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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5月2日1時10分左右,天津市濱海新區津歧公路48公里+900米處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其中9人當場死亡,1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73.8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天津市主要領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杜絕類似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副市長王宏江、何樹山帶領有關部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和傷員救治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調查工作。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天津市“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由副市長何樹山任組長,副秘書長周鍵任常務副組長,成員由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市監察局、市總工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單位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組、技術組和管理組三個小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查、技術鑒定、查閱資料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袁志偉,津RJ5133號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戶籍地址:黑龍江省克東縣寶泉鎮永豐村348號),持有準駕車型為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230230196904190433,檔案編號:231100542145),初次領證日期為2014年2月16日,有效期2020年2月16日,核發駕駛證單位為黑龍江省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王學昌,冀JB1171號紅色“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戶籍地址:山東省樂陵市朱集鎮王雙全村48號),持有準駕車型為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371481198301080958,檔案編號:372400220387),初次領證日期為2012年7月12日,有效期2024年7月12日,核發駕駛證單位為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二)車輛情況

1.津RJ5133號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車(發動機號:G4JS61009278,車輛識別代碼:LJ16AA23667011794,以下簡稱:事故小型客車),車輛所有人為袁志偉,核載7人,2006年8月15日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初次登記注冊,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投保交強險期限至2015年8月27日,車輛投保商業保險期限至2016年2月15日。該車在天津市無違法行為記錄。

2.冀JB1171號紅色“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發動機號:090307038497,車輛識別代碼:LZZ5ELM089W372881,以下簡稱:事故貨車),車輛所有人為黃驊市鑫勝運輸隊,核定載質量12550千克,2009年4月24日在河北省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登記注冊,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車輛使用性質為貨運。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該車在天津市共有1條違法行為記錄。

(三)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津歧公路大港段(省道),二級公路,南北走向,瀝青路面(路基寬18米,路面寬16米),雙向四車道,中心線兩側各有一條機動車道(寬3.75米)和一條機非混行車道(寬4.25米),兩側土路肩各1米。路段行車方向(大港至津南方向)位于兩條反向平曲線之間的直線段,前后平曲線半徑分別為700米和600米;縱向位于坡長300米緩坡段,縱向坡度為0.067%,設計橫坡1.5%。

津岐公路津南至大港方向的48公里+430米處和大港至津南方向的49公里+046米處分別設有“反向彎路減速慢行”的交通警告標志(減速40km/h),道路西側有路燈照明。

事故發生時天氣為陰,能見度500至700米。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黃驊市鑫勝運輸隊。

事故貨車注冊在黃驊市鑫勝運輸隊。該單位持有黃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0日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130983600046870,經營者韓培功,經營場所呂橋鎮周西村,經營范圍普通貨運服務;持有黃驊市交通運輸貨運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冀交運管許可滄字13098330582號,有效期至2016年9月6日。黃驊市鑫勝運輸隊于2015年2月5日,在《滄洲日報》上刊登該事故貨車的銷戶聲明。

2.事故路段的公路產權單位為天津市公路管理處。

3.事故路段的公路管養單位為濱海新區第三公路管理處。

4.公路設施管養單位為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處。

(五)檢驗鑒定情況

1.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及吸食毒品檢驗情況

經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出具的津通〔2015〕酒檢字第04177-11號、津通〔2015〕尸檢字第04177-04號鑒定意見證實:駕駛人王學昌、袁志偉血液中未檢出酒精成份。

經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檢驗鑒定中心檢驗出具的津公禁(毒檢)〔2015〕0516號鑒定意見證實:駕駛人王學昌、袁志偉血液中未檢出嗎啡類、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2.死亡人員尸表檢驗情況

經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因顱腦損傷死亡2人、因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6人、因創傷性休克死亡2人。

3.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情況

經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津通〔2015〕交鑒字第04177-26號《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證實:事故小型客車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約為55km/h,事故貨車制動前的瞬時速度約為49km/h。

經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津通〔2015〕交鑒字第04177-34號《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證實:事故小型客車右前輪制動盤不能正常運轉是造成該車轉向失控的機械原因。

4.事故路段現場勘查情況

經現場勘查,津歧公路事故路段兩側多處商鋪、倉庫、廠區等出入口未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津歧公路多處平交路口(津歧公路48公里+300米處東側通往古林工業區柏油路與津歧公路“T”型交叉口、48公里+700米東側土路與津歧公路“T”型交叉口、49公里+200米東側柏油路與津歧公路“T”型交叉口,上述三路口均通行社會機動車)未設置標志;事故路段交通標線模糊不清。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5月1日17時左右,包工頭高松克(事故發生時坐在小客車副駕駛位置,已在事故中死亡)在津南區小站橋口找到10名臨時工,租乘袁志偉(已在事故中死亡)駕駛的事故小型客車(實載12人),赴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南排河碼頭進行卸船作業。作業由1日21時開始,共卸了7條船的貨物,2日0時40分左右結束。卸船作業結束后,11人仍乘坐袁志偉駕駛的事故小型客車,由黃驊市南排河碼頭返回天津。

2日1時10分左右,車輛沿津歧公路中心線東側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津歧公路48公里+900米處時突然駛入對行車道,在西側機動車道內其車右前角及右側與沿津歧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事故貨車(駕駛員:王學昌)前部相撞,造成9人當場死亡、1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15年5月2日1時16分,濱海新區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警大隊接到“110”報警后,迅速調派警力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經現場確認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要求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全力以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截止5月20日,10名死者均得到了政府救助,3名傷者傷勢平穩,受害者家屬情緒穩定。

(三)經濟損失情況

經初步測算,該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373.8萬元人民幣。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駕駛人袁志偉駕駛的事故小型客車右前輪制動盤不能正常運轉,導致所駕車輛轉向失控駛入對行車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小型客車超員載客,是本次事故擴大的主要原因。

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津公交認字〔2015〕第1315054507號)認定:事故小型客車駕駛人袁志偉對本次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二)間接原因

1.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及津岐公路中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隊津港公路大隊分別負責各管轄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中,道路巡查、打擊車輛超員等違法行為不力。

2. 天津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1)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稽查執法大隊對非營運車輛無證經營、非法載客行為打擊不力。

(2)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處公路設施養護所貫徹執行《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不到位,標線線段長度未及時進行調整。

(3)濱海新區建設和交通局運輸管理中心七所未充分履行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職責,打擊貨運非法營運工作不力。

3.河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車輛源頭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按規定注銷漏檢車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天津市濱海新區“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袁志偉,肇事車駕駛人。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致使所駕車輛失控轉向駛入對行車道,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二)責任認定及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及津歧公路中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隊津港公路大隊,分別負責各管轄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責任。

1.張洪海,作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津歧公路中隊中隊長(副科級,公務員編制),在具體負責事故發生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工作中,未及時發現事故小型客車超員行駛及漏檢事故貨車長期違法上路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郭躍武,作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副科級,公務員編制),在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工作中,組織開展轄區內路面巡查、檢查工作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小型客車超員行駛及漏檢事故貨車長期違法上路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李鵬,作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隊津港公路大隊現勤警長(副科級,公務員編制),在負責管轄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工作中,對勤務巡查站點設置上安排不當,未及時發現轄區內事故小型客車超員行駛的違法問題,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稽查執法大隊及濱海新區交通運輸管理中心第七分所,負責對全市行政區域客運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所屬轄區內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資質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的檢查工作。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責任。

4.張玉華,作為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稽查執法大隊大隊長(副處級,事業編制),在負責對全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市場監督管理及查處無證從事客運違法行為工作中,未將事故小型客車攬客地納入稽查執法范圍,對事故發生地客運市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5.韓軍,作為天津市濱海新區交通運輸管理中心第七分所代理所長(副科級,事業編制),在主持該所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和查處違法運輸工作中,對轄區內貨車無證從事貨運行為查處不力,未發現事故貨車長期無證運輸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處公路設施養護所,負責國、省級公路交通設施日常養護工作。在交通設施日常養護和防范事故發生方面負有責任。

6.李冬,作為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處公路設施養護所副所長(副科級,事業編制),在負責國、省級公路交通設施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中,未及時安排按照新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調整標線線段長度,導致事故路面標線模糊不清,可視性差,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滕萊功,中共黨員,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交通大隊安監中隊負責人(科員,事業編制),在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按規定注銷漏檢事故貨車,對事故的發生,在履責和防范不力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五、整改措施建議

為認真吸取天津市“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落實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全面整改事故路段安全隱患

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制定措施,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按計劃有序組織實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切實提高津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對津歧公路道路情況及隱患問題進行了全面排查,就改善津歧公路道路通行條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從完善路網規劃、拓寬整修路面、增設交通設施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意見。協調濱海新區政府在津歧公路主要路口路段加裝了15處爆閃警示燈,對津岐公路道路標線進行重新施劃,對相關交通設施進行修復,已專門安排47.2萬元用于津歧公路警示性交通設施增設維修,確保通行安全。同時,增設了兩處固定執勤點位,進一步加強路面管理,全力消除道路安全隱患。

(二)開展農村面包車、大貨車專項治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面包車、大貨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動,采取異地用警、流動治理的方式,加強重點路段、重點時段“三超一疲勞”、酒后駕駛、逆向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治理力度。同時,全面掌握各區、縣務工人員聚集點情況,加強對拉載務工人員車輛的檢查,嚴格依法查處超員、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消除交通事故隱患。

(三)強化交通安全源頭監管

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等部門,對客貨運、危化品運輸企業及所屬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營運駕駛人逐一開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示。深化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治理,科學部署警力,完善交通安全設施。

(四)嚴厲打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內部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在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和行業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責任分工,切實落實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職責;要加大對車輛非法載客、無證運營等行為的打擊力度;要積極主動會同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執法,加大對非客運車輛在人員密集地非法攬客、貨運車輛無證或證照不全運營行為的打擊力度。

(五)強化對本市異地牌照貨運車輛的監管

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針對轄區內異地牌照貨車從事運營的情況,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強化管理;要加強對此類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要加大對貨運場站、貨運集散地及建筑施工工地等業務場所的檢查頻次和執法力度,針對發現的貨運車輛無證運營、證照過期、超載超限行駛等非法行為要進行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