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核電廠“10.2”事故以及黃臺電廠“1.26”事故分析
一、事件描述
1、黃臺電廠“1.26”事故
2010年1月26日上午,山東公司黃臺電廠河南二建項目部建筑勞務分包的商城宏欣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城宏欣”)在圓形煤場中央豎井基礎施工中在鋼筋綁扎作業時,將已成型的鋼筋以每7-10根用鉛絲捆綁為一束,再用塔吊吊入作業現場。所有鋼筋吊入后,未按要求將鋼筋束與鋼管排架固定便下班。下午13時,商城宏欣兩職工提前上班,仍然未將鋼筋束與鋼管排架固定便解開鋼筋束,造成鋼筋散開向西北方向傾倒。傾倒的鋼筋又將西北方向的鋼筋砸倒,導致輔助排架和所有鋼筋倒塌,事故造成1人輕傷,1人死亡。
2、國內某核電廠“10.2”事故
2009年10月2日上午8時45分,山東電建一公司所屬分包商山東穩遠建筑公司(專業分包)正在進行國內某核電廠#1機座基礎底板鋼筋綁扎施工(基底-16m至基礎頂部-11m,該標段于9月4日簽發工程開工令,已進行完墊層施工,主要進行常規島汽輪發電機基礎筏基鋼筋綁扎,事發前鋼筋綁扎大約完成5 0 0 噸,總量約6 8 0 噸),施工人員在穿柱子鋼筋時,因支撐架(臨時支撐鋼筋用)妨礙鋼筋穿入,施工人員將支撐架斜撐拆除,造成鋼筋失穩、傾倒,鋼筋排整體(截面尺寸68.7*6*5.8米)倒塌,連帶施工用腳手架倒塌。事故造成20人輕傷,3人重傷(骨折),5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黃臺電廠“1.26”事故的直接原因:
工人違章作業,在未將鋼筋束與鋼管排架固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開鋼筋束,造成鋼筋散開傾倒,繼而造成輔助排架和所有鋼筋倒塌,導致事故發生。
黃臺電廠“1.26”事故的間接原因:
1、大量鋼筋吊入豎井基坑中,每束鋼筋沒有與鋼管排架及時牢固固定,多束鋼筋均處于不穩定狀態,形成了安全隱患。
2、從事故通報中的現場情況看,每捆7-10根鋼筋,現場兩名勞務人員對鋼筋穩定性控制不足,反映施工管理可能存在問題。
3、兩名勞務人員提前上班,沒有安排安全人員和監理單位加班進行安全監督,違章解捆作業,沒有得到及時制止。
4、總共只有7.6噸鋼筋傾倒,引起鋼筋支架倒塌反映出鋼管支架設計可能存在缺陷。
某核電廠“10.2”事故的直接原因:
工人違章作業,為方便鋼筋穿入,將支撐架斜撐拆除,造成鋼筋失穩、傾倒,鋼筋排整體(截面尺寸68.7*6*5.8米)倒塌,連帶施工用腳手架倒塌,導致事故發生。
某核電廠“10.2”事故的間接原因:
1、施工人員安全文化素質低,拆除承受載荷的鋼結構支撐架前沒有認真的分析和計算,沒有考慮到該行為的后果。
2、施工方案不完善,變更過于隨意,對于潛在危險源排查不徹底。
3、工程分包管理不嚴格,沒有有效的控制工程分包,使得不具備施工能力的單位進場施工。
4、對節假日施工沒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造成工程現場監督管理人員監管力度降低,工人走捷徑意愿強烈。
5、對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力度不夠,部分施工人員資質存在不滿足施工要求的情況。
6、班前會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開工前先決條件檢查制度落實不到位,沒有按規定執行相關要求。
三、適應性分析評價
目前,高溫氣冷堆示范工程開工在即,大量的鋼筋綁扎作業即將開始,因此此類事故的經驗反饋適用于目前示范工程施工現場,示范工程施工也應該從中吸取教訓,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四、公司進行整改的內容和相應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高溫堆示范工程重大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管理。
按照公司《安全檢查管理》程序要求,工程部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月度聯合安全大檢查工作,編制《工程部管理者巡視與檢查管理》程序,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交底情況,參與重大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督促監理公司參加施工單位各項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會。核島總承包單位編制開復工管理程序文件,組織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技術交底、班前會制度,并在每次月度檢查活動中予以檢查。監理單位通過定期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完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建立現場安全巡檢制度并進行巡視工作,對高風險作業存在的危險源、風險點進行分析,并對施工單位進行預控落實檢查;進一步加強對班前安全交底會制度的檢查,并定期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日志和巡檢記錄。
2、加強高溫堆示范工程施工現場危險源和環境因素的管理,確保其得到有效控制。
施工單位制定《危險源及環境因素管理程序》,單位工程開工前對施工危險源及環境因素進行辨識、評價并制定控制措施,同時工程部監督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進展具體情況,每季度對控制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危險源及環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核島總承包單位結合三體系認證活動,根據工程進行情況,在已執行的危險源和環境因素的識別和分析活動中完善程序,保證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監理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對開工項目進行危險評估和進行風險預控計劃。施工單位均制定《危險源及環境因素管理程序》,單位工程開工前對施工危險源及環境因素進行了辨識、評價并制定了控制措施。
3、監理公司、核島總承包單位認真落實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作業活動中的旁站制度。
工程部制定《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辦法》,通過現場監督檢查監理公司和核島總承包單位的重大作業旁站記錄,督促監理公司、核島總承包單位開展好旁站工作。核島總承包單位結合危險源分析辨識所確定的高、中度風險,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重點監督。監理公司實行對重大危險作業進行事前安全措施檢查監督和旁站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