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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開福區“8·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8月29日15時50分左右,在長沙市開福區X309線(撈建路,又名黃烏線)與東二環蘇家托高架橋橋下新修平行道路(未命名,以下簡稱新修道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名傷者于9月16日死亡,不列入統計范圍),直接經濟損失323.7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積極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對相關責任者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道路交通安全進行再動員、再部署,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強道路安全監管,堅決遏制類似事故發生。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譚應球任組長,市安全監管局、市監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總工會、開福區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調查;同時邀請了市檢察院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相關車輛情況

1、湘AT8296出租車。該車為FV7160BBMBC型大眾牌兩用燃料轎車,車輛排量為1.6L,核定載客5人(事故發生時實載6人)。該車于2016年3月18日在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注冊登記,登記的所有人為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公司2隊的股東黃文。車輛使用性質為出租營運,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3月。該車配備2名駕駛員,正班駕駛員為鄧平,副班駕駛員為蔡玉華。自鄧平取得該車的承包權以來,該車共有18條交通違法記錄。2016年6月27日,該車在長沙市八一路與迎賓路的交叉路口曾發生一起刮擦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該車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檢驗鑒定,該車在本次事故前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的相關要求,事故發生時與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相碰撞時的瞬間速度為44-45km/h之間。

2、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該車為CNJ3040ZFP34B型南駿牌輕型自卸貨車,核定載客3人,核載質量1490kg(事故發生時未裝載貨物),登記的所有人為長沙誠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魯智)。該車于2009年5月13日在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注冊登記,魯智于2016年1月從瀏陽市永安鎮一名個體運輸戶手里購得該車,同期過戶到長沙誠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營轉非,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5月。魯智購得該車后,先后有3次交通違法記錄。事故發生后,經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檢驗鑒定,該車在本次事故前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的相關要求,事故發生時與湘AT8296轎車相碰撞時的瞬間速度為45-47km/h之間。

(二)事故相關駕駛人員基本情況

1、蔡玉華,湘AT8296出租車副班駕駛員,男,漢族,湖南岳陽人,于2001年10月10在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申領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降為A2。該司機在事故中受傷,于2016年9月16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福大隊調查認定:蔡玉華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2、魯智,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駕駛員,男,漢族,湖南長沙人,于2012年12月6日在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申領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16年5月9日申請轉入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準駕車型為C1。該司機在事故中輕傷。經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福大隊調查認定:蔡玉華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魯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三)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日,在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登記注冊,注冊號為4301910

00002588,法定代表人丁方文,實際負責人張啟明,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出租車客運;公司住所位于長沙市雨花區韶山中路412號商業1區308。

該公司由10家出租車公司合并而成,公司分為2個車隊,共有出租車299輛,其中1隊的股東有2名,車輛137輛,2隊的股東有8名,車輛162輛。每臺車每月繳納50元的公共費用,用于公司的管理開支。1隊的負責人為張啟明,2隊目前沒有明確負責人。公司實行兩隊輪流負責的管理模式,今年是由1隊負責公司的全面管理。根據公司的合并經營協議,各股東財務獨立,風險自行承擔。雖然協議中明確了公司實行統一的經營管理,但實際上對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安全管理仍然是以各股東為主。公司要求每月對全體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但該制度并沒有很好得到落實,查閱公司提供的培訓資料,有相當部分駕駛員參加培訓的簽名與本人筆跡不一致。公司對出租車副班駕駛員、代班駕駛員的管理以及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和整改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措施。

2、長沙誠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在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福分局登記注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010539619818XU,法定代表人朱君蘭,實際負責人魯新武(朱君蘭丈夫),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市政清掃、物業保潔、化糞池清理、垃圾清運、污泥清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公司住所位于長沙市開福區雅雀湖路39號雅雀湖小區14棟202房。

該公司現有車輛11輛,實際所有權屬于公司的只有1輛,公司與其他10輛車的車主均簽訂了掛靠合同。公司主要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但公司該項業務并沒有經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四)涉事單位基本情況

1、中外建華誠城市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北京市華誠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更名為中外建華誠城市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10107746722261A,法定代表人孫柏輝,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經營范圍為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信息咨詢、城市規劃等。設計資質為市政行業(道路工程)甲級、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實興大街30號院3號樓2層B-0066房間。

2、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潤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0日,在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潤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0100774478067H,法定代表人龍騰,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市政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可以承接大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橋梁)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公司住所位于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星沙鎮明城山莊0301號。

(五)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長沙市開福區X309線與新修道路的交叉路口。X309線為縣級道路,東西走向,起點黃豐咀,終點烏溪橋,水泥路面,道寬6.40米,總長度7km,相向兩車道;縣道北側有一條平行的水渠,水渠的水面與路面高差1.92m,水渠中積有較深淤泥。新修道路為南北走向,水泥路面,道寬6.8m,中心黃虛線,相向兩車道。交叉路口的東南角有一棟民房,嚴重阻礙了X309線西向行駛和新修道路北向行駛的駕駛員視線。事故現場未見明顯機動車剎車痕跡,路面留有9.1m長的刮痕,由東向西北延伸至X309線北側路邊,公路北側鐵制波形護欄損壞長度5m,新修道路鐵制波形護欄損壞長度7.3m。湘AT8296出租車和湘AM200Q自卸貨車均墜入北干渠內,湘AT8296出租車車頂朝下,車頭朝東;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貨箱尾部掛在X309線南側邊沿護坡上,右前輪壓在出租車尾部底盤上,車頭朝向西北。

(六)安全設施設置情況

X309線為一條文明示范縣級公路,路面上設置有限速40km/h的交通標志,該線路與新修道路的交叉路口處設置了“十字”路口標牌,在交叉路口水渠邊設置了波形鐵制防護欄,在交叉路口西北側防護欄外安裝了一面凸鏡(但由于距離太遠,鏡面太小,在晝間難以起到觀察作用);新修道路在進出口處修建了限高門,道路中心畫有黃虛線,但全線均未設置限速標志,也未設置其它交通標志。

(七)新修道路建設情況

該道路在改建之前為一條泥石便道,很少有車輛通行。2015年5月1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要求對城區立交橋、高架橋橋下空間進行清理整治。8月3日,市政府督查室又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機關有關部門發函,對城區立交橋、高架橋橋下空間管理進行掛牌督辦(長政督函[2015]9號)。根據市政府和開福區政府領導的要求,開福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向開福區人民政府提交了《東二環蘇家托橋下臨時道路改造方案》,該方案提供了兩種改造方式,其中一種方式為:對橋下垃圾進行清除,選取橋下一側土石道路進行提質改造,新建一條6m寬的臨時道路,投資估算約680萬元;另一種方式為:在清理橋下垃圾的基礎上,對橋下兩側土石道路均進行提質改造,新建兩條6m寬的臨時道路,投資估算約1360萬元。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由區城鄉建設局總工程師徐建國對方案進行審查。收到領導批示后,徐建國組織人員進行了現場踏勘,并根據現場踏勘和對蘇托垸規劃建設進程的評估情況,以個人名義向區人民政府提交了《關于<東二環蘇家托橋下臨時道路改造方案>的審查意見》,意見傾向于方案的的第一種改造方式,并提出了將道路寬度由6m改為7m等優化建議。區主要領導對審查意見進行了批示,同意按第一種方式進行改造。該改造項目于2015年10月30日由開福區發展和改革局立項,項目名稱為東二環蘇家托橋下綜合整治工程。該項目由中外建華誠城市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責設計,由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潤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設計資料進行了審查。設計文件將道路施工分為2個標段,一標段施工范圍為臨時道路一,二標段施工范圍為臨時道路二、臨時道路三,總計全長3304.39m。該項目于2016年2月23日開始動工,于2016年8月5日進行了驗收。參加驗收的單位有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城鄉建設局、區審計局、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以及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驗收未按照相關要求通知交通和交警部門參加。

二、事故發生、搶救及處置過程

2016年8月29日15時40分左右,汪建軍、汪枚花、陳帶英、劉小艷、汪志一家人(汪枚花、陳帶英為汪建軍父母,劉小艷為汪建軍妻子,汪志為汪建軍兒子)在撈刀河鳳羽村的開心農場附近搭乘蔡玉華駕駛的湘AT8296出租車前往汽車西站為劉小艷的母親祝壽,15時50分左右,當出租車沿東二環高架橋橋下新修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X309線的交叉路口時,恰好魯智駕駛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在長沙園林生態園附近的垃圾填埋場卸完建筑垃圾后沿X309線行駛至該路口,由于交叉路口東南角處的民房導致雙方駕駛員難以觀察到對方來車,兩車在交叉路口相遇時來不及采取措施發生相撞并墜入北干渠內,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魯智被甩出駕駛室一同墜入北干渠。

事故發生后,受輕傷的魯智連忙從水渠爬上路面大聲呼喊“救人”,隨即又返回水渠搶救其他人員。當時出租車四輪朝天,大部分車身被水淹沒。魯智先后將駕駛室兩側車門打開,將坐在副駕駛位置的汪建軍和駕駛員蔡玉華救出(隨即被送往醫院),但由于出租車兩邊后門因擠壓變形,魯智無法對其他4名受困人員進行施救。交警部門和消防部門的人員在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展開救援工作。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李軍龍、開福區區委書記沈裕謀、區長劉擁兵等領導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組織指揮。救援人員使用撬棍將出租車兩邊后門撬開后,將后座的4名乘客抬出車外,120急救醫生對4名乘客現場進行了搶救,但4名乘客已基本失去生命體征。急救車迅即將4名傷者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相繼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蔡玉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①,超出核定人數搭載乘客。

2、蔡玉華駕駛的湘AT8296出租車和魯智駕駛的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在X309線與東二環高架橋橋下新修道路的交叉路口時,由于交叉路口東南角處的民房導致雙方駕駛員安全視距不足,兩車駕駛員均不能在安全距離內發現對方來車。

3、蔡玉華駕駛湘AT8296出租車和魯智駕駛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沒有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要求②,在進入路口前未停車瞭望,蔡玉華未按照規定優先讓右方道路的湘AM200Q輕型自卸貨車先行通過。

(二)間接原因

1、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對駕駛員的培訓教育組織不力,對代班駕駛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未及時全面掌握,對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

教育整改不力。

2、長沙誠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未經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運輸①,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教育整改不力。

3、中外建華誠城市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在對東二環蘇家托橋下綜合整治工程進行設計時,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②、《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③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④的要求將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標線納入設計內容;未針對新修道路與X309線交叉路口的民房對駕駛人員視線產生嚴重影響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設計。

4、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潤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東二環蘇家托橋下綜合整治工程的設計資料審查不嚴,未針對設計資料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見。

5、開福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向區人民政府提交的《東二環

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第7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26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③《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第13條: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④《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2015)3.1.7:新建和改建道路時,交通標志和標線應同步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蘇家托橋下臨時道路改造方案》中,將新修道路定性為臨時道路,但未就新修道路的使用年限進行說明①;未就道路建設向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②;在道路施工前,未督促設計單位對道路的配套設施進行合理設計;新修道路與X309線形成交叉,未按照規定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形成道路安全隱患③;未在新修道路的顯著位置設置標牌,載明批準機關和使用期限④;未按規定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參加竣工驗收,未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情況納入驗收內容⑤;道路竣工驗收后,未及時與有關部門研究道路的養護管理意見和辦法。

6、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大隊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6]102號文件)不力,對新修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未及時向開

①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3條:臨時建設不得超過二層且高度不超過十二米,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延期申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

②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1條:臨時建設應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③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27條: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④《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4條: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的顯著位置設置標牌,載明批準機關和使用期限。

⑤《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第13條:新建、擴建、改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福區人民政府報告新修道路交通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①。

7、開福區交通運輸局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通知》不力,對X309線與新修道路交叉路口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新修道路未及時提出安全監管意見。

8、開福區城鄉建設局執法不到位,在發現開福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組織施工建設的違法行為后,雖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的要求進一步采取措施②。

9、開福區撈刀河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不力,對轄

區內新修道路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0、長沙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租管理科對出租車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管不到位,對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蔡玉華,湘AT8296出租車駕駛員。超出核定人數搭載乘客,駕

車行駛至沒有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前,未按規定停車瞭

望,未優先讓右方道路的湘AM200Q自卸貨車先行通過,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法律責任人員

魯智,湘AM200Q自卸貨車駕駛員。駕車行駛至沒有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前,未按規定停車瞭望,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涉嫌觸犯刑法第134條①,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艾延燦,開福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東二環蘇家托橋下綜合整治工程負責人。未依法依規組織新修道路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導致新修道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陳劍鋒,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大隊六中隊中隊長。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明國強,開福區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履行道路安全管理職責

①《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到位,未及時協調、處理好新修道路與X309線交叉路口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對新修道路提出安全監管意見,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李冰,開福區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對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的違法建設行為執法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呂宏凱,開福區撈刀河街道辦事處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轄區道路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李智深,長沙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租車管理科科長。對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丁方飛,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駕駛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整改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處罰。

2、魯新武,長沙誠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駕駛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整改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處罰。

3、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駕駛員教育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責任單位之一,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予以處罰;長沙市交通運輸局派出工作組對長沙嘉年華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整頓,切實解決該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4、長沙誠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未經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運輸,對駕駛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責任單位之一,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予以處罰。

5、中外建華誠城市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對東二環蘇家托橋下綜合整治工程進行設計時,未將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標線納入設計內容,未針對新修道路與X309線交叉路口的民房對駕駛人員視線產生嚴重影響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設計,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6、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潤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東二環蘇家托橋下綜合整治工程的設計資料審查不嚴,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五)問責建議

1、楊知強,中共黨員,開福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局長(2016年4月15日任職)。未督促整治工程負責人依法依規組織新修道路的施工和驗收,導致新修道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免談話。

2、建議由開福區監察局對開福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參加東二環蘇家托高架橋橋下新修平行道路竣工驗收人員進行約談。

3、建議責成開福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交通運輸局、城鄉建設局、撈刀河街道辦事處向開福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4、建議責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大隊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深刻檢查。

5、建議責成開福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防范措施

(一)依法組織道路施工建設。各級政府、交通運輸、公路管理等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要依法依規組織項目的施工建設,嚴格履行項目立項、設計、規劃和施工許可、組織施工、竣工驗收等手續,對不符合建設程序擅自施工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嚴格落實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撞護欄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組織工程的竣(交)工驗收,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經有關部門安全驗收的,一律不得通車運行。嚴格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通知》,加大對道路安全隱患的整治力度和經費投入,認真研究、合理增設道路防護設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加大對道路的維護力度,特別是對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視線不良和容易發生事故的主要路段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確保車輛通行安全。

(二)加強道路安全監管。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調配警力,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嚴厲查處超載、超速、超員及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各類非法違法駕駛行為,特別是對重型貨車、客車和校車要嚴查嚴管,堅決杜絕超載超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交通稽查隊伍的作用,加大對客貨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嚴查超限超員運輸行為。加大對運輸企業的檢查力度,嚴肅查處車輛“掛靠”等違法經營行為;督促企業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依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深入開展“營轉非”車輛排查整治,查清車輛使用情況,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各有關部門對查處的車輛及駕駛人員的違法信息,要及時抄告相關主管機構和車輛及駕駛人員所屬單位,督促企業依法依規進行整改處理。

(三)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運輸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健全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要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將安全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教育作為駕駛人員的必修內容,增強駕駛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自覺性,確保安全出行、安全駕駛,杜絕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