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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 安全監管服務的意見

體規字〔2021〕3號

 

近年來,各類體育賽事活動蓬勃發展,為推動全民健身、競技體育、體育產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大型體育賽事活動涉及面廣、參與人數多、外部影響因素復雜、社會關注度高,如對安全問題疏于監管,極易引發安全事故。近期發生的2021(第四屆)黃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賽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教訓十分慘痛,充分暴露出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和漏洞。為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監管原則

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類別、規模的體育賽事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進行管理,要符合有關標準。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保障、參賽等進行全程監管,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平穩安全有序開展。

(四)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排查,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全程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二、夯實監管責任

(一)完善監管責任體系。各級體育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承擔安全監管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承擔相應責任。各級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賽事活動安全承擔項目管理責任。

(二)加強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各級體育部門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涉及賽事活動重大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處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銀保監等方面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安全監管服務工作。

(三)落實組織者主體責任。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直接責任,賽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職責分工。主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賽事組織機制;承辦方應當做好各項保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

(四)場地空間提供方負有安全服務保障義務。各類體育活動特別是利用公園、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體育場館等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舉辦的,場地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三、完善監管標準

(一)建立完善標準體系。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要加快構建體育賽事活動標準體系,制定辦賽指南、參賽指引,明確各類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和程序,包括醫療、應急救援、消防、氣象等安全保障。對于專業技術要求強、人身危險性高的項目,應當及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相應制定強制性標準。

(二)明確組織者的條件和要求。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要明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基本條件,包括對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基本要求,加強對有關條件和要求的監督檢查。

(三)規范參加者的資格條件。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要明確體育賽事活動參加者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健康狀況、運動技能以及知悉運動風險、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組委會安排等。

四、加大監管力度

(一)加強對各類賽事活動的評估指導監督。各級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加強賽前研判、賽中指導、賽后評估。對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重點監管。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征求相關單項體育協會等專業機構意見,及時督促主辦方整改。

(二)制定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一律制定災害性天氣等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包括實時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防范、比賽中止或延期、及時救援等內容)。

(三)加強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服務。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評估,對組織規范、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賽事活動,及時向社會推介。

五、強化安全保障

(一)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各級體育部門應當聯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銀保監等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二)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各級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級單項體育協會要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項目技能、運動科學及安全風險等方面的培訓,主動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三)落實安全措施。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配齊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嚴格落實通信、安全、交通、衛生、食品、應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裝備檢查、保險購買等強制性措施,確保出現緊急情況能夠果斷處置。實行“熔斷機制”,密切關注賽事進程,在辦賽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在不具備繼續辦賽條件的情況下,及時終止賽事。

(四)做好疫情防控。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屬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賽事一方案”的原則,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應急預案,堅決防止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成為疫情傳播擴散的渠道。

六、嚴肅追責問責

(一)完善追責問責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安全事故追責問責機制,厘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明確處分種類和運用規則。

(二)嚴肅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組織者責任。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各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各級單項體育協會依據相關行業管理辦法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賽事認證資格等行業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追究監管責任。對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不力,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文化和旅游部

衛生健康委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氣象局

銀保監會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