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民族學校“5.22”平房坍塌事故
?一、事故單位概況
秦皇島市民族學校位于撫寧縣杜莊鎮溫泉堡旅游風景區,于2004年12月成立,學校持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登記號:撫民民證字第010171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證號:130323280000023;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8082146-6;收費許可證,證號:04066906017。學校法人代表俞芳,校長倪敏達。2005年4月30日學校法人代表俞芳向海軍秦皇島房地產管理處租用部隊閑置院落,占地270畝,建筑面積1.8萬平方米,學校現有教職工130人,在校學生400多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過程
2013年5月22日上午7點半,學校安排后勤工人鉉春忠、孫宏宇拆學校西南方向平房房頂。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相互輪流工作, 11點30分,拆完西邊房間需要拆東邊那間,鉉春忠觀察到東邊這間房頂的椽子檁子有缺失和腐爛,就要求孫宏宇取腳手架和腳手板、安全帽等防護工具。孫宏宇說快中午了,下午再取吧,然后孫宏宇坐在房頂北邊監護,鉉春忠在南邊用大錘砸房頂,砸了兩下后突然房頂坍塌,二人被埋,并叫喊救命。學校接到信息后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同時撥打119、110電話請求救援。孫宏宇上半身及頭部被灰碴壓住,學校現場人員將其救出,鉉春忠全身被壓,只露手腳,專業救援人員使用機械將其救出,二人分別被送至秦皇島軍工醫院和人民醫院進行急救。孫宏宇經搶救無效死亡,鉉春忠經手術治療,恢復順利。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學校后勤部工人孫宏宇死亡,鉉春忠受傷。孫宏宇,男,27歲,漢族,于1986年2月21日出生,黑龍江五常市五常鎮人,秦皇島市民族學校后勤工人。鉉春忠,男,46歲,漢族,秦皇島市盧龍縣城關鎮五街村人,秦皇島市民族學校后勤工人。
(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萬元,其中包括醫療搶救費用、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家屬補助的撫恤金、事故罰款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此次事故經過、現場、事故單位材料及對有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綜合分析認定:
1、直接原因。
后勤工人孫宏宇、鉉春忠違章冒險作業,在發現年久失修房屋主要承重構件葦箔、椽子、檁條、柁都有缺少和嚴重腐爛失去承載能力問題時,未及時上報,并在明知危險情況下,仍站在屋頂作業,力圖方便,未按規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04》)搭設腳手架,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及未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拆除作業,造成房頂無有效受力支撐而坍塌,導致孫宏宇頭及胸部受重物撞擊擠壓造成死亡,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學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學校管理人員對房屋拆除作業的危險性認識嚴重不足,錯誤安排工作計劃,放縱管理,相關管理人員未能徹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責任意識不足。
(2)學校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拆除作業未制度相關方案,沒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隱患排查不徹底,側重于學校學生管理隱患排查,使工人未按操作規程規定作業。
(3)學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學校安全教育停留在工前口頭教育,未按規定要求開展崗前教育培訓工作并考核,致使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缺乏安全知識,違反施工操作規程冒險蠻干。
(4)學校安全檢查不到位。在實施拆除等危險作業時,沒有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檢查發現作業場所的危險因素,安全設施不完善、工人違章、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等安全隱患,并未及時制止。
(二)事故等級及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此次事故調查認定:秦皇島市民族學校“5.22”平房坍塌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民族學校員工孫宏宇未接受專門教育培訓并違反作業規定,在發現年久失修房屋主要承重構件葦箔、椽子、檁條、柁都有缺少和嚴重腐爛失去承載能力問題時,未及時上報,并在明知危險情況下,力圖方便,未聽取其他員工建議采取安全措施,仍站在屋頂作業且未起到監護作用,未按規定搭設腳手架,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及未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拆除作業,導致其隨房頂坍塌墜落,造成死亡,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民族學校工程維修部主管鉉春利負責此次項目的直接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嚴格,未嚴格要求工人按規程操作;安全檢查不徹底,施工過程中未能親臨現場檢查,對工人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未搭設腳手架、冒險違章作業行為未能有效及時制止,對該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
3、民族學校專職安全干事牛君,負責全校的安全工作。作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沒有及時開展新職工“三級教育”工作,沒有及時對相關工作人員工作資質能力進行教育監督檢查,對該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
4、民族學校辦公室副主任高金芳,協助辦公室主任做好后勤安全管理工作,對自身安全職責不清晰,沒有按制度對現場的施工作業入場前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赴現場進行隱患排查,對該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
5、民族學校校長助理兼任辦公室主任羅雄,協助校長做好學校各項管理等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檢查學校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各項工程建設,并及時檢查消除生產過程中安全隱患,對該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
6、民族學校校長倪敏達,男,漢族,43歲,協助法人(董事長)負責學校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實不徹底,教育培訓開展不規范;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檢查消除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和各種安全事故隱患,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各項工程建設,對該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
7、民族學校法人代表俞芳,女,漢族,37歲,身份證號(略)。作為學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生產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1260*12)30%的罰款計4536元。
對這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倪敏達、羅雄、高金芳、牛君、鉉春利建議民族學校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對5人進行處理。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民族學校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民族學校要認真總結反思事故發生原因,進行全校通報,全面吸取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1、針對此次事故,學校要組織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加大對職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工作,讓每一名員工都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明確責任,提高教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水平。
2、針對此次事故,在全學校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查找安全隱患,查找不安全作業行為,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員工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操作規程,杜絕“三違”現象,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3、要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特別是日檢,要求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結束后都要進行檢查,并充分發揮安全員的作用,加大巡查頻次,及時糾正職工違章違規作業,同時要做好安全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