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的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
國家公務員工傷賠償制度是從2004年開始經國務院頒布正式施行的。這意味著我國的工傷制度開始成熟,是我國廣大勞動者的福音。
公務員受到工傷的認定辦法與程序,同樣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只是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同時,有許多地方已經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受《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范。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二)機關單位未按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機關單位存在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機關單位未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機關單位負擔。
五)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機關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機關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六)機關工作人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未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的,按照《條例》規定辦理工傷認定。
七)機關工作人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的,由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統一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工傷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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