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事故單位: 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發生時間: 2017年4月20日
事故地點: 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
事故類別: 道路交通
事故級別: 較大事故
填報單位: 濟南市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濟南市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2017年4月20日凌晨1時50分,在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一輛拉石頭的大貨車制動失效,導致車輛沖入貞觀路北側施工工地內,側翻壓倒掩埋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施工人員住宿的集裝箱和臨時板房,造成3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63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后,歷城區政府立即啟動《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迅速出動警力,組織搶救傷員并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工作。濟南市政府領導,市應急辦、市安監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歷城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帶領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全力組織搶救傷員,妥善處理善后工作,認真組織事故調查,依法追究事故責任,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政府令236號)、《山東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魯政辦發﹝2010﹞4號)和《濟南市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濟政辦發﹝2010﹞69號)規定,2017年4月21日,濟南市政府成立了“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人員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發生的直接、間接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車輛情況
魯N77220北奔牌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孟凡沖,男,39歲,身份證號:37142419780212091X, 山東省臨邑縣宿安鄉大孟村人。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0年7月9日,檢驗合格至2017年7月31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保額50萬元。核定載質量15.89噸,發生事故時實載石頭73.5噸,超載362.6%。經查驗,車輛經過非法改裝,貨箱欄板加高40厘米。經山東省交通學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魯N77220北奔牌重型自卸貨車制動性能不合格。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孟慶路,男,44歲,身份證號:371424197304050971,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宿安鄉大孟村人。初次領證日期:2000年12月15日,原準駕車型A2,當前駕駛證準駕車型B1、B2(2015年度因違章累計超過12分造成準駕車型由A2降為B1、B2),駕駛證狀態正常。
(三)事故路段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丁字路口處,唐冶中路呈南北走向,由南向北走向為下坡道路,貞觀路呈東西走向,道路為瀝青路面,限速60公里/小時,道路全寬35.5米,道路中央施劃單白雙實線,劃分機非車道,無中心隔離護欄。事故發生路段近5年內未發生過傷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危險路段。
(四)相關企業、單位情況
1、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24758261300M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臨邑縣開元大街66號。法定代表人:汪淮菊,女,身份證號:320104195410021620。公司經理:馬永旺,男,身份證號:372428197707121216。經理助理:宗新明,男,身份證號:210423198008112210。注冊資本:壹佰萬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月12日。經營范圍: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臨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時間:2016年3月7日。
2、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1631495205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住所:濟南市天橋區黃岡路北段1號,法定代表人:張明生 ,注冊資本:貳億元整。成立日期:1989年11月19日。經營范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橋梁、建筑、水利、園林綠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以上憑資質證經營);登記機關: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時間:2017年2月10日。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4月20日凌晨,孟慶路駕駛魯N77220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山東京滬高速濟南連接線港九路互通立交工程工地購買石頭后裝車,擬運送到臨邑縣境內的石料廠銷售。凌晨1時50分許,車輛行駛至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時,因大貨車嚴重超載,制動失效,導致車輛沖入貞觀路北側施工工地內,側翻壓倒掩埋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施工人員住宿的集裝箱和臨時板房,造成3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歷城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公安、交警、消防、醫療等救援力量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全力實施救援工作。至早上6時左右,6名被掩埋民工全部救出并送往醫院救治;交警部門對現場周邊主要路口實行交通管制,重新修繕施工圍擋。截至7時30分左右,救援工作結束。
(三)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歷城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全力救治傷員和死者撫恤安撫工作。截至目前,3名死者撫恤到位,5名傷者康復出院,一名傷者回河南當地繼續治療,善后工作結束。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魯N77220駕駛員孟慶路駕駛非法改裝車輛,超量裝載石料,在車輛制動失效的情況下,造成車輛側翻,將貞觀路邊施工人員住宿的集裝箱和臨時板房掩埋,造成人員傷亡,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魯N77220(北奔牌ND3311D41J)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孟凡沖非法改裝車輛,加高車廂擋板,造成車輛嚴重超載,明知車輛制動系統存在問題,指使駕駛員繼續上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管理不到位。公司未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魯N77220車輛2015年7月22日過戶至該公司后,公司未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至事故發生時,一直處于非法運營狀態;公司管理人員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公司對車輛管理維護不到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車輛動態監控設備,未將該車納入車輛監管平臺進行動態監管;企業未按要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嚴格組織落實。該車輛駕駛員未參加過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意識不強,以上問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對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布的文件《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濟路橋安字[2016]2號)中規定:臨時設施(包括:臨時生活辦公區、宿舍、食堂廁所、料具庫、門衛室等)嚴禁選址在重要道路或經常有重型運載車輛經過的道路兩側;施工人員嚴禁居住在材料倉庫、會議室等規定,沒有嚴格落實。對該項目工地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不到位。4月19日晚間,三分公司唐冶中路項目管理人員違反規定讓9名施工人員住進位于緊靠貞觀路的集裝箱內(之前作為臨時倉庫使用)和另一臨時搭建的板房中,致使20日凌晨發生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時施工人員被掩埋,是造成人員傷亡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 “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責任人員和單位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303號令)、《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在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質的基礎上,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已移送司法機關人員
1、孟慶路,男,魯N77220駕駛員,身份證號:371424197304050971,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2日,經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
2、孟凡沖,男,魯N77220車主,身份證號:37142419780212091X,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2日,經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
(二)建議給予處分人員
1、姜朝波,男,群眾,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唐冶中路北延長線電纜溝施工項目負責人。負責該工程項目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麻痹大意,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鑒于姜朝波為企業人員,建議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張繼峰,男,中共黨員,黨支部委員,濟南黃河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三分公司唐冶中路北延長線電纜溝施工項目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所屬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對所負責項目工地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張繼峰為企業人員,建議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3、董文潔,男,中共黨員,黨支部書記,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經理,負責三分公司全面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上述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鑒于董文潔為企業人員,建議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誡勉談話。
(三)對臨邑縣有關人員和單位處理建議
1、汪淮菊,女,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嚴格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德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馬永旺,男,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對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不了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建議德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宗新明,男,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理助理,實際負責公司經營生產工作。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公司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不健全、制度不落實、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德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4、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該公司未嚴格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公司經理、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對該車的所有人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未按規定為該車安裝車輛動態監控設備。對車輛及人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至事故發生時該車一直處于非法營運狀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德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公司處以五十二萬元的罰款。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議
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社會負面影響較大,教訓十分深刻。為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各級各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為核心,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車輛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運輸部門要監督交通運輸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動態監管責任。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企業的管理,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指導督促交通運輸企業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雙控體系”建設,強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分級管控,把發現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當做公司首要工作抓好落實,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實。
(三)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要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教育從業人員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持證上崗規定,杜絕違章作業,避免失控漏管現象的發生。切實提高防范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公司所屬人員和項目建設工地的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對公司所屬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對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發現,嚴肅查處,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在項目工地、班組和崗位的末端落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員工安全生產行為,嚴防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問題的發生。
歷城區唐冶中路與貞觀路口“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