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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報】3人死亡!損失459萬元,14人7單位被處理!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靈城鎮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

2020年5月30日7時10分許,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靈城鎮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9萬元人民幣。近日,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對7單位、14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在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官網披露。圖片.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復的《宿州市靈璧縣“2020·5?30”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施工工人違反井下作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履行審批手續且未通風、未檢測、未做好個人防護的情況下,擅自進入倒虹吸井內作業,導致施工工人在井下作業時發生中毒后跌落井底水中。事故的間接原因為:事故施救人員缺乏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在未做好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進入倒虹吸井內盲目救人,導致事故傷亡擴大;各參建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監管不到位。


調查報告提出,馬明友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9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對事故相關政府、部門(單位)等4名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和實施組織處理;對事故相關4家責任單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責成靈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靈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別向靈璧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靈璧縣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在事故防范措施建議中調查報告要求:宿州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安全責任落實。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壓實屬地和行業監管責任,加強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二要深刻吸取教訓,深入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深入排查各行業領域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的安全隱患,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教育,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加大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三要強化安全監管,切實履行建設工程監管職責。要加大對建設工程領域監管力度,杜絕未批先建,邊建邊批行為,加大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分包行為,強化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加大對建設、施工、監理、勞務分包等單位的各項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參建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宿州市靈璧縣“2020?5?30”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處理批復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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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

經調查認定,宿州市靈璧縣“2020·5·30”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以下是對14名責任人和7個相關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

(一)遠達建設(靈璧)有限公司(2人)。
1.胡曉華,遠達建設(靈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及未進行質量安全報監的情況下,未批先建、違法建設,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 陳文斌,遠達建設(靈璧)有限公司總經理,主持項目公司日常工作。在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及未進行質量安全報監的情況下,未批先建、違法建設;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

(二)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4人)。
1.李求生,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陳開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事故PPP項目牽頭負責人。對該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監督不力,對公司靈璧縣城區水環境治理工程PPP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現場安全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

3.袁康,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靈璧縣城區水環境治理工程PPP項目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安全資格證書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有限空間審批作業許可制度,有限空間作業風險辨識缺失,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對勞務分包單位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現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之規定,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自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4.何銳,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靈璧縣城區水環境治理工程PPP項目部安全負責人,負責項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資格證書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

(三)長江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湖北)(2人)。
1.尚文勇,長江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湖北)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對公司監理工作領導不力,對公司靈璧縣城區水環境治理工程PPP項目部監理工作流于形式、現場監理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何江濤,長江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湖北)靈璧縣城區水環境治理工程PPP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該項目監理工作。未認真履行項目監理職責,對施工單位和勞務單位管理不到位,現場監理流于形式,未能有限空間作業進行有效監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四)湖北海鑫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2人)。
1.翟朝海,湖北海鑫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安排公司安全員負責非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對工人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培訓,工人缺乏有限空間作業等安全知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馬明友,湖北海鑫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人,事故當天帶領班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未經審批,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冒然進入事故倒虹吸井內作業,導致發生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靈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人)。
1.莊維東,靈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負責該單位全面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政策,對轄區建設工程監管工作領導不力,對事故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施工行為失察失管,安全監管存在盲區和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尹成雙,靈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程安全與建設管理股股長,對轄區建筑工程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施工行為失察失管,安全監管存在盲區和漏洞;部署和開展市政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六)靈璧縣城市管理執法局(1人)。
尤計存,靈璧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負責該單位全面工作。作為該項目政府實施機構,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嚴格督促項目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事故項目未批先建行為失管,對安全檢查排查的隱患問題未有效形成閉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七)靈璧縣人民政府(1人)。
武云峰,靈璧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對轄區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對PPP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安全監管職責指導、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誡勉。

(八)事故相關單位(7個)。
1. 遠達建設(靈璧)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處罰。

2.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處罰, 并由住建部門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3. 長江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湖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處罰, 并由住建部門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4. 湖北海鑫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宿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處罰, 并由住建部門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5.責成靈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靈璧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6.責成靈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靈璧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7.責成靈璧縣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反思、引為鏡鑒。

事故防范措施
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宿州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要堅持問題導向,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壓實屬地和行業監管責任,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崗位,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深刻吸取教訓,深入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宿州市及靈璧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全省部署的防范有限空間中毒窒息事故專項整治行動,深入排查各行業領域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的安全隱患,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推進安全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建設,全面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風險辨識,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教育,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確保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要加大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按照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五落實”的要求,督促企業整改銷號。

(三)強化安全監管,切實履行建設工程監管職責。靈璧縣政府要加大對建設工程領域監管力度,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對各類PPP項目的監管,PPP項目實施后,有關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規范辦理項目所有行政審批手續,強化管理,杜絕未批先建,邊建邊批行為。加大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分包行為。強化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加大對建設、施工、監理、勞務分包等單位的各項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參建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據調查,在近年來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中盲目施救問題非常突出,近80%的事故是由于盲目施救導致傷亡人數增多,在有限空間作業事故致死人員中超過50%的為救援人員。因此,必須杜絕盲目施救,避免傷亡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