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解讀
日前,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修訂的背景、原則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標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布,1992年和2005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2005版《標準》實施以來,在規范農田灌溉水質、確保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農業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的深入實施,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訂《標準》十分必要。
問:《標準》修訂的目的主要有哪幾方面?
答:一是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锻寥牢廴痉乐畏ā贰端廴痉乐畏ā芳啊锻寥牢廴痉乐涡袆佑媱潯肪鶎π抻喒喔扔盟杏卸居泻ξ镔|限量、制定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提出明確要求,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因此,修訂完善2005版《標準》是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礎工作之一。
二是標準整合銜接的要求。我國在規范農田灌溉水質方面,除《標準》外,還有《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2個國家強制性標準。本次修訂將上述2個標準整合到《標準》中,新版《標準》發布實施后,上述2個標準同時予以廢止。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責任要求。2005版《標準》中沒有對實施與監督的內容作出規定,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要求,本次修訂明確了農田灌溉水質監督管理主體為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
問:《標準》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一是依法合規。嚴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條”相關規定,提出農田灌溉水質相關要求。
二是保護優先。以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和農產品安全為首要考慮因素,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對8種重金屬指標(鎘、汞、砷、鉛、鉻、銅、鋅、鎳)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在《標準》中增加有毒污染控制項目,防范環境風險。
三是合理可行。針對我國水資源短缺的現狀,推動分質用水,合理回用于農田灌溉,保證灌溉取水點水質達到《標準》要求。
四是體系協調??刂祈椖肯拗蹬c現行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適用于農業用水的指標限值(地表水V類水和地下水IV類水)相銜接,同時參考了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農田灌溉用水標準,保證標準體系的整體性、協調性。
問:與2005版標準相比,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一是修改了污染物控制項目。2005版《標準》包含基本控制項目16項,選擇控制項目11項。本次修訂保持16項基本控制項目不變,選擇控制項目整合了GB 22573和GB 22574的8項指標。同時,增加了1項指標總鎳。修訂后控制項目由27項增加為36項。
二是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本次修訂明確了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醫療污水。同時,為推動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將處理后的農村生活污水納入標準適用范圍。
三是新增了術語和定義。本次修訂增加了農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旱地作物3個術語定義。
四是修改了監測要求和標準。在2005版《標準》基礎上,對新增控制項目規定了現行適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并對已有控制項目的監測分析方法進行了更新。
五是增加了實施與監督規定。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本次修訂明確了由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監督與實施。
問:本次修訂新增項目是哪些?新增項目限值確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結合全國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避免帶來土壤環境風險,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本次修訂增加了總鎳指標。
總鎳限值的確定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根據農田灌溉用水來源,分析了近年來地表水及農產品產地灌溉水等水體中鎳的監測數據,充分論證本標準的可達性。二是做好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等相關標準的銜接。三是借鑒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以及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農田灌溉水質相關標準。
問:除新增控制項目外,本次標準修訂其他控制項目限值有何變化?其依據是什么?
答:通過與國內外相關標準限值對比,結合已有的監測數據,2005版《標準》限值基本合理,本次修訂除新增控制項目外,其他控制項目限值仍沿用2005版《標準》限值。同時,整合了GB 22573、GB 22574的8項控制項目,即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異丙苯和苯胺,維持限值不變。
問:標準實施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如何開展?
答:一是加快制定配套技術規范指南。為推動本標準的有效實施,我部將陸續制定出臺配套的監測技術規范及監管技術指南,旨在規范監測方法、完善監測布點,指導地方合理確定選擇控制項目,以保證及時有效開展農田灌溉用水的監督管理。二是開展長期跟蹤監督。針對本標準實施過程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后續將選擇典型地區開展長期跟蹤監測和研究,持續加強土壤、水環境質量和農產品安全保障,為推動標準執行和后續修訂提供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