公路養護站站長邱小林才排查出S211線起始處沒有60公里限速及解除標志牌,由北往南方向0km+400m處有40公里限速牌,無40公里解除標志牌,4km+165m處西側沒有左側平交標識牌。瀏陽市交警大隊平時對S211線事故路段巡查中發現道路交通標志牌有缺失情況,但認為該路段在瀏陽市來說是相對較好的路段,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未向有關部門報告此隱患。
三是村道C561管理情況。村道C561線雙橋村段于2009年提質改造,與S211線相交路口設有“T”路標,“讓”行禁令標志牌,雙橋村負責該路段日常維護保養、隱患排查工作,事發前,該路口“讓”行禁令標志牌已處于倒伏的狀態。
(五)事故發生時氣象環境
經查瀏陽市區域自動站資料,2019年2月9日天氣實況為:陰天有小雨;上午11時至12時,鎮頭鎮區域有降小雨現象。事發時能見度一般,路面濕滑。
(六)交警部門事故責任鑒定情況
事故發生后,經瀏陽市交警大隊認定[瀏公交認A430181120190000031]:駕駛人李云凱駕車從村道C561進入省道S211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①之規定,超速行駛;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②之規定,未停車讓行。駕駛人章恒民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③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④之規定,確保安全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李云凱在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章恒民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二、事故發生、搶救及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2月9日11時20分左右,李云凱駕駛湘AS6746小型轎車搭乘李衡、黎海清、李浩澤、宋羽珍從瀏陽市普跡鎮普花村親戚李仁杰家中出發,計劃返回長沙,進入瀏陽市鎮頭鎮村道C561由東向西行駛;10時25分,章恒民駕駛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從長沙汽車東站出發,途經黃花鎮、永安鎮、江背鎮、由鎮頭鎮躍龍村駛入S211線,由北向南行駛,在事故發生前,章恒民在經過黃花鎮時給同事江龍打電話,通話1分鐘,經過江背鎮坳頭村路段給同事熊黎明打電話,通話4分鐘,詢問路上客源情況。11時58分左右,李云凱駕駛湘AS6746小型轎車行駛至省道S211線4km+180m“T”形交叉路口時,遇章恒民駕駛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沿省道S211線行駛至該路口,致使兩車相撞,造成李衡、黎海清當場死亡,宋羽珍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李云凱、李浩澤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搶救及處置
2019年2月9日11時58分,瀏陽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S211線4km+180m路段(瀏陽市鎮頭鎮雙橋村段),指揮中心隨即指派鎮頭鎮派出所、交警大隊立即出警,交警大隊四中隊民警杜俊于12時10分到達事故現場迅速將現場警戒保護,參與事故救援和現場勘察取證,發現現場湘AS6747小型轎車內有5人,其中2人分別卡在車內副駕駛室及后排右側位置,并向上級匯報請求支援。120救護人員于12時11分趕赴現場搶救傷員,對小車內5人進行搶救。消防隊員于13時20分趕赴現場參與救援,小車內李衡、黎海清搶救無效當場死亡,宋羽珍在送院途中死亡,李云凱、李浩澤受傷重被送至醫院救治,現場救援工作于16時結束。傷者李浩澤于2019年3月2日因醫治無效死亡。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事故救援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救援行動開展有序,對該路段車流做好疏導,事故應急處置到位,救援過程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李云凱駕駛湘AS6747小型轎車從村道C561(該路段限速40km/h)進入省道S211,在交叉路口未讓右側來車先行,且以46.98km/h的車速進入主路,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章恒民雨天駕駛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未降低行駛速度,接打電話,造成注意力不集中,經交叉路口未注意觀察路口左側來車情況,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質
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聯網直報的通知》(湘安辦明電〔2015〕49號)文件精神,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中有關客運、校車等17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以上時,均應統計為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規定,鑒于該事故中湘AS6747小型轎車駕駛人李云凱負主要責任,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章恒民負次要責任,經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追究法律責任人員
李云凱,湘AS6747小型轎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瀏陽市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
通過對事故分析,瀏陽市公路管理局、瀏陽市公安交警大隊,鎮頭鎮人民政府在省道S211線、村道C561線道路管理上,部分干部、職工在思想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不細致、不徹底、不及時的問題,為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議給予如下人員黨紀、政務處分。
1.邱小林,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公路養護鎮頭站站長。對省道S211路段道路交通標志牌缺失等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不徹底,排查出S211線起始處沒有60公里限速及解除標志牌,由北往南方向0km+400m處有40公里限速牌,無解除牌,4km+165m處西側沒有左側平交標志牌等安全隱患問題,但安全隱患未得到及時糾正與整改,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2.冷敏,中共黨員,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公路養護中心副主任,負責道路養護工作(該中心主任黃科因工作需要,2019年1月10日,經瀏陽市公路局黨組明確到瀏陽市文家市鎮擔任第一書記,負責精準扶貧工作,冷敏負責養護中心日常工作)。對鎮頭鎮養護站工作指導不力,對S211線起始處沒有60公里限速及解除標志牌,由北往南方向0km+400m處有40公里限速牌,無解除牌,4km+165m處西側沒有左側平交標志牌等安全隱患問題,沒有及時安排有關人員徹底排查與整改,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3.黎初文,中共黨員,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副局長。作為S211線分路長,聯系公路養護中心,路長制工作履職不到位,督促檢查不落實,導致道路交通標志牌缺失,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羅軍山,中共黨員,瀏陽市鎮頭鎮雙橋村村主任。作為村道C561路的分路長,路長制工作履職不到位,對村道C561道路隱患排查組織不力,未及時安排人員整改與糾正,建議鎮頭鎮黨委給予組織處理。
5.項海平,中共預備黨員,瀏陽市鎮頭鎮交通辦主任。作為鎮頭鎮交通安全工作負責人,督促指導雙橋村道路安全工作不到位,村道C561與省道S211線的路口“讓”行禁令標志倒伏的問題未得到及時整改與糾正,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屈湘義,中共黨員,瀏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中隊長。在平時對S211線事故路段巡查中發現道路交通標志牌有缺失情況,但認為該路段在瀏陽市來說是相對較好的路段,沒有引起重視,未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三)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人員盡職的處理建議
1.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在動態監管方面對運行客車每日視頻巡查頻次少,對不文明駕駛行為糾正力度不夠,如章恒民在駕駛客車時有接打電話,帶耳塞駕駛現象,致使章恒民駕車時注意力不集中,事故發生時處置不當;在駕駛員日常教育方面,培訓教育組織不到位,未做到全員參與,章恒民未按公司規定落實安全培訓教育,未參與第二季度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未參加公司組織的應急救援演練;在車輛經營管理方面,章恒民轉讓部分經營權給熊華林的行為,公司未作出合同變更。建議由長沙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依法給予處理。
2.章恒民,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駕車行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未提前減速慢行,且存在駕駛中接打電話,帶耳塞駕駛現象,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理;同時建議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章恒民的行為按內部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3.文志勇,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公司一分公司安全員。在事發當日值班中,未能及時對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車進行動態視頻巡查,致使未糾正駕駛員章恒民駕駛中戴耳機、接打電話行為,對乘客不系安全帶行為,未盡到提醒職責,建議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按內部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4.劉俊安,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公司一分公司專職安全員。督促檢查工作不力,未能及時發現糾正駕駛員章恒民不文明駕駛行為,未督促章恒民及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救援演練學習,建議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按內部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5.歐陽金虎,中共黨員,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公司一分公司經理。督促指導工作不力,對未能及時發現糾正駕駛員章恒民不文明駕駛行為,未督促章恒民及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救援演練學習,公司車輛涉及事故次要責任,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并負有責任,建議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并按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四)其它處理建議
1.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路長制工作落實不到位,管理人員思想不重視,導致道路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不及時,部分道路交通標志牌缺失,得不到及時補齊,建議瀏陽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向瀏陽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合并為瀏陽市交通運輸管理局)。
2.瀏陽市鎮頭鎮人民政府在村道管理工作上督導檢查不力,路長制工作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組織不力,道路交通標志牌倒伏的問題未得到整改與糾正,建議瀏陽市鎮頭鎮人民政府向瀏陽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議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瀏陽市鎮頭鎮“2.9”較大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瀏陽市人民政府要理順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路長制”優勢。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通過動態監控、安全檢查等措施,有效加強對企業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執行到位。
二是道路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道路養護工作。道路交通主管部門要對道路標識標志牌、標線缺失、道路通視不良、道路安全設施不到位等道路交通事故隱患要徹底、不留死角的進行排查,發現一處,做到整改一處。
三是交警部門要加強對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增加路面執勤力量,及時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警示駕駛人安全駕駛,及時疏導交通,對主要道路進行巡邏管控,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是鄉鎮要及時排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要加大境內路段標識、禁令標志牌缺失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力度,對新開通生產道路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納入統一管理,防止失管漏管現象發生。
五是道路運輸企業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道路運輸企業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定期開展安全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復雜道路和惡劣天氣駕駛常識、緊急避險、應急救援處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安全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處置突發情況的技術能力。加大對經營運輸車輛每日視頻監控巡查頻次,要加大對行車接打電話、帶耳塞駕駛、未盡職盡責督促乘客系安全帶、培訓教育未做到全員參與等現象的糾正力度。
六是全市要嚴格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積極開展集中打擊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嚴查超員超速、疲勞駕駛、涉牌涉證、酒駕毒駕、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集中開展對重點車輛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要全面排查隧道、臨水、臨崖、急彎、陡坡及地質災害頻發路段,排查交通標志標線、警示提示信息設置情況。特別是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嚴重缺乏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危險路段,要逐點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