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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僑聯辦公樓后門雨棚“6·6”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日前,《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僑聯辦公樓后門雨棚“6·6”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市政府批復結案,現予公布。

市安全監管局

  2018年9月11日

  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僑聯辦公樓后門雨棚“6·6”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6月6日上午11時00分,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順昌街88號的由深圳市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承租的平湖街道僑聯辦公樓(原稱“平湖鎮僑聯辦公樓”,以下簡稱僑聯大樓)后門雨棚發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4.2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少春同志批示要求對此類臨建、搭建的物體進行全面排查,該加固的要及時加固,該拆除的堅決拆除,嚴防發生類似問題。市委書記王偉中、市長陳如桂、常務副市長劉慶生等同志第一時間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組織力量開展救援,全力救治傷員,舉一反三,全面清查整治臺風暴雨期間各類安全隱患,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后,根據市領導批示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委辦)牽頭,市住房建設局、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總工會及龍崗區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聘請專家協助開展技術調查分析,邀請市紀委監委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僑聯大樓建設施工基本情況

  經查,僑聯大樓于2000年7月設計,設計單位為深圳市設計裝飾工程公司,建設單位為深圳市龍崗區平湖鎮歸國華僑聯合會(現已更名為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歸國華僑聯合會,以下簡稱“平湖僑聯”),監理單位為深圳市深龍港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深圳市平湖鎮安達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工程無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為非正式報監項目,深圳市龍崗區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以提前介入形式提供質量監督服務。

  僑聯大樓為四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為3098平方米,開工時間2000年11月,竣工時間約為2001年7月。設計圖紙及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主要有: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水電工程及第四層室內裝修工程,工程合同結算造價為357.72萬元。

  經查,該大樓屬于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依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等政策法規,該大樓主體建筑與事發雨棚等附屬建筑物一并于2009年12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申報,依規可以不予處理。

  (二)事發雨棚基本建設情況

  經查,發生坍塌的雨棚位于深圳市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承租的僑聯大樓后門(以下簡稱雨棚),建成于2001年底,之后未擴建。因當時的僑聯大樓承租方深圳市平湖東海漁港酒樓(為個體工商戶性質,實際控制人王偉球)決定在對該大樓1-3層進行室內裝修的同時,在該大樓后門增建該雨棚,一并發包給江景奇個人承包施工。該酒樓實際控制人王偉球指派時任酒樓總經理司徒志誠具體統籌負責上述工程項目的建設。江景奇指派李艷進等人擔任現場施工員,參與施工的現場管理。該雨棚建設項目,無報建手續,未委托設計單位設計,無正規設計圖紙,施工現場無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單位,施工時間自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經現場檢測認定,該雨棚屋蓋為輕鋼桁架結構梁、鋼絲網砂漿構成,桁架梁一端與僑聯大樓主體墻面之間以膨脹螺栓固定,桁架梁另一端以兩根鋼格構—混凝土柱支承。雨棚面積約為50m2,兩根支承柱高均為4.1m,柱間距為6.5m,桁架跨度為4.8m,頂面為不上人屋面。

  (三)與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出租方

  平湖僑聯:注冊成立于1984年2月,為社會團體組織性質,接受龍崗區平湖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業務指導。

  2.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承租方

  (1)深圳市平湖東海漁港酒樓(以下簡稱東海漁港酒樓):成立于2001年,為個體工商戶性質,注冊經營者為于富霖,2003年底變更為王慶權,實際控制人為王偉球(香港籍);

  (2)深圳市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東海漁港酒樓于2011年9月申請變更單位性質、名稱,變更注冊登記為深圳市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慶權,實際控制人仍為王偉球;

  3.深圳市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2014年5月,深圳市東海漁港餐飲有限公司通過協議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應和,且陳應和為實際控制人。

  因僑聯大樓緊鄰物業雙擁街保齡球館和停車場歸另一單位立大車料(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為便于餐飲服務經營,2014年8月1日,陳應和代表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于立大車料(深圳)有限公司負責人曹淑芬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場地:雙擁街保齡球館和停車場,面積約4400平方米,用于承擔酒店宴席大堂和停車場;合同租期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該合同經雙方協商約定,于 2018年3月31日提前終止,上述物業于2018年3月31日被出租方收回,導致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無法繼續經營,于2018年3月31日停止營業。

  (四)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租賃情況

  1.平湖僑聯將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出租給東海漁港酒樓情況(2001年12月1日-2011年11月30日期間)

  2001年12月1日,平湖僑聯時任負責人陳景堂與東海漁港酒樓實際控制人王偉球代表各自單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場地:僑聯大樓一至四層,其中1-3層酒樓店面用于酒樓營業、四層指定區域用于辦公,另加大樓右側950平方米空地的場地;合同租期:2001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合同約定:本合同期滿,屬乙方在大樓內、外投資興建的一切項目(不包:廚具、餐具、空調)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改變大樓主體,確實須改動,須經甲方報建設部門鑒定后才能動工,甲方有權向乙方作出違規處罰。

  2.平湖僑聯將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第二次出租給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前身為東海漁港酒樓)情況(2011年12月1日-2014年4月1日期間)

  2011年12月1日,平湖僑聯時任負責人王澤恩代表單位與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場地:同上;合同租期:2011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經雙方協商約定,該合同擬于 2014年4月1日提前終止,但實際至2014年6月1日平湖僑聯將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另行出租給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才終止。

  3.平湖僑聯將僑聯大樓物業及其附屬雨棚出租給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情況(2014年6月1日-事故發生期間)

  2014年6月1日,平湖僑聯時任負責人王桂慶代表單位與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場地:同上;合同租期為:2014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合同約定:甲方對房屋要正常使用出現缺陷進行維修,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7天內未能及時處理由乙方自行維修,費用可以在次月租金中扣除,如屬乙方使用不當造成之缺陷,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截止事發時該合同仍未實際終止。

  (五)雨棚使用及結構改造、維修管理情況

  1.雨棚使用情況

  經查,根據200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日平湖僑聯先后與東海漁港酒樓、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簽訂的合同約定,雨棚自建成后至2014年5月31日由深圳市平湖東海漁港酒樓、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使用。

  2014年6月1日,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與平湖僑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以長期租賃的形式取得僑聯大樓2300m2(其中1-3層酒樓店面用于酒樓營業+四層指定區域用于辦公,下同)另加大樓右側950平方米空地的場地,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東海漁港公司承租區域。根據上述合同約定,2014年6月1日至事故發生期間,雨棚歸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承租使用。

  2.雨棚結構改造情況

  經查,雨棚于2001年年底完工,東海漁港酒樓承租期間,于2007年對雨棚進行過一次結構改造,改造內容為在雨棚頂面砂漿面層上補加一層鋼絲網細石混凝土。

  3.雨棚維護管理情況

  (1)雨棚建成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根據2001年12月1日平湖僑聯與東海漁港酒樓簽訂的合同約定,雨棚自建成至2011年11月30日,雨棚物業歸投資建設方東海漁港酒樓所有,由該單位實際控制、使用。但東海漁港酒樓并未按相關技術規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雨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2)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期間。根據2011年12月1日平湖僑聯與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簽訂的合同約定,2011年12月1日后,雨棚物業作為僑聯大樓附屬建筑物,一并歸平湖僑聯所有并承擔上述物業的維護保養義務,但仍由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偉球)承租使用。但平湖僑聯未按相關技術規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雨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3)2014年6月1日至事故發生期間。2014年5月,因東海漁港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王偉球將公司股權協議轉讓給陳應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陳應和,變更后的東海漁港公司于2014年6月1日向平湖僑聯承租僑聯大樓及其該附屬的雨棚。根據合同約定,雨棚歸東海漁港公司承租使用,但約定平湖僑聯作為出租方承擔對雨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的責任。平湖僑聯并未按相關技術規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雨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2014年5月,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在正式簽訂合同前實際接管該大樓期間,因發現雨棚底部發霉變黑、滲漏,主動對雨棚頂面進行過瀝青防水和底部重新粉刷,頂面粘貼 2mm 厚防水卷材,頂面防水施工措施對雨棚防水、結構耐久性有提高作用,粘貼的防水卷材較輕,雨棚底部粉刷層未超過 1mm。經技術評估,上述雨棚頂面防水和底部粉刷行為,未明顯增加雨棚荷載,未對雨棚結構安全構成實質性影響。

  (六)事故發生時天氣情況

  2018年6月6日0時01分至2018年6月6日11時00分,平湖站(站點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守珍街93號平湖街道辦樓頂)降雨量為35.5毫米,期間最大小時雨量22.7毫米,時間點為2018年6月6日10時至11時,平均風速2.8m/s,瞬時最大風速5.0m/s,瞬時最大風速時間點10時38分,全市普降暴雨,深圳市氣象局于6月6日上午10點10分發布了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6月6日10時左右,因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于2018年3月31日停業,原公司13名員工(公司總共65名員工)相約到公司所在的位于龍崗區平湖街道順昌街88號的僑聯大樓碰頭協商,討論停業后員工今后的去向等事宜。因停業后該大樓中央空調停用,天氣炎熱,且適逢強降雨天氣,因此選擇在后門雨棚下進行討論。商討至11時00分許,雨棚發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及評估

  1.應急救援情況:2018年6月6日11時00分雨棚發生坍塌,區總值班室接到報警后于11時06分通知平湖街道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力量,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副主任劉慶帶領建設辦、安監辦、鳳凰社區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處置工作;市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于11時07分立即通過系統通知平湖街道專職消防隊第一時間出動力量赴現場實施救援,隨后鳳凰社區小型消防站趕赴現場進行救援,共30人及6臺車;11時07分龍崗公安消防大隊和平湖武警消防中隊接到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進行救援工作,出動50名官兵和3輛消防車;其他力量是平湖交警中隊5人,街道應急分隊30人,平湖派出所90人,平湖醫院及華僑醫院出動救護車4輛。街道主要領導張志華書記帶領班子成員8人、所處的鳳凰社區工作站所有領導也立即趕赴現場,街道城建辦35人,安監辦9人,執法隊20人,應急指揮中心4人,鳳凰社區41人,合計314人,13臺車。14時30分救援工作結束,被壓人員全部救出,受傷人員第一時間被送至醫院進行救治。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將事故相關人員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了解事故發生經過。

  2.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后,市委書記王偉中、市長陳如桂、常務副市長劉慶生等同志第一時間指示:迅速組織力量開展救援,全力救治傷員,舉一反三,全面清查整治臺風暴雨期間各類安全隱患,避免類似事故發生。龍崗區委書記張勇同志、市安委辦主任姚亮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救援處置工作,并指示消防、平湖街道、衛計全力做好救治工作。

  3.應急評估情況:事故信息報送渠道暢通,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響應程序正確,未發現救援指揮、作業人員失職、瀆職現象。

  (三)事故損失及其善后處理情況

  1.死亡人員情況(4人)

  (1)劉少棠,女,43歲,廣東廣州人

  (2)程紀榮,女,40歲,河南上蔡人

  (3)王才富,男,49歲,湖北棗陽人

  (4)李芒,男,33歲,廣東深圳人

  2.受傷人員情況(4人)

  (1)朱炳師,男,49歲,廣東博羅人

  (2)鐘衛東,男,48歲,廣東深圳人

  (3)李桂鑫,男,23歲,廣東汕頭人

  (4)林蔚良,男,38歲,廣東遂溪人

  3.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54.2萬元。其中,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423.1萬元,善后處理費用21.5萬元,固定資產損失9.6萬元。

  事故發生后,平湖人民醫院、華僑醫院、龍崗區人民醫院全力救治傷者,相關單位依法積極妥善做好死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接待及安撫賠償等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準確認定事故性質,事故調查組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組織現場勘驗,并委托深圳中建院科技有限公司對雨棚坍塌事故原因進行技術層面的檢測鑒定。委托檢測鑒定內容包括:雨棚結構各節點鏈接構造、雨棚頂面防水構造、測量結構及構件截面尺寸,混凝土及砂漿強度、配筋及鋼筋銹蝕情況、鋼結構焊縫、防腐涂層厚度及銹蝕情況、地面振動情況等。通過結構還原及復核驗算等技術分析,綜合各種因素的疊加影響,檢測鑒定報告從技術層面對雨棚坍塌原因作出如下檢測鑒定結論:1.該雨棚結構無正規設計,計算承載力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且施工環節降低質量標準,關鍵節點薄弱,焊縫質量粗糙,并違規對雨棚結構進行改造,以上是造成雨棚結構整體坍塌的主要原因。2.涂層厚度偏薄、耐久性差,導致構件及節點銹蝕,加之疏于日常維護,導致結構安全性能進一步降低。3.強降雨是造成雨棚坍塌的直接誘因。

  綜合檢測鑒定報告以及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等情況,事故調查組認為,龍崗平湖街道僑聯辦公樓后門雨棚坍塌事故發生,與該雨棚物業現承租經營單位東海漁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應和)無關。該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承租經營期間,未違規改造事發雨棚,未實施任何影響該雨棚結構安全的行為,且根據合同約定不負有對雨棚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義務,雨棚坍塌是其主觀上不能預見,客觀上難以防范的。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通過調查詢問、現場勘驗及技術檢測鑒定,僑聯大樓后門雨棚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因無正規設計、施工單位不具備資質,且違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違規對雨棚結構進行改造,導致雨棚結構嚴重不滿足安全要求,事發時又適逢強降雨天氣,降雨量劇增,雨棚排水不暢,形成大量積水,致使雨棚發生坍塌。具體如下:

  1.雨棚建設單位未依法委托正規設計,導致雨棚結構體系不符合相關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達不到安全要求。

  (1)雨棚屋蓋水泥砂漿層及細石混凝土層頂板自重大,受力鋼筋為普通的鋼絲網片,并非用于混凝土結構的受力鋼筋,不符合當時適用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 10-89)第二節鋼筋的規定。

  (2)頂板未與桁架梁鋼結構形成可靠連接,傳力不明確。桁架之間未設置抗剪連接件,且無側向支撐,屋蓋結構整體穩定性不符合當時適用的《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第8.1.4條的規定。

  (3)桁架梁一端通過膨脹螺栓與酒店外砌紅磚墻進行連接,連接節點薄弱,不符合《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2004)第4.1.3條的規定。

  (4)結構承重柱為格構式鋼柱填充素混凝土組成,結構受力不明確。不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 10-89)及《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 138-2001))的設計構造要求,計算承載力嚴重不足。

  綜上,按此雨棚結構現狀驗算,該雨棚整體結構不滿足安全要求。

  2.施工單位不具備資質,且違規降低施工質量標準,致使雨棚存在嚴重質量缺陷。

  (1)鋼結構焊縫大部分焊腳尺寸小于3mm,不滿足建設當時適用的《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第 8.2.7 條的要求。鋼結構桿件大部分為點焊,焊縫表面有氣孔、夾渣等嚴重質量缺陷。經現場檢測,該雨棚桁架梁鋼結構構件表面涂層總厚度在 71~104μm之間,部分桿件在焊接節點的熱影響區附近涂層脫落導致鋼構件表面存在銹斑,不滿足建設當時適用的《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5-95)第 4.11.4 條對防腐涂層厚度的施工質量要求。

  (2)桁架梁與酒店外砌紅磚墻連接角鋼上的螺栓孔徑偏大,不滿足當時適用的《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5-95)第4.5.2條的規定的施工質量要求。

  (3)雨棚頂面雨水落水口未設置集水漏斗和截污罩,不符合當時適用的《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94)第4.4.5條對屋面排水口的構造的規定,降低了雨水管的排水效率,落水口易于被垃圾、雜物堵塞,雨棚頂面容易形成積水。

  3.雨棚建設單位在使用期間違規對雨棚進行結構改造,進一步降低結構安全性。

  東海漁港酒樓在經營使用期間,于2007年,在沒有經過設計驗算、沒有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違規對雨棚進行結構改造,在雨棚頂面又澆筑了平均厚度約62mm的鋼絲網細石混凝土層,使頂面荷載增加了一倍多(原雨棚頂面平均厚度65mm的鋼絲網砂漿層自重約1.43kN/m2,改造后雨棚頂面平均自重達到了2.98kN/m2),對雨棚結構安全形成不利影響,使本來就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雨棚結構安全性進一步降低。

  4.強降雨的影響。

  事發時恰逢強降雨天氣,事發地降雨量劇增,雨棚排水不暢,導致雨棚頂面形成大量積水,最終超過雨棚承載力,造成雨棚坍塌。

  (二)間接原因

  1.東海漁港酒樓作為雨棚工程的建設單位,未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雨棚進行設計。

  2.東海漁港酒樓作為雨棚工程的發包方,違法發包,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3.平湖僑聯作為出租方,未依法履行出租方對承租方使用、處置租賃物業的監督管理義務,對承租方平湖東海漁港酒樓搭建雨棚未依法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違法發包、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

  4.東海漁港酒樓、平湖僑聯未按規定對雨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導致雨棚原本脆弱的結構強度進一步降低。

  (1)雨棚建好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由投資建設該雨棚的東海漁港酒樓實際控制和使用,但其未按當時適用的《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251-2001)等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對雨棚鋼結構防腐性能每 5 年檢查一次,并定期維護保養。

  (2)2011年12月1日至事發期間,因租賃合同到期,雨棚及其所附屬的主體建筑物由出租方平湖僑聯收回,雨棚依法屬于該單位所有,其繼續將雨棚及其所附屬的主體建筑物一并出租,但其未按當時適用的《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251-2001)等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對雨棚鋼結構防腐性能每 5 年檢查一次,并定期維護保養。

  因年久失修,導致該雨棚桁架梁鋼構件表面涂層脫落導致鋼構件表面存在銹斑,桁架結構與建筑墻面之間連接用膨脹螺栓及貼墻角鋼銹蝕嚴重,進一步降低雨棚結構強度。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僑聯辦公樓后門雨棚“6·6”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原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工程結構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加之事發時強降雨,造成的既有房屋(附屬建筑物)工程質量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4人)

  1.江景奇,其作為事發雨棚工程施工方主要負責人,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規定,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擅自承接施工業務,組織施工時違反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施工建設的雨棚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議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追究。

  2.李艷進,涉案工程施工方現場施工員,明知該雨棚建設工程項目未委托正規設計,所在施工方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身也不具備相應的施工管理資質和技術能力,仍然接受聘請參與現場施工管理,致使施工活動違反相關技術規范,導致工程質量標準降低,施工建設的雨棚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議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追究。

  3.王偉球,時為東海漁港酒樓實際控制人,其作為事發雨棚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規定,未依法委托設計單位予以正規設計即擅自組織開工建設雨棚,且將雨棚建設項目非法發包給無資質的個體經營者進行施工;雨棚投入使用后,又在沒有設計驗算、沒有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隨意對雨棚進行結構改造,以上行為導致雨棚工程質量標準降低,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議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追究。

  4.司徒志誠,籌建雨棚時任東海漁港酒樓總經理,其作為事發雨棚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規定,未依法委托設計單位予以正規設計即擅自組織開工建設雨棚,且將雨棚建設項目非法發包給無資質的個體經營者進行施工;在自身并不具備相關資質和技術能力的情況下組織和指導施工單位施工,且未能發現和糾正施工中違反相關技術規范、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現象,導致雨棚工程質量標準降低,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議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追究。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東海漁港酒樓,作為雨棚及1-3層室內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工程發包方,未依法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正規設計,違法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違規對雨棚結構進行改造,且未依照相關技術規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雨棚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對于其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體經營者進行施工的違法行為,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應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但鑒于該單位已注銷,免予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2.平湖僑聯,作為雨棚所屬主體建筑物的出租方,對承租方未依法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未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建設雨棚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在收回雨棚所有權后,未按照相關技術規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坍塌雨棚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將該未經檢測、不符合安全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雨棚連同所屬主體建筑物出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中,對于其出租該未經檢測、不符合安全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雨棚的違法行為,由龍崗區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立案處罰。

  經查,該起事故中,未發現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情形。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繼續深入組織開展既有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整治行動

  充分認識當前既有房屋安全形勢的嚴峻性,繼續深入組織開展既有房屋結構安全專項排查整治行動,確保房屋結構安全,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市住房建設局要按照《深圳市安委會關于印發〈深圳市2018年度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2018〕6號)要求,進一步加大統籌指導力度,完善政策,建立標準,加強督查督辦,以更嚴、更實的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對于工作進展緩慢、排查力度偏弱的區,要合理運用行政手段,將排查整治壓力傳導至各區、街道,確保整治任務圓滿完成。各區(新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明確責任邊界,加快整治工作進度,以更高的要求、更大的力度、更嚴的舉措,嚴格落實房屋結構安全防范屬地管理責任,嚴格查處房屋使用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切實消除既有房屋安全隱患。

  (二)嚴格遵守先設計后施工的基本建設程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

  (三)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要加強對物業安全性的日常管理

  1.建議對僑聯大廈經檢測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全部予以拆除。

  2.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要加強對物業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尤其注意建筑物的懸挑、凸出構件、樓梯間等部位,如發生構件出現耐久性損傷應立即進行修補處理,以確保結構的安全性能滿足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要求。

  3.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四)建設單位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項目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五)設計單位要依法開展建設工程設計工作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對設計的質量負責。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六)施工單位要依法開展建設工程施工,承擔施工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七)建立健全既有房屋管理機制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完善和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通過健全國家和地方二級法規規章,進一步明晰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涉及的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內容及職責。劃定政府、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有的權利、責任。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依法治理房屋安全。

  2.推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市場準入制度。鑒于我國危舊房屋量大面廣、整治難度較大的特點,逐步推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動態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并制定相應鑒定管理辦法,使房屋安全鑒定作為一個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朝著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3.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建議整合現有房屋產權登記系統、房屋建設信息、城建檔案信息,建立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為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資金以及下一步工作提供數據基礎;另一方面是為既有房屋安全預警、提醒制度提供信息平臺,實現房屋安全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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