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恒緣新型建材機械有限公司“9·7”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9月7日14時20分左右,泰州恒緣新型建材機械有限公司在沉淀池土方施工時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8.2萬元人民幣。
???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權,2018年9月11日,由泰州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住建局、建工局及農業開發區管委會派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這起事故進行調查。
???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 一、基本情況
???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 泰州恒緣新型建材機械有限公司(略)。
??? (二)工程情況
??? 因環境保護整治要求,恒緣公司自行組織施工人員建設9座污水沉淀池,并雇傭楊某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其中涉事9號沉淀池位于廠區東北角,貼鄰泰東河南河堤,河堤高出廠區內地面約2米。9號沉淀池開挖的基坑約16×16米,北側貼鄰河堤處深約5米,南側深約3米。基坑土方開挖時未采取放坡措施,使用寬約15厘米的槽鋼沿北側壁進行垂直支護,間距約1米,未形成連續性支撐。
??? 9月1日,9號沉淀池開始放線、降水,9月6日,完成土方開挖。
???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 (一)事故發生經過
??? 2018年9月7日下午,施工人員王某在9號沉淀池基坑內進行平整、清理作業。14時左右,基坑北側壁突然發生坍塌,將正在基坑內北側作業的王某掩埋。
??? (二)應急處置情況
???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開展施救,并撥打120、110電話,王某被送至泰州中醫院救治,20時20分左右,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 三、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 1.人員傷亡情況
??? 事故造成1人死亡。
??? 2.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8.2萬元人民幣。
???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 (一)事故直接原因
??? 沉淀池基坑開挖未采取放坡措施,垂直支護的槽鋼也未形成連續性的支撐,基坑北側壁不能承受北坡土體的剪應力,失穩發生坍塌,將施工人員掩埋。
??? (二)間接原因
??? 恒緣公司施工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基坑施工的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及安全保證措施;施工時未根據現場的地質條件、基坑深度采取相應的放坡措施,采用槽鋼進行垂直支護時也未進行承載力計算,事故時不能起到防護支撐作用。
???? (三)事故性質
??? 經調查認定,泰州恒緣新型建材機械有限公司“9·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 (一)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 1.繆某,恒緣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切實履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及時消除沉淀池基坑施工現場無有效防護措施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2017年年收入30%的罰款。
??? 2.楊某,恒緣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及時排查并消除沉淀池基坑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議由恒緣公司按內部規定處理。
??? (二)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 恒緣公司,沉淀池基坑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 1.恒緣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工程施工,特別是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對照執行;施工時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不能保證安全時要立即停止施工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
??? 2.泰州市農業開發區應吸取事故教訓,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保證各項工作措施到位;要加強安全監管,特別是對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企業,加大檢查整治力度,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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