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01
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1·14”爆燃事故
202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生產裝置區催化重整裝置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燃事故,明火于19時15分許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核定直接經濟損失198.15萬元。 發生原因是,長煉石化催化重整裝置的壓力管道因腐蝕減薄破裂,內部帶壓的石腦油、氫氣混合物噴出后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噴出介質與管道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發爆燃,附近部分塔器、管道及其他設備設施不同程度的損毀或破裂,泄漏的可燃物料加劇燃燒和火勢蔓延引發后續兩次爆燃。
主要教訓
01 長煉石化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使用特種設備,未按要求建立重點腐蝕部位臺賬,未對包含事故管道在內的重點腐蝕部位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生產過程中也未按操作規程進行相應的采樣分析。 02 中介服務機構作用發揮不到位,珠海檢測院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職責落實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長煉石化公司壓力管道進行首次定期檢驗,出具檢驗證明文件不嚴謹。 03 監管部門未能全面深入開展安全監察,未能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逾期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對其使用逾期未檢特種設備的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 02 韶關乳源東陽光氟有限公司“3·5”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020年3月5日15時29分許,乳源東陽光氟有限公司R134a(四氟乙烷)生產裝置氯化氫分離塔發生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60萬元。 發生原因是,企業作業人員沒有嚴格按操作規程用氮氣對氯化氫分離塔吹掃,造成塔中有空氣;反應系統催化劑再生過程沒有按操作規程作業,使用壓縮空氣帶入水分與通入反應器系統的氟化氫產生氫氟酸,氫氟酸腐蝕設備及管道產生氫氣,在氯化氫分離塔內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違規電焊作業使氯化氫分離塔內不銹鋼填料與設備筒體產生電位差引發放電,導致氫氣閃爆。 主要教訓 主要教訓 01 企業安全管理混亂,施工單位對分包單位失管失控;分包單位未按合同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發現作業人員未按照技術要求進行作業,也未發現施工人員違規違章作業行為,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消除。 02 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涉事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且心存僥幸瞞報事故、破壞現場,逃避責任追究,直至事故暴露。經調查取證、詢問談話、現場勘察等確認,事故真相得以還原。 03 江東新區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責任不夠落實,江東新區管委會未有效督促江東新區高鐵新城服務中心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江東新區高鐵新城服務中心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按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04 河源龍川縣麻布崗鎮“5·23”較大坍塌事故 2020年5月23日12時10分許,龍川縣麻布崗鎮遠東花園違法建筑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068萬元。 發生原因是,涉事建筑第20層樓頂天面裝飾花架梁板模板支撐體系采用木立柱支撐,沒有設置縱橫向水平拉結構造穩定措施,穩定性差;泵送混凝土立管安裝不牢固,混凝土泵機作業時,泵管晃動產生水平推力,觸動木支撐架;裝飾花架上混凝土澆筑作業人員多、施工動荷載作用較大,在施工荷載作用下,致使本身處于不穩固狀態下的模板支撐體系向外傾覆坍塌,造成花架上面的作業人員墜落傷亡。 主要教訓 01 涉事企業遠東公司違法違規,未取得用地、規劃、報建、施工等合法手續,進行違規違法建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將涉事建筑違規違法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施工;未依法聘請房屋建筑工程監理。 02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不健全,安全生產投入、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應急救援演練等不到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重缺失。 03 龍川縣和麻布崗鎮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失職,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依規查處該公司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日常監督檢查嚴重缺失;向前村村民委員會違規為涉事企業非法占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提供方便。 05 江門臺山“深自用0892”船“6·9”較大側翻事故 2020年6月9日16時40分許,“深自用0892”船返航途中在珠海市崖門出海航道附近海域發生側翻的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46.5萬元。 發生原因是,船舶駕駛員未充分考慮到南向水流、海面西南風、偏南向浪等客觀因素的不利影響,在船舶裝載不當和未與航標保持足夠安全距離情況下,采取掛空擋壓浪操作,致使船舶在失去動力狀態下撞向航標并壓住其浮體,船舶在水流、風浪、航標抬升、甲板水壓的作用力下形成傾覆力矩,最終側翻倒扣。 主要教訓 01 船舶所有人安全意識淡薄,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鄉鎮農自用船船名牌和登記證書后,未按農自用船管理規定在限定水域作業;組織未經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的人員出海生產,船舶救生設施設備配備不足。 02 船舶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經安全培訓的情況下,受船舶所有人委托駕駛船出海作業,對海況影響和安全避險預判不足,僅憑經驗和習慣選擇航線,冒險操作。駕乘人員嚴重超員,自我防護意識較差,均未按規定穿著救生衣。 03 地方行業監管不到位。深井鎮農業農村辦在船主資料不齊全、審核流程不規范的情況下,仍然為其辦理農自用船登記發證,且未按照規定向臺山市農業農村局報備。臺山市農業農村局未能及時發現、指出從事生蠔養殖農自用船存在的隱患問題。 06 揭陽甬莞高速“9?9”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 2020年9月9日6時08分,甬莞高速揭陽普寧市路段發生一起一輛裝載液化天然氣的危化品運輸車(桂E27377/桂E8982掛)追尾一輛裝載苯酚的危化品運輸車(粵S36030/粵S3236掛)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輕傷,現場苯酚、液化天然氣泄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至事故調查報告期約152萬元。 發生原因是,粵S36030/粵S3236掛號車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內停車換班,接班司機將車輛駛入車道內后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發生事故時行駛速度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桂E27377/桂E8982掛號車當班駕駛員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速度行駛,行駛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造成追尾碰撞前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主要教訓 01 粵S36030/粵S3236掛號車駕駛員和押運員,在事故發生后,未正確履行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職責,在向公安部門報警時,未說明危險貨物品名、特性和苯酚泄漏量、流向及可能影響范圍;在救援隊伍到達時,未將安全相關資料移交或者告知。 02 涉事的東莞致遠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存在失察,未能督促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正確履行規定的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職責,未發現和消除事故車輛安全隱患。 03 涉事的北海領鵬公司存在掛靠行為,將實際由劉某某購買的非自有車輛,以北海領鵬公司名稱辦理入戶和相關道路運輸經營手續并返租,簽訂《租賃合同》,違法將車輛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用公司的名義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04 屬地道路運輸監管職責部門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在檢查過程中未發現北海領鵬公司存在違法出租車輛、人員持偽證上崗的問題。 07 佛山G94珠三角環線高速“9·3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9月30日2時2分,G94珠三角環線高速273KM+900M由江門往肇慶方向路段發生一宗重型倉柵式貨車碰撞前方車輛導致9車連環碰撞,造成3人當場死亡、7人受傷、9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原因是,肇事駕駛員長時間沒有充足休息,連續駕駛,處于過度疲勞狀態下駕駛肇事車輛行駛至出事路段時,未能及時發現前方路面緩慢通行車輛,在沒有采取措施情況下碰撞前方車輛造成事故發生。 主要教訓 01 肇事駕駛員法律意識淡薄、安全意識缺失,為達到多拉快跑賺取最大利益而罔顧安全,在連續駕駛沒有得到足夠休息時間情況下,仍然通過手機貨運平臺軟件接單運輸。 02 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掛而不管,公司只收掛靠費而不落實管理,未根據GPS平臺反饋的數據上傳故障信息及時督促消除故障,未形成有效動態監管。 03 高速公路業主單位在交通安全設施方面投入不足,致使事發路段電子情報板和電子監控設備不足,事故路段監控設備前后相隔6公里,未達到高速公路利用全覆蓋視頻進行巡查的要求。 08 汕尾陸河縣“10.8”較大建筑施工事故 2020年10月8日10時50分,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業務樓的天面構架模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約1163萬元。 發生原因是,項目違規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模板支撐體系,天面構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當,未按要求先澆筑結構柱,待其強度達到75%及以上后再澆筑屋面構架及掛板混凝土;當屋面構架及掛板進行混凝土澆筑時,上部荷載逐漸加大至立桿允許受力臨界值時,立桿開始彎曲變形,導致支撐體系整體失穩,并引發斜向掛板端部斷裂造成整個構架及掛板整體坍塌。 主要教訓 01 參建各方蠻做盲干。施工、監理、設計、審圖等人員違法違規、罔顧實際、違反規程,對危大工程認知不足,當作一般工程對待,以致重大安全隱患一直存在而得不到整改。職責層層失守,各種漏洞、隱患疊加,最終釀成事故。 02 監管機制不完善,監管職責未有效落實。涉事項目采取邊建邊辦理手續,相關監管部門在會議上沒有提出異議,但實際工作中卻以沒辦好正式手續為由,不納入監管;建設單位沒有辦好手續就先行建設,對安全生產工作放任不管,對施工、監理工作沒任何監督。 03 地方黨委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嚴不實。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重發展輕安全不同程度的存在,未有效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致該項目監管缺失。 09 中山小欖鎮“11?13”較大火災事故 2020年11月13日9時許,位于中山市小欖鎮績西社區慶豐一路31號頂層天臺鋅鐵棚內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造成3人死亡。 發生原因是,生產工人違反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在車間內傾倒120號溶劑油(俗稱白電油)的過程中產生靜電,靜電聚集點燃白電油起火成災。 主要教訓 01 事故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使用危險化學品操作不規范,沒有設置防靜電裝置,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02 事故單位未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未按要求組織消防演練,員工自救逃生意識缺失,應急處置不當。事故發生后生產工人處理方式不當,把燃燒中的白電油桶拋到車間入口區域,將唯一的逃生出入口堵住。 03 事故單位違章搭建車間并違法投入使用。企業違章搭建的車間未經行政許可擅自投入使用,建筑物屋主在明知道企業違章搭建的前提下出租天面位置給企業搭建使用。 10 梅州平遠縣“12·13”較大鐵礦生產安全事故 2020年12月13日15時許,平遠彥建榮礦業有限公司東華巖鐵礦井下+205中段1號工作面發生片幫事故,造成3人死亡。 發生原因是,作業人員鑿巖炮孔前,未履行正常的敲幫問頂作業程序;在鑿巖振動擾動下,石英閃長玢巖瞬間、突發崩解;巷道右側壁的石英閃長玢巖崩解后,在重力作用下,積聚高勢能,掩埋、擊打作業人員。 主要教訓 01 平遠彥建榮礦業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混亂,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安全確認制、礦領導帶班下井等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存在違章冒險作業行為;企業的安全生產一線三排工作不深入不細致,事故隱患治理不到位。 02 地方和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夠到位。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綜合整治不深不透,檢查執法不嚴不實,未將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納入年度監管執法工作內容,未定期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