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污很黄细致多肉小说_榴莲app下载网址进入i_巨胸美女扒开腿让我爽_8050午夜二级毛片全黄app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主體3131標“5·11”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日前,《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主體3131標“5·11”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市政府批復結案,現予公布。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5月11日10時左右,位于福田區絨花路的深圳市軌道交通工程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3131標基坑發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45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偉中同志,時任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虎同志,時任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慶生同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科學組織救援,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同時,查明事故原因,舉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排查全市地鐵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隱患,避免事故再次發生。張虎、慶生、文海等市領導還先后赴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事故發生后,根據市領導批示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監察局、安委辦、公安局、住房建設局、軌道辦、法制辦、福田區安監局及市總工會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邀請市檢察院參與。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主體3131標“5·11”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情況。

  1.項目立項情況。為實現城市總體規劃目標,支撐引領重點區域發展,完善交通網絡結構,緩解城市交通擁堵,2015年9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同意對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及目標進行調整。規劃調整內容含3號線三期工程包括南延工程。

  2015年12月25日,市發展改革委批復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集團)報送的《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等。

  2.項目規劃情況。2015年10月20日,市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復函地鐵集團,同意根據國家供地政策,可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但目前該項目尚未取得發改部門可行性研究批復。地鐵集團可持本函先行開展前期測繪、查丈、評估、談判等工作。12月7日,市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復函地鐵集團原則同意臨時用地備案。12月24日,市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復函地鐵集團,原則同意地鐵3號線三期南延線建設臨時用地申請。2016年5月20日,市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出具《深圳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意見為:本項目用地選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準予辦理有關手續。

  3.項目環評情況。2015年12月22日,市人居環境委批復地鐵集團,批復表示該項目符合《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近期規劃調整(2011—2016)》,在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環境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其建設從環保角度可行。

  4.項目招投標情況。

  (1)工程前期研究咨詢及勘察、設計項目招投標情況。因深圳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地鐵集團的全資子公司,2014年6月3日,地鐵集團向市住建局提交關于軌道交通2號線東延線、3號線南延線工程前期研究咨詢及勘察設計總承包工程公開招標改直接發包審批的申請,申請將工程直接發包給深圳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年6月4日,市住建局下發《深圳市建設工程公開招標改直接發包審批決定書》(編號:201405300005),對其申請予以批準。

  (2)施工工程招投標情況。2015年9月9日,地鐵集團發布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南延線工程主體工程3131標施工招標文件,2015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市政總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2015年12月28日,地鐵集團發出中標通知書(合同編號:DT03C-SG001/2015),確定市政總公司為3131標的中標單位。

  (3)監理項目招投標情況。2015年11月20日,地鐵集團發布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南延線工程及3號線橫崗車輛段擴建工程監理3531標招標文件,2015年12月15日,甘肅鐵科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鐵科咨詢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2016年1月12日,地鐵集團發出中標通知書(合同編號:DT303C-JL001/2016),確定甘肅鐵科咨詢公司為監理3531標的中標單位。

  5.項目開工許可情況。2016年4月5日,地鐵集團向市住建局提交《關于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3131標安監、質監提前介入的請示》,2016年5月,市住建局直屬事業單位原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一站為其辦理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二)事故工程情況。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線工程從既有3號線益田站南端引出,側穿益田村,下穿廣深高速、轉鳳凰道,拐入紅花路,上跨廣深港客運專線后在紅花路和益田路交叉口設福保站,線路全長約1.45公里,共設1站1區間,均為地下敷設方式。3號線南延線3131標為該線路的主體工程標,施工內容為1站1區間,全標長1.45公里,區間長約890米,采用盾構法施工。

  車站即為福保站,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絨花路交界處,為地下兩層明挖島式車站,車站總長569m,基坑圍護結構采用800mm厚地下連續墻加4道內支撐,其中第1道為砼支撐,第2道為609mm鋼管支撐,第3、4道為800mm鋼管支撐。基坑標準段寬19.7m,深17.2m-18.5m。

  (三)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地鐵集團為3131標的建設單位,注冊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一路1016號地鐵大廈27—31層,法定代表人為林茂德,主體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08437873H。

  2.勘察、設計單位。深圳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設計院)為3131標的勘察、設計單位,注冊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筍崗西路3007號市政設計大廈,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陳宜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65890108N,資質等級為市政行業甲級,公路行業(公路、特大橋梁)專業甲級,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等。

  3.施工總承包單位。市政總公司為3131標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注冊地址為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和平東路港之龍科技園科技孵化中心6樓D、G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1903971,法定代表人尹劍輝,注冊資本100800萬元人民幣,經濟性質為國有企業,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粵)JZ安許證字〔2017〕020388延。

  4.監理單位。甘肅鐵科咨詢公司為3131標的監理單位,注冊地址為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民主東路36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102224339468F,法定代表人張紅利,經濟性質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業務范圍為鐵路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

  5.專業分包單位。深圳市寶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豪市政公司)為3131標的專業分包單位,注冊地址為深圳市寶安區寶城23區創業路寶豪大廈A幢,法定代表人鄭相強,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4872038,注冊資本6180萬元人民幣,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粵)JZ安許證字〔2014〕021277延。

  6.土方分包單位。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盛建筑公司)為3131標的土方分包單位,注冊地址為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萬科天譽中央廣場D座低區1105,法定代表人:何全,注冊資本:2100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803562964;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粵)JZ安許證字〔2015〕020300延。

  7.政府部門安全監督單位。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政總站),市政總站為市住建局的直屬事業單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負責包括在市住建局報建的市軌道交通等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

  (四)項目合同簽訂情況。

  1.勘察設計總承包合同。2015年11月,地鐵集團與市政設計院簽訂《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南延線工程勘察設計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DT303C-SJ001/2015),委托市政設計院承擔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南延線工程勘察設計總承包工作,合同金額暫定3190.3萬元。

  2.施工總承包合同。2016年1月11日,地鐵集團與市政總公司簽訂《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南延線工程主體工程3131標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編號:DT03C-SG001/2015),將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南延線工程主體工程3131標的工程交由市政總公司實施,合同金額為40506.4668萬元,合同總工期為1475天。

  3.監理合同。2016年1月,地鐵集團與甘肅鐵科咨詢公司簽訂《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3531標段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編號:DT303C-JL001/2016),服務范圍為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福保站、福保站—益田站(不含)區間、益田站南端頭改造工程。合同監理費率暫定為1.7%,合同金額暫定為1059萬元。

  4.專業分包合同。市政總公司中標3131標項目后,先與寶豪市政公司簽訂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項目經營承包管理責任書》,約定總承包合同價(暫定)31038.3729萬元,實際該書面協議未執行。后市政總公司又與寶豪市政公司簽訂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2016—3131—0003),將土方工程、車站主體工程除鋼筋制作安裝、混凝土澆搗、模板制作安裝以外的土建施工項目(含臨時設施、圍護結構、附屬結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場地準備及建設單位臨時設施工程等分包給寶豪市政公司,分包合同金額16550萬元。經查,該專業分包合同為實際執行的合同。

  “5·11”事故發生后,為掩蓋違法進行專業分包的事實,減輕法律責任,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合謀偽造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同為2016—3131—0003),合同內容為:福保站圍護結構、地基加固、鋼支撐圍檁等,合同標的5187.277萬元,市政總公司同時偽造了該勞務合同的招投標文件及審批流程。

  5.土方開挖、運輸合同。2017年1月21日,寶豪市政公司將3131標福保站的土方工程違法分包給隆盛建筑公司,簽訂了土方開挖及外運協議。

  后因辦理泥頭車兩牌兩證備案手續的需要,市政總公司于2017年2月與隆盛建筑公司簽訂了土方工程運輸合同,合同造價1150萬元,該合同實際上未執行。“5.11”事故發生后,市政總公司串通隆盛建筑公司偽造了一份土方工程運輸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由1150萬元增加至3300萬元,同時偽造了土方分包合同的招投標文件及審批流程。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等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地鐵集團停工通知傳達情況。5月9日下午1點55分,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工程三部部長袁傳旭在微信群(3531標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群)發出停工通知:“即時開始停工認真對照施組(施工組織設計)檢查,徹底清查安全隱患,停工至下周一(5月16日)”。群內成員包括地鐵集團、市政總公司、甘肅鐵科咨詢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

  隨后,市政總公司項目執行經理周志鵬將停工通知通過短信發給寶豪市政公司負責人虎長水和現場生產經理鄭壯桃。

  5月10日下午,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副總經理金先京帶隊到現場進行停工檢查并傳達停工通知,檢查時未發現現場進行土方開挖。

  2.現場土方開挖情況。在福保站施工過程中,現場由鄭壯桃統一協調土方開挖事宜。5月9日下午地鐵集團通知停工后,現場一直未停工,5月10日下午,地鐵集團檢查期間現場停工,5月10日傍晚,在地鐵集團現場檢查后,隆盛建筑公司現場機械班長梁金泉打電話問鄭壯桃晚上開不開工,鄭壯桃答復可以開工,隨后梁金泉又與隆盛建筑公司現場負責人袁華林電話核實后就一直開工到事故發生。

  地鐵公司下達停工通知后,基坑現場每天都有進行土方開挖,通過公安天網提供的監控視頻統計,5月9日土方外運44車,5月10日土方外運44車,5月11日土方外運26車,從5月9日至11日上午事故發生,共外運土方114車。

  3.事故發生經過。5月10日晚上,寶豪市政公司現場生產經理鄭壯桃交代現場工長魏海和于次日帶工人下基坑進行抽排水、檢查鋼支撐、鋼圍檁作業。5月11日上午7點多,魏海和安排雜工班班長陳足朵等5人下基坑作業。

  事故發生前,隆盛建筑公司正在開挖面挖土,有4臺挖掘機在作業、坡頂有泥頭車在裝土(上午7:30—9:30期間因交通管制現場暫停作業)。寶豪市政公司陳足朵等5名工人在基坑內作業,其中徐運明在15軸附近第四層鋼圍檁托架上用砂漿抹墻,鐘繼福、趙運亮在下方拌砂漿,趙連福在檢查15—16軸之間的鋼圍檁,陳足朵在基坑底排水。作業現場坑底有積水,墊層澆筑接近14軸,土方挖到底至15軸附近(墊層未施工)。

  11日上午10時左右,基坑內15—18軸附近北側土體突然發生滑塌,滑塌土方約200立方米,導致15軸第四層鋼管支撐移位,造成在基坑15軸附近的3名作業人員(鐘繼福、趙運亮、趙連福)瞬間被埋(后確認死亡),徐運明輕傷,陳足朵未受傷。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領導張虎、劉慶生、徐文海同志,市公安消防支隊、市住建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應急辦、市軌道辦、市交警支隊、福田區委區政府、地鐵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時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工作,召開現場會議,研究部署善后處置及事故調查工作。

  1.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5月11日11時23分27秒,福田區總值班室接福田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報“保稅區3號門深福保大廈銀行附近一工地塌方,有3名工人被困,目前情況不明”。接此情況后,區總值班室與公安分局確認通知了福田消防大隊(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120后,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和信息報送要求向區有關領導報告和通知相關單位,并于11時37分,在微信“福田應急指揮群”中發布了事故簡要情況。

  11日11時42分40秒,福田區應急辦羅兵在現場電話報告,應急辦劉漢元副局長已到場,救援大隊及120已在場,并確認事故坍塌點是地鐵三號線延長線(福保站)在建工地。

  11日11時47分,區領導肖亞非書記、高圣元區長、張悅華常委、黃偉常委、劉柏廷常委、段廷杰副區長已先后趕到事故現場指揮先期處置,在市搶險救援指揮部成立后,全力協助和配合市搶險救援指揮部搶救被困人員。

  11日11時45分52秒,福田區總值班室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口頭報告了事故基本情況。11日11時53分40秒,福田區總值班室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上報了事故突發事件書面報告。11日12時06分56秒,福田區總值班室根據市委值班室要求,將事故現場圖片以及福田區主要領導在現場的照片上傳至全市“深圳哨兵”值班微信群。

  2.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領導張虎、劉慶生、徐文海同志、市住建局、安監局、應急辦等單位領導均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福田區住建局、安監局、應急辦、城市更新局(軌道辦)、環水局(地防辦)、福保街道辦領導及工作人員,福田消防大隊(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消防特勤大隊和120救護力量、福田公安分局、福田交警大隊等力量均到場全力協助救援工作。期間,鑒于地鐵3號線塌方已引起部分媒體關注,福田區宣傳部立即啟動了輿情監控處置預案機制。福田區衛計局根據市搶險救援指揮部要求,協調福田醫院救護車到現場支援。

  在此期間,市、區、街道辦三級相關部門及時互通救援情況。福田區總值班室第一時間將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先后轉來的市委書記王偉中、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虎、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劉慶生同志就“福田區福保街道地鐵三號線延長線在建工地出現一處塌方”信息的指示向區委區政府領導進行了報告,并通報了區相關部門。

  3.搜救被困人員情況。

  在搜救過程中,福田區主要領導多次長時間深入到坍塌點了解情況,區現場總指揮劉柏廷常委帶區相關單位人員堅守崗位,通宵達旦在事故現場協助救援工作。由于事故現場結構復雜,大型機械設備難以施展,同時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救援工作難度大。11日18時11分42秒,福田區安監局向區總值班室報,挖出第一個被困人員,已無生命體征。11日20時02分09秒,福田區劉柏廷常委來電告之區總值班室,已挖出第一具尸體和發現第二具尸體。

  從12日凌晨起,坍塌處不斷有土方塌落,考慮到安全原因,到12日6時現場指揮部調整了救援方案,確定主要以清淤為主,待12日8時30分再重新調整為救援為主。

  12日13時23分,福田區安監局向福田區總值班室報告,發現第三個被困人員,已無生命體征,正在清理,準備送至殯儀館。12日14時00分救援工作基本結束,整體工作進入善后階段。

  綜上,該事故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響應程序正確,未發現救援指揮、參與人員失職、瀆職現象。

  (三)事故損失及其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共造成現場作業人員鐘繼福、趙運亮、趙連福三人死亡,徐運明1人輕傷。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5萬元。相關單位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全力開展善后工作,未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情形。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在事故調查中的表現。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進駐之前,5月12日凌晨6時許,市政總公司董事長尹劍輝、總經理卜令秋召集隧道分公司總經理、3131標項目經理胡正東、隧道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劉明芳以及3131標項目部部分工作人員召開會議,寶豪市政公司負責人鄭相強等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在研究部署加強事故救援工作的同時,為掩蓋該項目違法分包以及未按規定進行分包招投標等事實、減輕事故責任,根據劉明芳提議,決定在寶豪市政公司和隆盛建筑公司等單位配合下,通過事后偽造的方式補充完善相關合同、招投標文件、工程管理等文件資料和相關手續。隨后,由劉明芳具體組織,隧道分公司及其項目部相關工作人員為主分工實施,在寶豪市政公司和隆盛建筑公司配合下,先后偽造了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勞務分包合同(合同金額:51872770元),市政總公司與隆盛建筑公司土方工程運輸合同補充協議、上述勞務分包合同與土方分包合同的招投標文件及其辦理流程以及《關于周志鵬等同志任命的通知》等工程管理文件等一系列的文件資料。

  在隨后接受事故調查過程中,市政總公司組織隧道分公司及其項目部相關工作人員將上述偽造的文件資料提供給事故調查組,將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合同金額:165500000元)等真實執行的合同等文件資料隱匿不報,并組織員工統一口徑,在接受調查詢問時作偽證,將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隆盛建筑公司的關系分別虛構為勞務分包、土方分包的合同關系,意圖掩蓋市政總公司將3131標項目違法予以專業分包給寶豪市政公司以及放任寶豪市政公司違法將土方工程再行分包給隆盛建筑公司的事實,一度誤導事故調查。為徹底查明事實真相,事故調查組重點針對上述事實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收集了市政總公司、寶豪市政公司、隆盛建筑公司有關參與人員的證言以及有關書證,查明了市政總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牽頭進行有組織的弄虛作假、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的事實。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市政總公司董事長尹劍輝、總經理卜令秋面對事故調查組的一再詢問,仍然采取回避的態度,雖改口承認市政總公司將3131標項目違法予以專業分包給寶豪市政公司的事實,但拒不承認組織有關人員隱瞞真相、作偽證的事實。隧道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劉明芳罔顧事實,不僅對所參與的造假活動矢口否認,甚至仍然堅稱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在3131標項目上為勞務分包關系,與隆盛公司為土方分包關系,并在其他相關事實上仍堅持既有口徑,隱瞞事實真相,對事故調查采取對抗態度。隧道分公司總經理、3131標項目經理胡正東對作偽證的行為拒不悔改,其雖承認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專業分包合同的存在,但否認系事后偽造,堅稱雙方真實執行的為勞務分包合同。

  三、項目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情況

  (一)地鐵集團項目管理情況。

  1.項目管理架構。

  地鐵集團下設建設總部負責全市地鐵項目建設管理,建設總部下設14個職能中心和部門,其中工程二中心負責地鐵3號線南延段、東延段及6號線、14號線等項目的建設管理,3號線南延段3131標具體由工程二中心的工程三部負責,虞亞定為業主代表,全面負責3131標的建設及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地鐵集團建設總部設置安質中心,負責對在建地鐵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督查,安質中心的安質一部,具體負責對3131標的安全日常督查工作。

  2.管理人員情況。

  李全清:地鐵集團建設總部總經理,全面負責建設總部工作。

  孫 波: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副總經理兼工程二中心經理,全面負責工程二中心工作。

  金先京: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副經理,分管工程二中心工程三部及工程二中心質量安全工作。

  袁傳旭: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工程三部部長,負責地鐵3號線南延段等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虞亞定: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三部工作人員,3131標業主代表,負責3131標現場建設管理及質量安全工作。

  陳友坤: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安質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安質中心工作。

  劉繼良: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安質中心安質一部負責人,對口工程二中心在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3.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報建手續情況。地鐵集團取得該項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批復、市人居環境委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市發展改革委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市規劃國土委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市住建局申請辦理了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撥付情況。地鐵集團按照合同要求撥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截至2017年3月,共撥付安全文明措施費7次,合計金額1833583元。

  (3)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情況。地鐵集團及下屬建設總部建立了《建設總部地鐵工程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總部建設工地安全管理規定》、《建設總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總部業主代表崗位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試行)》等制度和規章,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部門及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劃分較為明確。

  (4)開展安全檢查情況。地鐵集團按規定每季度對所有地鐵在建項目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包含安全質量等內容;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按規定每周對3131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建設總部安質中心按規定每月對3131標進行一次安全督查。

  4.存在問題。

  (1)未落實施工、監理單位人員履職情況管理要求。

  未按施工總承包合同要求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主任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未按監理合同要求對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

  地鐵公司駐3131標業主代表虞亞定未按其崗位職責要求定期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形成書面記錄;也未將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未完全履行崗位職責及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配備不足問題向上級反映。

  (2)未跟蹤落實停工通知。5月9日下午下達停工通知后,未對現場是否真正停工進行有效督促落實。

  (二)市政設計院勘察、設計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委托專業單位對事故發生區域進行了補充勘察,《深圳市5·11事故現場的補充勘察說明》與該項目勘察單位所提供的地質條件和巖土參數基本一致,因此,項目勘察單位提供地質資料基本準確。

  本項目基坑圍護采用地下連續墻加內支撐的方案,設計方案經專家評審、施工圖經第三方審查,事故發生后基坑支護體系仍處于安全狀態,設計單位在設計總說明中已對基坑開挖的不良地質條件進行闡述,并提出土方要分層分段開挖等要求。經查,未發現市政設計院與事故有關聯。

  (三)市政總公司項目管理情況。

  1.公司及項目管理架構。

  市政總公司隸屬于深圳天健集團(以下簡稱天健集團),公司按職能劃分了路橋分公司、瀝青分公司、安裝分公司、隧道分公司、房建分公司等。各分公司為市政總公司職能部門,無法人資格,根據專業劃分對公司相關業務進行管理,3131標具體由隧道分公司負責施工管理。市政總公司與地鐵集團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后,以下屬隧道分公司為主抽調相關人員組建了3131標項目部。

  2.項目相關管理人員情況。

  尹劍輝:市政總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市政總公司工作。

  卜令秋:市政總公司總經理,負責市政總公司生產經營工作。

  劉鐵軍:市政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市政總公司安全質量工作。

  胡正東: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經理兼3131標項目經理,全面負責隧道分公司生產經營及3131標施工管理工作。

  劉明芳: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副經理,2016年11月開始臨時主持隧道分公司工作,直接管理3131標項目部,對3131標項目部相關事宜具有決策權和指揮權。

  周志鵬:3131 標項目執行項目經理,具體負責3131標現場施工管理工作。

  李占瑛:3131標項目總工程師,負責3131標技術管理工作。

  王 興:3131標安全總監,負責3131標安全管理工作。

  戴加仁:3131標安質部長,具體負責3131標安全管理工作。

  陳東海:3131標工程部長,具體負責3131標施工及質量驗收工作。

  3.項目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項目經理胡正東同時擔任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總經理,2016年11月4日,天健集團黨組會議決定任命胡正東為市政總公司坪山管網EPC項目專職副總指揮,由劉明芳臨時負責隧道分公司工作。

  2016年7月20日,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領導班子專題會議任命孟偉峰為3131標執行項目經理,孟偉峰于2017年1月離職;2017年1月16日,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領導班子專題會議任命周志鵬為3131標執行項目經理,試用期3個月,但試用期滿后市政總公司未發文明確任命。經查,試用期滿后至事故發生時,其在隧道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劉明芳的直接領導下,在3131標項目部實際履行項目管理的職責。

  項目總工程師李占瑛同時兼任市政總公司布龍路龍景立交至龍華段城市化公路改造項目總工程師職務。

  4.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制定了工程施工檢查管理制度、施工技術管理制度、施工生產行為問責制度等各項制度。建立了安全員每日巡檢、項目部領導每日帶班檢查、項目部周檢、公司月檢及安全專項檢查等制度。

  (2)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情況。編制了《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主體3131標段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了《福保站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了專家評審。

  (3)安全教育交底情況。經查閱安全資料,對工人有安全三級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事故3名死者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資料基本齊全;土方開挖司機的安全教育交底資料基本齊全。

  (4)安全檢查情況。項目部有安全員每日巡檢、項目部領導每日帶班檢查、項目部周檢、隧道公司月檢、市政總公司季度檢及安全專項檢查,檢查頻次無異常。

  5.存在問題。

  (1)項目管理人員配置不符合合同約定,主要管理人員未完全到崗履職。市政總公司按合同組建了3131標項目經理部,但項目經理胡正東同時擔任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經理,后又被天健集團任命為坪山水務EPC項目專職副總指揮;項目總工程師李占瑛于2011年12月被市政總公司任命為布龍路龍景立交至龍華段城市化公路改造項目總工程師。項目經理及項目總工程師任職不符合合同中不得兼職的約定,項目經理胡正東及項目總工程師李占瑛都未履行其崗位職責,施工資料中部分項目經理簽字由項目部人員假冒簽名。

  (2)違法分包工程。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市政總公司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寶豪市政公司簽訂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3)未依法履行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職責。分包單位寶豪市政公司及隆盛建筑公司未設置健全的管理機構,現場負責人無相應資質證書。市政總公司未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要求履行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職責。

  (4)對危險性較大的土方開挖工程安全隱患未進行有效監督。對土方開挖工程未進行現場監督,對超挖現象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違反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5)未按要求落實地鐵集團停工通知。在地鐵集團下達停工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對照施工組織設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也未對現場是否實際停工進行檢查。

  (6)市政總公司未落實對項目部的管理。市政總公司對3131標項目部的管理,主要依托其下屬部門隧道分公司進行,未對項目部人員履職情況、分包單位人員配備情況、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7)在事故調查中組織有關人員作偽證。事故發生后,市政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通過召開會議的形式,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偽造勞務分包合同和土方分包合同,并偽造相關分包合同招投標文件和審批流程內容以及涉及工程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資料,并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統一口徑,在接受調查詢問時作偽證。

  (四)天健集團有關情況。

  2016年11月4日,天健集團2016年第16次黨組會議決定任命胡正東為坪山管網EPC項目副總指揮,專職負責坪山管網EPC項目,由劉明芳臨時負責隧道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會議出席人員:辛杰、宋揚、童慶火、高建柏、何云武、張斌、周志明,列席:肖杰安,記錄:黃丹鳳。

  天健集團在胡正東擔任3131標項目經理的情況下,將胡正東任命為坪山水務EPC項目專職副總指揮,違反了與地鐵集團簽訂合同中項目經理不得兼職的約定,對項目經理胡正東未履行其崗位職責負有責任。

  (五)甘肅鐵科咨詢公司項目管理情況。

  1.項目監理機構組成情況。

  3531標段工程監理合同服務范圍包括3號線南延線3131標(福保站、福保站-益田站(不含)區間、益田站南端頭改造工程)和3號線橫崗車輛段擴建工程。甘肅鐵科咨詢公司在該標段設置監理項目部1個,實行總監負責制,下設綜合部、工程技術部、計劃合同部、安全環保部和工地試驗室。監理項目部在崗監理人員16人,持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3名,監理工程師證11名,監理員證1名,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1名,安全監理工程師證1名。

  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陳軍,全面負責該工程施工監理業務及行政管理工作。安全總監張豐臣,協助總監理工程師專職負責本項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現場設置3個監理組,第1監理組(組長為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卓文斌)負責福保站監理工作,第2監理組(組長為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曹玉立)負責福保-益田站區間線路監理工作,因區間尚未開工,曹玉立按照總監安排兼顧福保站監理管理工作,第3監理組負責橫崗車輛段擴建工程監理工作。

  2.存在問題。

  (1)未按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安全監理力量不足。項目部只配備安全總監張豐臣,未配置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合同要求和監理規劃配備1名安全總監和2名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在分包工程開工前審查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質資料,對違法分包行為失察。

  (3)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管理人員配置及履職不到位失察。市政總公司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隆盛建筑公司和寶豪市政公司未配備符合規定的管理機構,監理單位沒有為此提出整改意見,也未將相關情況上報建設單位。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4)未按規定實施土方開挖現場監理,土方開挖安全監管缺失。監理項目部未按照《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3531標安全旁站監理細則》和《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3531標監理規劃》要求,安排監理工程師對土方工程實施安全旁站監理,填寫旁站記錄。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六)寶豪市政公司項目管理情況。

  1.項目管理情況。

  寶豪市政公司主要負責3131標車站土方工程、車站主體工程除鋼筋制作安裝、混凝土澆搗、模板制作安裝以外的土建施工項目(含臨時設施、圍護結構、附屬結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場地準備及建設單位臨時設施等工程。經查,3131標車站圍護結構及主體工程都由寶豪市政公司負責施工。

  寶豪市政公司在3131標福保站專業分包工程中配置了管理機構,公司總經理虎長水兼任3131標的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對外協調工作;現場負責人鄭壯桃具體負責現場工作,經查,由其統一協調隆盛建筑公司土方開挖作業;現場工長魏海和負責支撐安裝、機械調配、日常雜工分配,安排指揮班組工人作業。經查,虎長水及鄭壯桃都無建造師資格證書,魏海和有施工員上崗證書。

  2.存在問題。

  (1)違法承包工程。寶豪市政公司超越資質等級與市政總公司簽定《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2016—3131—0003),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2)違法分包工程。寶豪市政公司將3131標土方工程分包給隆盛建筑公司,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3)未按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現場未設置健全的管理機構,現場負責人鄭壯桃無任何資質證書,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4)未按總包單位通知要求停工,在地鐵集團通知停工期間擅自開工。寶豪市政公司3131標現場負責人鄭壯桃,實際負責協調隆盛建筑公司土方開挖事宜。5月9日下午,鄭壯桃接到市政總公司項目部執行經理周志鵬傳達停工通知后,繼續安排隆盛建筑公司土方開挖作業,并于5月10日下午地鐵集團現場檢查后,安排隆盛建筑公司繼續施工,直到5月11日上午事故發生,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5)安全防范措施缺失。5月11日上午,寶豪市政公司現場工長魏海河安排雜工班長陳足朵等5人到土方開挖面作業,在危險區域作業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寶豪市政公司也未與隆盛建筑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6)在事故調查中組織有關人員作偽證。事故發生后,寶豪市政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根據市政總公司召開的會議要求,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配合市政總公司偽造勞務分包合同、相關分包合同招投標文件和審批流程內容等文件資料,并配合統一口徑,在接受調查詢問時作偽證。

  (七)隆盛建筑公司項目管理情況。

  1.項目管理情況。

  隆盛建筑公司主要負責3131標的土方開挖、外運、卸土至收納場等工程內容。現場配備了機械班組,有3臺挖掘機,由兩班司機輪班作業,配備了泥頭車班組外運土方。

  袁華林是隆盛建筑公司在3131標項目的現場負責人,負責指揮機械負責人梁金泉開展工作并調配泥頭車班組,梁金泉根據袁華林和鄭壯桃的指令安排、協調、指揮挖掘機司機作業,負責上午的現場安全管理。

  2.存在問題。

  (1)未按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現場未設置健全的管理機構,負責人袁華林無任何資質證書,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2)停工期間,未按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存在超挖。5月11日,現場土方開挖時,處于軟土層中的第二級平臺收坡較快,形成局部超挖;現場作業未按《福保站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落實雨季施工土方開挖面保護措施。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3)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土方開挖面安全隱患。5月11日上午,開挖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土方開挖坡面的坍塌事故隱患,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4)在事故調查中組織有關人員作偽證。事故發生后,隆盛建筑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市政總公司要求,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配合市政總公司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偽造雙方之間的土方分包合同、相關分包合同招投標文件和審批流程內容等文件資料,并配合統一口徑,在接受調查詢問時作偽證。

  (八)政府部門安全監管單位監督管理情況。

  1.市政總站對3131標的監督檢查不力。

  市政總站于2016年5月成立,作為市住建局直屬事業單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負責包括在市住建局報建的市軌道交通等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2016年5月,地鐵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經報市住建局辦理項目質量、安全提前介入監督登記手續。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市政總站對地鐵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3131標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存在未及時制定監督計劃,對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履職情況和施工總分包情況檢查不力等問題。

  (1)市政總站于2016年6月開始編制《深圳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告知書》,2017年3月形成初稿,后根據市編辦2017年4月關于填報市住建局《安全生產監管清單》的要求,對初稿至今還在修改中,市政總站對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因此未制定監督計劃。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第九條“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第五條“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的規定,市政總站未按規定及時制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監督計劃。

  (2)市政總站在監督檢查過程中,針對發現的市政總公司項目經理胡正東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先后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2月15日發出執法文書要求限期改正,市政總公司和胡正東逾期未改正。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第十條“監督機構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的規定,市政總站未按規定督促市政總公司和胡正東落實整改到位。

  (3)市政總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甘肅鐵科咨詢公司安全總監李強以及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第八條“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關于檢查項目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履職的規定,市政總站未按規定檢查發現李占瑛、李強、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

  (4)未按規定核查寶豪市政公司超越其資質等級承包專業分包工程。根據《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質監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三)核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有關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是否健全”的規定,市政總站未按規定檢查發現寶豪市政公司超越其資質等級承包專業分包工程的問題。

  2.市住建局對3131標的安全執法檢查缺乏有效的監督指導。

  市住建局依據《深圳市黨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規定》,負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邊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監管責任。市住建局內設機構質量安全監管處作為具體監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質量安全監管處對市政總站在3131標的監督檢查中存在的未制定監督計劃,對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履職情況和施工總分包情況檢查不力等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市住建局對市政總站的失職問題失察。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擅自組織實施的土方開挖作業未按照施工方案進行,開挖面開挖坡度偏陡,挖掘機作業時局部超挖,坡頂超載。在此情況下,由于場地地質條件較差,受5月9日至10日深圳市普降中到大雨影響,基坑開挖面土體含水量增加,土體強度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開挖面失去穩定,造成了本次邊坡滑塌事故。

  2.寶豪市政公司、隆盛建筑公司違反地鐵集團停工通知要求,擅自組織施工作業。2017年5月9日14時至11日上午10時,寶豪市政公司、隆盛建筑公司違反地鐵集團停工通知要求,分別組織部分員工進行土方開挖作業和下基坑進行抽排水、檢查鋼支撐、鋼圍檁等作業。期間,共外運土方114車。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委托專業單位對事故發生區域進行了補充勘察并出具《深圳市5·11事故現場的補充勘察說明》(以下簡稱《勘察說明》),《勘察說明》和現場實際開挖情況與該項目勘察單位所提供的地質條件和巖土參數基本一致,可排除項目勘察單位提供地質資料不準確的因素。本項目采用地下連續墻加內支撐的方案,事故發生后基坑支護體系仍處于安全狀態,可排除項目設計單位設計方案不安全的因素。本項目發生滑塌事故時,現場正常作業,排除人為破壞的因素。

  (二)間接原因。

  1.地鐵集團未認真落實建設單位職責,對施工、監理單位現場人員履職情況檢查整改不力,未跟蹤落實停工通知。

  (1)未落實施工、監理單位人員履職情況管理要求。

  未按施工總承包合同要求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主任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未按監理合同要求對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

  地鐵公司駐3131標業主代表虞亞定未按其崗位職責要求定期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形成書面記錄;也未將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不履職、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配備不足問題向上級反映。

  (2)未跟蹤落實停工通知。5月9日下午下達停工通知后,未對現場是否真正停工進行有效督促落實。

  2.市政總公司未認真落實施工單位職責,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未完全履職,違法分包、對分包單位管理不力,對土方開挖工程現場監督整改不力,未有效督促落實建設單位的停工通知。

  (1)項目管理人員配置不符合合同約定,主要管理人員未完全到崗履責。市政總公司按合同組建了3131標項目經理部,但項目經理胡正東同時擔任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經理,后又被天健集團任命為坪山水務EPC項目專職副總指揮;項目總工程師李占瑛同時兼任市政總公司布龍路龍景立交至龍華段城市化公路改造項目總工程師。項目經理及項目總工程師任職不符合合同中不得兼職的約定,項目經理胡正東及項目總工程師李占瑛都未履行其崗位職責,施工資料中部分項目經理簽字由項目部人員假冒簽名。

  (2)違法分包工程。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市政總公司與寶豪市政公司簽訂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3)未履行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職責。分包單位寶豪市政公司及隆盛建筑公司未設置健全的管理機構,現場負責人無相應資質證書。市政總公司未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履行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職責。

  (4)對危險性較大的土方開挖工程安全隱患未進行有效監督。對土方開挖工程未進行現場監督,對超挖現象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違反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5)未按要求落實地鐵集團停工通知。在地鐵集團下達停工通知后,未將停工通知下達給隆盛建筑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對照施工組織設計開展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也未對現場是否實際停工進行檢查。

  (6)市政總公司未落實對項目部的管理。市政總公司對3131標項目部的管理,主要依托其下屬部門隧道分公司進行,未對項目部人員履職情況、分包單位人員配備情況、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3.寶豪市政公司違法承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現場管理架構不健全,不落實停工通知,安排工人到危險區域作業且無相應安全防范措施。

  (1)違法承包工程。寶豪市政公司超越資質等級與市政總公司簽定《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2016—3131—0003),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2)違法分包工程。寶豪市政公司將3131標土方工程分包給隆盛建筑公司,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3)未按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現場未設置健全的管理架構,現場負責人鄭壯桃無任何資質證書,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

  (4)未按要求停工,在地鐵集團通知停工期間擅自開工。寶豪市政公司3131標現場負責人鄭壯桃,實際負責協調隆盛建筑公司土方開挖事宜。5月9日下午,鄭壯桃接到市政總公司項目部執行經理周志鵬傳達停工通知后,繼續安排隆盛建筑公司土方開挖作業。并于5月10日下午地鐵集團現場檢查后,安排隆盛建筑公司繼續施工,直到5月11日上午事故發生。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5)安全防范措施缺失。5月11日上午,寶豪市政公司現場工長魏海河安排雜工班長陳足朵等5人到土方開挖面作業,在危險區域作業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寶豪市政公司也未與隆盛建筑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5.隆盛建筑公司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在明知地鐵集團停工通知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施工,且不按施工方案進行土方開挖作業,現場超挖,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未按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現場未設置健全的管理機構,負責人袁華林無任何資質證書,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2)擅自組織的土方開挖作業未按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存在超挖。明知地鐵集團已組織檢查停工情況,仍擅自組織土方開挖作業。5月11日,現場土方開挖時,處于軟土層中的第二級平臺收坡較快,形成局部超挖。其現場作業未按《福保站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落實雨季施工土方開挖面保護措施,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3)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土方開挖面安全隱患。5月11日上午,開挖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土方開挖坡面的坍塌事故隱患,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5.甘肅鐵科咨詢公司安全監理人員配備不足,對施工單位履職情況監督不力,對施工單位違法分包工程、分包單位違法承包工程失察,對土方開挖工程現場旁站監理缺失。

  (1)未按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安全監理力量不足。項目部只配備安全總監張豐臣,未配置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合同要求和監理規劃配備1名安全總監和2名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

  (2)未履行監理職責。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在分包工程開工前審查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質資料,對違法分包行為失察。

  (3)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管理人員配置及履職不到位失察。市政總公司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隆盛建筑公司和寶豪市政公司未配備符合規定的管理機構,監理單位沒有為此提出整改意見,也未將相關情況上報建設單位。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4)未按規定實施土方開挖現場監理,土方開挖安全監管缺失。監理項目部未按照《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3531標安全旁站監理細則》和《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3531標監理規劃》要求,安排監理工程師對土方工程實施安全旁站監理,填寫旁站記錄。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6.市政總站對3131標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力。

  市政總站于2016年5月成立,作為市住建局直屬事業單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負責包括在市住建局報建的市軌道交通等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2016年5月,地鐵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經報市住建局辦理項目質量、安全提前介入監督登記手續。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市政總站對地鐵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3131標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存在未及時制定監督計劃,對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履職情況和施工總分包情況檢查不力等問題。

  7.市住建局對3131標的安全執法檢查缺乏有效的監督指導。

  市住建局依據《深圳市黨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規定》,負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邊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監管責任。市住建局內設機構質量安全監管處作為具體監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質量安全監管處對市政總站在3131標的監督檢查中存在的未制定監督計劃,對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履職情況和施工總分包情況檢查不力等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對市政總站的失職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3號線三期南延工程主體3131標“5·11”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已對4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事故調查組另建議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追究1人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上述涉嫌犯罪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國有企業內部監察對象的,按照有關管理權限,責成相關單位在具備處理條件時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

  根據調查認定的失職失責事實、性質,事故調查組在對3個涉責單位的17名責任人員調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建議對17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5家事故責任單位及13名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另建議對市住建局等4家單位,分別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或作書面告誡處理。

  對于事故可能涉及的相關職務犯罪線索,建議由檢察機關繼續依法獨立調查。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5人)。

  (1)鄭壯桃,寶豪市政公司3131標現場負責人。其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地鐵集團及其市政總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通知停工后,仍然陽奉陰違,抗拒執行,并擅自安排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展基坑內作業,擅自協調安排隆盛建筑公司繼續開展土方開挖外運作業,且未能及時有效組織排查發現和消除施工作業現場存在土方超挖、坡頂超載的重大安全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2)梁金泉,隆盛建筑公司3131標現場機械負責人,在明知地鐵集團檢查要求停工的情況下,仍然根據本單位現場負責人袁華林以及土方發包單位寶豪市政公司現場負責人鄭壯桃的授意,擅自組織現場土方開挖外運作業,且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土方超挖、坡頂超載的重大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3)劉明芳,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副經理,作為具體組織項目實施、承擔項目管理的隧道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在3131標項目經理胡正東未能到位履職,且實際承擔項目部日常管理職責的周志鵬未被明確發文任命為項目執行經理的情況下,直接管理3131標項目部并對該項目重要業務直接行使決策權。但其未能依法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對3131標項目總體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協調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落實地鐵集團的停工通知,未能組織人員及時有效排查發現并消除相關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積極參與組織作偽證,頑固對抗事故調查,毫無悔改態度,情節惡劣。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追究。

  另鑒于其作為項目管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節嚴重,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4)卓文斌,甘肅鐵科咨詢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3531標監理總代及福保站監理組組長。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認真做好監督、執行旁站監理、安全巡查等制度的落實,未按照建設單位地鐵集團停工通知要求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存在的土方開挖作業、基坑內作業等重大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的監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另鑒于其作為注冊監理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節嚴重,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5)周志鵬,市政總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工程3131標項目執行副經理,在該項目經理胡正東未能到位的情況下,在其所在隧道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劉明芳的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該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但其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在明知3131標項目存在隆盛建筑公司這一土方分包單位的情況下,僅將停工通知傳達給專業分包單位寶豪市政公司,而未將停工通知傳達到隆盛建筑公司,且對于寶豪市政公司擅自組織開展基坑內作業以及擅自協調安排隆盛建筑公司開展土方開挖外運作業的問題嚴重失察,未能及時有效組織排查發現和消除現場土方超挖、坡頂超載的重大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17人)。

  (1)市政總公司(8人)

  ①尹劍輝,男,1968年4月出生,漢族,河北石家莊人,研究生學歷,群眾,2014年3月至今任天健集團副總裁,2015年7月至今兼任市政總公司董事長。未認真履行市政總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放任3131標項目經理胡正東、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未到位履行崗位職責以及“以包代管”等問題;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并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情節惡劣。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市國資委按照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相關獎懲制度從嚴給予處分。

  ②卜令秋,男,1969年10月出生,漢族,山東濰坊人,大專學歷,群眾,2015年7月至今任市政總公司總經理。其作為市政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3131標項目管理人員配置和項目分包疏于管理,對寶豪市政公司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等問題失察,并放任3131標項目經理胡正東、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未到位履行崗位職責以及“以包代管”等問題;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并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情節惡劣。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按照集團內部獎懲制度從嚴給予處分。

  ③劉鐵軍,男,1970年12月出生,漢族,湖北天門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2015年7月至今任市政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工作。對3131標質量安全監管不力,未按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項目經理胡正東、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問題落實整改到位。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④龔穎,男,1976年11月出生,漢族,湖北黃岡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2016年1月至今任市政總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經營管理。對于將3131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寶豪市政公司等問題失察。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⑤胡正東,男,1970年1月出生,漢族,湖北監利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2010年12月至事故發生時任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總經理。2015年12月市政總公司中標地鐵三號線南延工程3131標,其被任命為3131標項目經理。其雖因上級人事調整的原因未能實際履行崗位職責,但在代表市政總公司簽訂合同以及相對有限的參與項目管理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人員力量不足,寶豪市政公司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等問題未及時向上級反映或嚴重失察;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并參與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情節惡劣。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⑥范仕群,市政總公司隧道分公司合約部部長,中共黨員,事故發生后,根據公司領導指示,具體負責組織偽造勞務分包合同、土方分包合同,并偽造分包合同的相關招投標文件及審批流程等文件資料。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⑦李占瑛,市政總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工程3131標技術總工,中共黨員,對現場土方開挖作業疏于管理和指導,未按職責要求落實技術方案實施,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⑧陳東海,市政總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工程3131標工程部長,中共黨員,對現場土方開挖作業疏于管理和指導,未按職責要求組織實施現場土方開挖作業,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天健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2)地鐵集團(5人)

  ①孫波,男,1967年5月出生,漢族,安徽蕭縣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2015年5月至今任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副總經理兼工程二中心總經理,主持工程二中心工作。對工程二中心落實3131標安全生產責任制疏于管理,對工程二中心存在未按規定檢查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胡正東、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監理單位安全總監李強以及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問題失察。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地鐵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②陳友坤,男,1972年3月出生,漢族,湖北黃岡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2015年4月至今任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安質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安質中心工作。對安質中心落實3131標安全生產責任制疏于管理,對安質中心未按規定檢查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胡正東、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監理單位安全總監李強以及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問題失察, 對工程二中心的業務工作監督不力。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地鐵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③金先京,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副經理,中共黨員,分管工程二中心工程三部及工程二中心質量安全工作。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地鐵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④袁傳旭,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工程二中心三部部長,群眾,負責地鐵3號線南延段等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管控不夠,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地鐵集團根據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政紀處分。

  ⑤虞亞定,地鐵集團駐3131標業主代表,中共黨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根據相關管理權限,建議由深圳市國資委責成地鐵集團黨委以及董事會根據黨紀黨規和本單位內部獎懲制度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3)市政總站(4人)

  ①范艷坤,男,1975年8月出生,漢族,湖南桃江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市政總站監督三部主要負責人(九級監督員)。在對3131標的監督檢查中,組織監督三部安全執法檢查工作不力,未按規定檢查發現寶豪市政公司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的問題;未按規定檢查發現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安全總監李強以及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對發現的項目經理胡正東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未按規定督促整改到位。范艷坤作為監督三部主要負責人,對該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范艷坤記過的行政處分。

  ②顧恒太,男,1969年8月出生,漢族,吉林樺甸人,大學本科學歷,群眾,現任市政總站監督三部負責人(七級監督員)。在對3131標的監督檢查中,組織監督三部安全執法檢查工作不力,未按規定檢查發現寶豪市政公司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的問題;未按規定檢查發現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安全總監李強以及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對發現的項目經理胡正東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未按規定督促整改到位。顧恒太作為監督三部負責人,對該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顧恒太警告的行政處分。

  ③陳明懷,男,1966年1月出生,漢族,重慶豐都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市政總站監督三部監督員(八級)。在對3131標的監督檢查中,監督不力,未按規定檢查發現寶豪市政公司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的問題;未按規定檢查發現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安全總監李強以及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對發現的項目經理胡正東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未按規定督促整改到位。陳明懷作為監督三部監督員,對監督三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市、區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機關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九)防范、整治公共安全問題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產隱患失職的;(十)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管轄地區、管轄業務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訓誡”,建議由市監察局對陳明懷作訓誡處理。

  ④于志敏,男,1984年8月出生,漢族,湖南常德人,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2016年6月至12月任市政總站監督三部監督員,2017年1月至今任市政總站總工室監督員(十級)。在對3131標的監督檢查中,監督不力,未按規定檢查發現項目總工程師李占瑛、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程立其、吳宗璋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對發現的項目經理胡正東未履行崗位職責的問題,未按有關規定督促整改到位。于志敏作為監督三部、總工室監督員,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市、區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機關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九)防范、整治公共安全問題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產隱患失職的;(十)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管轄地區、管轄業務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訓誡”,建議由市監察局對于志敏作訓誡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和個人。

  1.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5個)。

  (1)市政總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工程,違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未依法履行對分包單位統一管理、協調的職責,未采取有效的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組織發現并消除土方開挖作業事故隱患,對地鐵集團停工通知落實不到位,未做好停工期間的現場防護,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后,不配合事故調查,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故發生單位作偽證。

  鑒于其違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對該起較大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3號,2015年根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7號修訂,下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組織有關工作人員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下同)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建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下同)第六十七條、《深圳市建筑市場嚴重違法行為特別處理規定》(深圳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9號,下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違法分包的行為,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下同)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2)寶豪市政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專業分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且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能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違反停工通知擅自施工;未采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土方開挖坡面的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市政總公司作偽證。

  鑒于其對該起較大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配合其他事故發生單位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建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建筑市場嚴重違法行為特別處理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另鑒于其沒有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基坑內作業等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甚至拒不服從發包單位的停工通知,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形同虛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128號令,下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專業分包工程以及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3)隆盛建筑公司作為土方分包單位,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能有效教育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土方開挖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土方開挖坡面的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且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市政總公司作偽證。

  鑒于其對該起較大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配合其他事故發生單位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建筑市場嚴重違法行為特別處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另鑒于其沒有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土方開挖作業等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土方開挖坡面的事故隱患,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予以處罰。

  (4)甘肅鐵科咨詢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未對土方作業進行旁站監理,未發現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制止停工期間的土方開挖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建筑市場嚴重違法行為特別處理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5)地鐵集團作為建設單位,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情況失察;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管控不嚴,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13人)。

  (1)市政總公司(6人)

  ①尹劍輝,2014年3月至今任天健集團副總裁,2015年7月至今兼任市政總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市政總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對3131標項目經理胡正東、項目技術負責人李占瑛未履行崗位職責,“以包代管”等問題疏于管理,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②卜令秋,市政總公司總經理,未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項目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處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③胡正東,市政總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工程3131標項目經理,雖因上級人事調整的原因未能實際履行其崗位職責,但其既未依法依規提出異議,且放任項目部其他工作人員以自己名義在相關項目管理文件資料上簽名,放任甚至授意項目部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施工安全等管理上實施相關弄虛作假行為,致使該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難以有效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另其作為項目經理未執行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并參與組織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④劉鐵軍,市政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具體分管公司的生產、安全工作,未能有效地督促該項目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項目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處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⑤王興,市政總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工程3131標安全總監,履行職責不到位,未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提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處罰。

  ⑥戴加仁,市政總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工程3131標安質部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土方開挖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提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處罰。

  (2)寶豪市政公司(2人)

  ①鄭相強,寶豪市政公司董事長,未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單位派駐3131標專業分包項目部負責人拒不執行發包單位停工通知的行為失察,且未能及時有效組織排查發現并消除現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配合市政總公司作偽證并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②虎長水,寶豪市政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收到發包單位停工通知后,仍然組織本單位派駐分包項目的工作人員擅自開工,且未能及時有效組織排查發現并消除現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配合市政總公司作偽證并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3)隆盛建筑公司(2人)

  ①張坤,隆盛建筑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土方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有效組織排查發現并消除土方超挖、坡頂超載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配合市政總公司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②袁華林,隆盛建筑公司現場負責人,實際負責組織土方開挖外運等施工作業,履行職責不到位,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在明知事故發生前地鐵集團組織檢查要求停工后,仍然聽從寶豪公司現場負責人的協調安排,擅自組織開展土方開挖外運等作業,且未能及時有效組織排查發現并消除土方超挖、坡頂超載的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對于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的行為,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4)甘肅鐵科咨詢公司(3人)

  ①楊文輝,甘肅鐵科咨詢公司總經理,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檢查不力,對監理項目部的工作督導不足,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②陳軍,甘肅鐵科咨詢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3531標項目總監。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理人員的工作督導不足,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福田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鑒于其行為還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第十四條規定,且情節嚴重,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其予以處罰。

  ③張豐臣,甘肅鐵科咨詢公司地鐵3號線南延線3531標監理負責人。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實際施工過程監督不力,對現場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其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第十四條規定,且情節嚴重,對本次事故負有監理責任。建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其予以處罰。

  (四)其他建議。

  建議以下單位作出書面檢查或作書面告誡處理:

  (1)市住建局,作為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監管責任部門,對3131標的安全執法檢查缺乏有效的監督指導。建議由市監察局對市住建局作書面告誡處理,責成市住建局吸取事故教訓,強化對市政總站的監督考評,進一步提升安全執法檢查水平。

  (2)市政總站,作為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監管執法責任單位,對3131標的監督檢查不力。建議責成市政總站向市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3)地鐵集團,作為3131標的建設單位,存在對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履職情況檢查不力等突出問題。建議責成地鐵集團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4)天健集團,作為3131標施工單位市政總公司的母公司,不當干預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市政總公司的人事安排,將已擔任3131標項目經理的胡正東任命為其它項目負責人,不僅導致違反施工合同約定,更造成胡正東未能按合同約定正常履行項目經理的安全管理職責,直接影響3131標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議責成天健集團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加強對建設領域施工安全的監管。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目前建筑施工域事故多發的嚴峻形勢,制定相應措施,督促企業將安全生產責任真正落到實處,通過誠信體系等手段,對不落實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從嚴從重處理。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部門應強化對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及個人履職情況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有相應處理措施;應強化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督,重點抽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方案及實施情況,杜絕群死群傷事故。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部門應強化對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及個人履約、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懲不履行合同、不履職行為;應強化對項目施工總承包及分包的監管,嚴懲違法分包、“以包代管”等亂象;應強化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管,重點抽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方案及實施情況,有效防范群死群傷事故。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建設過程各層級管理。

  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嚴格對照合同,加強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履約評價管理,特別要嚴查現場管理組織架構及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監理單位應配備足夠安全監理人員,全面把控現場施工安全情況;施工總包單位除按要求落實自身施工安全管理職責外,還應加大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通過對分包單位人員履職及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管控,杜絕總包與分包兩層皮及“以包代管”現象。

  (三)強化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體系,特別要落實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過程的管理。應加強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論證管理,嚴格專項方案的實施,明確崗位責任并責任到人,在重要環節中要做到留痕且可追溯,真正做到有交底、有檢查、有整改、有驗收,有效管控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遏制群死群傷事故。

  (四)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加大施工操作層的安全教育力度。

  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理念。要把加強安全培訓作為安全生產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和保障手段,切實做到員工培訓不到位企業不能生產,全面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對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要扎實,不走形式,保證足夠課時,讓工人真正意識到安全風險,掌握相應的安全常識和操作安全知識;在日常安全檢查中,要對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等行為做好批評與再教育,逐步提高操作層的安全意識,真正把施工安全各項制度落實到操作層,保證項目的施工安全。

  (五)科學合理確定施工工期,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建設單位要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建設工程的復雜程度,特別是前期建筑物拆遷、管線遷改等影響,認真、慎重、合理地確定施工合同工期。避免出現因工期緊張,施工單位搶進度,進而風險防控能力下降的情況。施工單位要科學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實現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妥善處理工程安全與工程工期的關系,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六)合法合規,按基本建設程序合理建設。

  重大項目及民生工程的建設,應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合理安排,給項目立項、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建設施工等各階段合理的時間。應提前規劃,依法報建,不盲目計劃、倉促上馬,減少建設施工階段趕工期、搶進度的壓力,從外部環境為施工安全提供有利條件。

  (七)地鐵集團應提高深基坑工程設計水平。

  目前地鐵明挖車站深基坑工程普遍采用一道砼支撐加多道鋼管支撐的支護方式,因鋼管支撐太密,對土方開挖造成很大難度,不按方案開挖、先挖后撐、超挖成為施工常態,碰到淤泥質土及暴雨季節,很易發生土方坍塌。地鐵集團應認真總結該事故的設計不利因素,提高深基坑工程設計水平,尋求施工更便捷更安全的設計方案。

  (八)市國資委應加強對下屬國有企業的管理。

  該事故暴露出市屬國有企業天健集團及地鐵集團都存在內部管理問題,其中天健集團對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管控過深過細,中層干部人事任命、施工分包隊伍確定等都須經集團決定,嚴重影響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地鐵集團安全質量相關崗位設置不合理,現場業主代表安全質量職責較重,但對業主代表履職情況又疏于管理,未真正按崗位職責進行履職考核。市國資委應通過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理順下屬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提高安全質量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