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起坍塌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1年11月1日,沈陽市東陵區某公司辦公樓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本案例摘自中國建筑安全網)
二、事故經過
某公司辦公樓工程為三層(局部四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12000m2,由沈陽某建筑公司承接后,轉包給私人包工頭(掛靠該建筑公司,使用該公司資質)自行組織施工。該工程中廳屋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長36m,寬20m,高15m,模板支架采用木桿,木桿直徑為30~60mm,立桿間距為0?7~0?8m,步距為17~19m。于2001年10月31日下午開始澆筑混凝土,由于模板支架木桿直徑過細,且水平撐和剪刀撐缺少,造成承載力不夠。當連續作業到11月1日凌晨時,突然發生屋頂梁板整體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模板工程施工前沒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導致施工中無所遵循,以至模板支架材質不合要求。桿件間距過大,且缺少剪刀撐,不能承載施工荷載及材料自重,失穩坍塌。
2.間接原因
1)施工企業擅自轉包給無施工資質和營業執照的包工隊進行施工。
2)安全管理混亂,模板工程也未編制專項施工組織組織設計。
3)安全教育不到位,作業人員均為無證民工,安全意識差。
4)對現場缺乏檢查,沒人派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事故責任認定
本次事故屬責任事故。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由于承包隊伍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懂管理,不會計算,作業人員也未經培訓,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1)沈陽某建筑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建筑法》有關規定,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且放棄對該工程進行施工管理,導致事故發生,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應負全面責任。
2)施工隊既無施工組織設計也無技術交底,僅僅根據施工的簡單經驗和雇用無證民工進行作業,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該施工隊主要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必須加強對施工隊伍的資質管理,嚴禁轉包給沒有資質的企業或單位進行施工。各地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大管理力度,不能采取放任態度。
2)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并由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
3)加強現場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派專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的安全隱患。
4)加強對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