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鄂西州化工廠火藥爆炸事故分析
關于鄂西州化工廠火藥爆炸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2年6月27日上午10時42分,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化工廠發生一起火藥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傷,700余平方米廠房及部分機器設備被炸毀,直接經濟損失達40.48余萬元的特大事故。
1992年6月27日9時30分,鄂西自治州化工廠“84”號車間條裝工序一螺旋輸動器空心螺桿在工作中斷裂,被輸送器上撮藥的臨時工黃某某發現,即向安全員李某某和車間副主任熊某某(當天代班、事故中死亡)報告,熊某某了解情況后,為了不影響生產,在生產繼續進行、人員未撤出生產區的情況下,違章指揮無證焊工范某某(已死)負責焊接輸送器。李某某即到廠部辦理“動火證”。因廠安全科的兩名干部及4名正付廠長因工外出,李某某便自己寫了一張內容為“84號車間需要動火,條裝車間一螺旋動火焊接”的便條動火證,去找廠辦主任吳某某審批。吳某某說自己無權審批,便和李某某一起找到廠工會主席王某某。王某某不按有關動火管理審批規程詢問安全動火準備情況,明知未經廠安全科現場檢查分析,擅自越權批準動火,在便條“動火證”上簽署“同意動火,注意安全”。隨后,李某某回到車間,將王某某簽發的便條動火證交給范某某,然后對需要焊接處周圍的0.7cm范圍的炸藥進行清掃、沖洗。10時1O分許,在不具備安全動火的條件下,由李某某同意并監護無證焊工范某冒險作業,動火焊接螺旋輸送器焊桿。10時30分,李某某發現輸送器空心螺桿內有殘存的炸藥,并有大量煙霧從斷裂處噴出,當即將此情況告訴范某某并問是否有危險,范說“清洗不出來,沒辦法,可能問題不大。”李便用水沖洗螺桿降溫,范繼續違章施焊,此后李某某為找包裝袋離開車間。10時42分,該車間發生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有關專家鑒定,這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電焊焊接螺旋輸送器空心螺桿的斷裂處,引起管內炸藥爆炸,并引爆“V”型槽內炸藥,進而誘爆車間內存留的全部炸藥。參與爆炸的炸藥總藥量在4噸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為專職安全員李某某和工會主席王某某。市人民檢察院還查明廠長鮑某某、副廠長陳某某應負次要直接責任。
鮑某某自1991年擔任廠長職務以來,未認真執行上級部門的有關指示和規定,鄂西州勞動局自1991年5月三次下發文件,要求該廠派送未取得合格證書而從事焊接工作的人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鮑某某拒不執行,并且先后五次簽發“動火證”,同意和默許未經安全技術培訓的焊接人員上崗作業,陳某主管該廠生產、安全工作,雖然對不派送焊接人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的作法提出過意見,但未能在自己的工作職權范圍內對焊接作業人員進行調整,而且多次簽發“動火證”,同意無證焊工長期違章上崗作業。致使該廠無證上崗焊接現象嚴重,最終釀成特大爆炸事故。
恩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某某身為專職安全員,負有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法定義務,但卻違反有關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王某某身為工會主席,濫用職權,在明知動火證未經廠安全部門檢查的情況下,越權批準動火;鮑某某、陳某身為企業領導人,忽視安全生產,違反有關規定,對本廠長期使用無證焊工上崗作業違章行為熟視無睹。以上四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恩施市人民檢察院于1992年12月16日,依法決定對李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鑒于鮑某某、陳某對事故負有次要直接責任,且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加現場救護,配合調查和處理善后工作,并積極參與領導籌備恢復生產的工作,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條之規定,決定對其二人免予起訴。恩施市人民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如果想了解相關法規解析和案例可關注佰佰安全網的安全說法頻道。讓你的生活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