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裝卸運輸注意事項
1、凡從事爆炸物品提取、運輸、押運、裝卸的人員,必須是政治可靠、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擔任,此類人員必須持有經本單位公安部門政審和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的各種證件,方可從事此項工作。
2、提取、拉運爆炸物品時,必須認真辦理各種規定手續,運輸工具必須是符合運輸爆炸物品的密封專用車輛,拉運車輛要做到上蓋下墊。裝車容量:雷管要低于車箱高度10厘米;火藥不得超過車箱高度,并且車輛要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
3、提取、拉運爆炸物品的數量、規格、包裝、捆扎質量等要嚴格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
4、提取、拉運爆炸物品時,不準攜帶引火物品,嚴謹性質相觸的爆炸品及其他貨物混裝運輸,運輸車輛不準在人員集中和車輛流通稠密的地段停留。
5、裝卸爆炸物品時禁止無關人員在場,應有專人在場進行,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嚴謹摩擦、撞擊、拋擲爆炸物品。
6、用非機動車輛(畜力車)將爆炸物品由地面火藥庫運往井口時,車輛駕駛員不得隨意抽打牲畜,要走安全僻靜的路線,車輛駕駛員不準將車停留在住宅區域、工業廣場和繁華地段等,嚴禁使用摩托車、三輪車、拖車、拖拉機運送火藥和雷管。
7、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火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并通知絞車司機和把罐工,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除押運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入罐。
8、使用電機車運輸爆炸物品時,火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如用同一列車運送時其火藥雷管,電機車相互之間必須用三個空車箱隔開。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用專用帶蓋的木制車箱,車箱內要鋪設軟墊,并只準裝一層。
9、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它物品和工具,該列車除押運、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上述人員都要乘坐尾車。
10、裝卸爆炸物品時,要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摔打碰撞,在裝卸過程中出現包裝繩索開包斷繩現象,要及時重新捆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