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7·9”較大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7月9日17時30分左右,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在承建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過程中,發生一起氮氣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后,省安監局、邯鄲市委、市政府和武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省安監局立即安排有關同志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市委書記高宏志、市長王會勇和主管副市長孟廣軍分別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嚴查事故原因和責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在全市迅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市長王會勇和副市長孟廣軍以及市安監局領導分別帶領有關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武安市委、市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全力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邯鄲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和市總工會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7·9”較大窒息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了3位邯鄲市政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專家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復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及建設項目概況
(一)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發包單位)。
該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營業執照注冊號130481000010322,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武安市大同鎮小屯村東,法定代表人史金棟,注冊資本1.1億元,營業期限自2004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0日,經營范圍:生鐵冶煉鑄造、礦粉燒結、鐵精粉洗選、球團、白灰、水渣銷售、線材、鋼坯生產銷售;貨物進出口貿易、制氧生產、高強度低松弛預應力鋼絞線、高強度低松弛預應力鋼絲生產銷售、高延性冷軋帶肋鋼筋生產銷售、冷拔鋼絲生產銷售。公司占地面積61.76萬㎡,總資產35.0億元,年產生鐵137萬噸,粗鋼150萬噸、線材120萬噸,現有員工2000余人。
(二)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承包單位)。
該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4日,營業執照注冊號91130424MA07KPRF5F,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地位于成安縣北鄉義鄉大寨村二村7組4號,法定代表人王付臣,注冊資本1300萬元,營業期限自2015年11月4日至2035年11月3日,經營范圍:環保設備制造、銷售;鋼結構安裝。現有職工人數2人(法人代表和總經理)。該公司所提供的邯鄲市環境保護產業管理辦公室頒發的“環保產品銷售許可證”( 邯環許字2015-10)、河北省建設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冀JZ安許證字〔2015〕000983-2),經查證均系偽造。從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該公司先后完成了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4#高爐除塵器、3#燒結機機尾除塵器、3#燒結機地溝除塵器項目的建設施工。
(三)建設項目情況。
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全廠除塵系統升級改造項目,于2016年3月25日在武安市發展改革局辦理了項目備案證(武發改投備字〔2016〕17號)。項目建設主要內容為:3#燒結機機尾、豎爐、4#高爐槽上移動小車、4#高爐爐頂上料、4#高爐出鐵場、3#高爐出鐵口、600T混鐵爐、煉鋼轉爐等部位除塵器。委托河北奇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表》。武安市環保局出具了審批意見(武環表〔2016〕19號)。此次事故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是上述項目的一部分,建設內容為新建8000㎡布袋式脈沖除塵器代替原來3000㎡布袋式脈沖除塵器。事故發生時,該項目處于建設收尾階段。
2016年3月13日,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通過議標形式,獲得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項目建設資格,雙方簽訂了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總金額85萬元,工程周期70天。簽訂合同后,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志敏將項目現場施工轉包給王昆、米俊超施工隊(轉包費包括人工費、輔料費用總計25萬元,作業人員10名),該施工隊無工商營業執照和資質。4月1日,王昆、米俊超帶領施工隊開始施工,六月初因施工進度緩慢,王志敏介紹由周繼峰帶領的另一個施工隊伍給王昆、米俊超,讓周繼峰隊伍承攬除塵器管道制作并安裝施工。6月25日前后,除塵器平臺制作完成后,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劍英,通知煉鋼廠主管設備廠長許好安排人員將緩沖罐前氮氣管線接通,并將氮氣送到緩沖罐,作為除塵器脈沖閥的氣源,為該項目交工前的設備調試作準備。
二、事故經過、救援過程及報告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7月9日,工程施工進入收尾階段,施工現場分兩組分別進行安裝和調試作業。一組由周繼峰帶領(薛龍、霍東海、李瑞意、許江濤)從除塵風機人孔進入,通過除塵器箱體到除塵器管道內部,從事管道焊接作業。周繼峰隊伍中的韓五的、張川、王繼波、董濤和馮月嬌等5名人員在除塵器箱體外進行輔助作業;另一組由王昆帶領米俊超、米松超、米艷平等3名人員,在除塵器箱體外從事除塵器卸料電機、輸送電機、物料輸送方向、反吹系統嚴密性及除塵器反吹脈沖閥門等設備調試。
14時30分左右,王昆進入除塵器箱體內通知正在作業的人員,告知他們下午要試車、灰斗里不能下人、不能往灰斗丟東西。15時左右,王昆從除塵器管道出來后,對除塵器外部現場施工人員進行相同內容的告知;16時30分左右,王昆到除塵器頂部調試脈沖閥;17時左右,王昆安排米俊超打開緩沖罐閥門送氣,開始調試。在調試脈沖反吹系統時,發現多個脈沖閥門漏氣,由于維修漏氣脈沖閥時間較長,造成大量氮氣進入除塵器箱體內部積聚,導致正在除塵器箱體入口管道內進行焊接作業的周繼峰及本隊其他人員共5人窒息。
17時25分左右,因安裝風機出口管道要使用導鏈,周繼峰施工隊人員韓五的通過除塵風機人孔進入除塵器內取導鏈。進入除塵器箱體后,感覺頭暈,隨后暈倒在卸料灰斗內,緩醒過來后,趕緊電話向吊車司機張川進行求救,隨后發現周繼峰和薛龍也倒在除塵器箱體底板上。
(二)事故救援過程。
在除塵器箱體外作業的吊車司機張川得知情況后,急忙到除塵風機出口管道施工處,喊人救援,并告知正在現場的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志敏:除塵器里邊出事了!此時,在地面進行作業的周繼峰隊伍中的王繼波、董濤、馮月嬌三人聽到求援聲后,一起進入除塵器管道內部施救。進入管道后,董濤感覺頭暈,三人立即返回,并繼續呼救。在此過程中韓五的自己從除塵風機人孔爬出管道,經過短暫休息后也參加了事故救援;王志敏得知情況后,急忙打電話給米俊超說出事了,讓其關閉緩沖罐閥門,停止供氣,組織救援,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煉鋼廠廠長史獻生得知情況后,立即帶有關人員攜帶空氣呼吸器趕到現場,王昆、米俊超與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人員配戴空氣呼吸器進入除塵器箱體內,展開救援,先后救出周繼峰等5人,并進行現場急救。約十分鐘后,救護車趕到現場,將5人分別送往武安市安康醫院、武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武安市中醫院。約20時左右,經搶救無效,5人先后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由于事故受傷人員較多,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忙于事故救援、安排善后等有關事宜,未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遲至7月10日4時30分將事故情況上報,形成遲報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進行除塵器脈沖閥調試作業中,多個脈沖閥泄漏,大量氮氣進入除塵箱體內(有限空間),導致正在進行除塵箱體與進氣管道焊接的5名人員作業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使用偽造的“環保產品銷售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承包工程,違法將工程轉包,未建立安全生產三項制度,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未對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現場未設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王昆、米俊超帶領的施工隊違法承包工程,未按有限空間作業制定調試方案和辦理相關票證,未分析此次有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未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未充分將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告知現場作業人員。在進行除塵器脈沖閥調試作業時未確認氣體介質種類,未組織箱體內人員撤離,未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3、周繼峰帶領的施工隊在進行管道焊接作業前,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設備調試期間,未帶領管道內作業人員撤離;對按規定對本隊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4、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對建設項目及外包單位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資質審查不嚴,安全培訓教育不全面,現場安全監管缺失。未在氮氣緩沖罐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對氮氣的安全使用疏于管理。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隊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問題。
5、武安市大同鎮黨委、政府未全面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建設項目及外委施工疏于監管,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6、原武安市工信局(現改為工業促進局)未全面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7、武安市安監局未認真貫徹落實邯鄲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發包承包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違法轉包承包、違章指揮和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周繼峰,承攬除塵器管道制作安裝施工包工頭。其帶領的施工隊在進行管道焊接作業前,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在除塵器脈沖閥調試期間,未帶領管道內作業人員撤離;對本隊伍施工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未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二)建議由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
1、王昆,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現場施工包工頭,與米俊超一起負責除塵器項目現場施工。違法承包工程,未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按有限空間作業制定調試方案和辦理相關票證,未分析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和告知現場作業人員。在進行除塵器脈沖閥調試作業時,王昆在未確認氣體介質種類和未組織箱體內人員撤離情況下,安排米俊超打開儲存著氮氣的緩沖罐閥門,開始送氣調試除塵器脈沖閥,多個脈沖閥泄漏氮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米俊超,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包工頭,與王昆一起負責除塵器項目現場施工。違法承包工程,未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按有限空間作業制定調試方案和辦理相關票證,未分析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和告知現場作業人員。在進行除塵器脈沖閥調試作業時,米俊超在未確認氣體介質種類和未組織箱體內人員撤離情況下,受王昆安排打開儲存著氮氣的緩沖罐閥門,開始送氣調試除塵器脈沖閥,多個脈沖閥泄漏氮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王志敏,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使用偽造“環保產品銷售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承包工程,違法將工程轉包,未組織建立安全生產三項制度,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未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現場未設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偽造證件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李劍英,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鋼后設備處處長,負責鋼后設備管理全面工作。作為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負責人,項目組織協調、管理不到位,對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資質審查把關不嚴,未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未組織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現場監管,未督促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保障相關措施,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待司法機關查清其犯罪事實后,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三)建議企業內部處理人員。
1、許好,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煉鋼廠副廠長,主管煉鋼廠設備維修管理,協助李劍英管理該項目,在組織實施氮氣管道及緩沖罐安裝完畢后,未安排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現場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并按公司內部規定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2、史俊遷,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煉鋼廠安全科長,負責煉鋼廠安全管理。對外包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并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
3、史獻生,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煉鋼廠廠長,負責煉鋼廠全面工作。組織落實本廠轄區內建設項目及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給予其降職處分,并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
4、史華兵,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供應(物采)科科長,負責公司設備備件等物資采購。在招投標過程中對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資質等審查把關不嚴,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給予其警告處分,并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
5、安雪濤,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安全部長,負責公司安全部全面工作。對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備案資料審查不嚴,督促公司設備處和煉鋼廠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給予其警告處分,并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
6、史起祥,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設備管理及該除塵器項目招投標工作,組織落實項目招投標有關規定不到位,對該項目招投標中的問題失察,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公司董事會寫出深刻檢查,并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
7、任學軍,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失察,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公司董事會寫出深刻檢查,并按公司規定給予其相應經濟處罰。
8、史起昌,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不到位,且事故發生后未及時上報。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公司董事會寫出深刻檢查。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張魁元,武安市大同鎮安監站成員,負責大同鎮轄區內冶金企業安全生產。2016年3月,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實施外委施工,張魁元在對廣耀該公司日常檢查工作中,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柳楊,武安市大同鎮安監站成員,負責大同鎮轄區內冶金企業安全生產。2016年3月,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實施外委施工,柳楊在對該公司日常檢查工作中,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高棟,武安市大同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安監站站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高棟對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升級改造項目實施外委施工情況不了解、不掌握,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鄭文,武安市大同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負責鎮政府全面工作,對鎮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對本轄區建設項目存在的安全監管問題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5、張風兵,武安市大同鎮黨委書記,負責鎮黨委全面工作,對本轄區建設項目存在的安全監管問題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武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6、馬國強,武安市安監局冶金建材監督管理室副主任,負責武安市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2016年3月,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項目實施外委施工,馬國強沒有認真落實邯鄲市安監局關于印發《全市冶金行業檢修作業及外委施工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廣耀公司沒有按照上級規定及時向武安市安監局報告此次外委施工情況,馬國強在對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會診、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中,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王生義,武安市安監局冶金建材監督管理室主任,負責武安市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2016年3月,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項目實施外委施工,王生義沒有認真落實邯鄲市安監局關于印發《全市冶金行業檢修作業及外委施工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廣耀公司沒有按照上級規定及時向武安市安監局報告此次外委施工情況,王生義在對廣耀鑄業有限公司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會診、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中,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宋洪順,武安市安監局黨委委員、主任科員,分管冶金建材監督管理室。對分管工作落實邯鄲市人民政府有關加強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監管規定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連海良,武安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對外委施工方面存在的安全監管問題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武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10、劉磊,原武安市工信局(現改為工業促進局)黨辦室科員,按照原武安市工信局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等規定,劉磊分包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2016年3月,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項目實施外委施工,劉磊在對廣耀公司日常檢查工作中,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張晶平,原武安市工信局(現改為工業促進局)黨辦室主任,按照原武安市工信局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等規定,張晶平分包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負責該公司安全生產日常檢查。2016年3月,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600噸混鐵爐除塵器項目實施外委施工,張晶平在對廣耀公司日常檢查工作中,未發現和消除該項目建設中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高記斌,原武安市工信局(現改為工業促進局)副局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高記斌對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及分管行業落實邯鄲市人民政府有關加強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監管規定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3、劉培成,原武安市工信局(現改為工業促進局)黨組書
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對“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及外委施工方面存在的安全監管問題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武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14、孟延榮,武安市副市長,分管原武安市工信局(現改為工業促進局),對本次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武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15、麻增禮,武安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本次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武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問責單位建議。
1、建議責成武安市大同鎮黨委和政府、武安市安監局、武安市工信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建議責成武安市政府向邯鄲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行政處罰建議。
1、成安縣鑫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使用偽造證件承包工程,非法轉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成安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按程序予以關閉。
2、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建設項目和外包單位未盡到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資質審查不嚴,安全培訓教育不全面,現場安全監管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邯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處70萬元罰款。
3、史起昌,武安市廣耀鑄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總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項、第106條第2款之規定,建議邯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計39000元。
五、整改措施建議
(一)切實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各相關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票制度,認真分析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和告知現場作業人員;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專項安全培訓,作業前要開展專項應急演練。
(二)進一步加強外委施工隊伍管理。各級要認真貫徹落實邯鄲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發包承包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要求,發包單位要建立外委施工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有關人員的管理職責,嚴格審查和落實外委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三項制度、人員培訓、施工方案等,有效制止違法轉包承包行為。
(三)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管。項目負責人要履行統一協調指揮職責,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危險區域(危險設備、危險介質等)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組織相關人員認真辨識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處置方案,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四)武安市大同鎮政府及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認真查找監管盲區和死角,高度重視建設項目和外委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化解安全風險,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五)武安市委、政府要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以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為重點,加強監管、管控風險、堵塞漏洞,不斷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