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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泰州明鋒危廢熔煉爐 “12·22”較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12月22日凌晨1時50分許,泰州明鋒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773萬元。



圖片來源:新京報


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2月22日凌晨1時50分左右,明鋒公司熔煉車間二樓爐臺作業人員戴某某正進行加料操作,爐長徐某某、小班長包某某和配電工韓某某在二樓控制室內休息??刂剖胰蹮挔t電極B相和C相電流出現較大波動,熔煉爐爐底發生穿爐漏鋼,流淌出的液態合金和爐渣遇南側下水道和窨井坑內積水發生爆炸并引發燃燒。

  -應急處置情況-  

2時15分左右,消防部門趕到事故現場組織火災撲救,5時30分左右,熔煉車間明火基本撲滅。期間3時20分左右,戴某某被救出,身體部分皮膚被燒傷,立即被送至興化市人民醫院救治;繼續搜救中,救援人員在二樓控制室內發現徐某某、包某某、韓某某3人,立即送往戴南鎮人民醫院搶救,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和性質-  

直接原因:
熔煉爐爐底耐火材料因長期受到高溫電弧輻射以及液態合金侵蝕,在極心圓區域形成薄弱地帶,存在爐襯侵蝕、爐底下沉、爐底溫度升高等異常現象,最終導致高溫液態合金和爐渣從爐底中間部位穿爐泄漏,高溫液態合金和爐渣流入熔煉爐南側下水道和窨井坑,遇水發生爆炸,導致火災蔓延。
間接原因:

1.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認真開展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未將熔煉爐南側下水道和窨井坑作為隱患進行整改。2019年12月,企業熔煉爐控制室線路著火,造成2人燒傷,事故后企業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未組織人員開展針對性隱患排查,未能查明事故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2.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企業有職工約120人,雖設立了安全科,但科長2020年7月份離職后,一直未重新配備,僅配備了2名兼職安全員,其中1名兼職安全員直至2020年12月事故發生前才通過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另一人未持證。企業安全管理水平較低,無法保障安全生產。

3.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完善。企業雖制定了熔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但未修訂熔煉崗位現場處置方案。企業停用煤氣發生爐,生產工藝發生改變,但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更新。未制定爐齡判定標準,未按《鐵合金工藝及設備設計規范》(GB50735-2011)在爐底設置不少于3個溫度測量點,實際爐體判廢僅憑個人經驗。


4.企業專項整治任務不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危險廢物處置專項整治行動要求不知曉,僅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企業專項整治方案,未按《茅山鎮危險廢物處置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茅安委〔2020〕2號)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并上報自查自改報告。


事故性質:
興化市泰州明鋒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12·22”爆燃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處理情況


   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1.徐某某,爐長、熔煉車間負責人,未有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少對熔煉爐爐襯日常檢查,僅依靠測溫槍對裝置底部簡單測溫,未能掌握爐體的侵蝕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趙某某,企業生產負責人,負責企業技術和生產工作,作為企業生產安全負責人,對生產工藝了解不深,對熔煉爐的風險認知不足,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要求不清楚,未制定筑爐規程和判廢標準,未有效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徐某某,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企業生產工藝改變,未組織重新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有效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將熔煉爐南側水溝作為隱患落實整改;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規范,對熔煉爐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未針對熔煉崗位制定專門的應急處置措施。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最終造成人員傷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建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明鋒公司未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有效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未及時修訂熔煉車間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筑爐規程和判廢標準,未針對熔煉崗位制定專門的應急處置措施。明鋒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已明確:發生事故先追究直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下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法行為、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他人作業的一般為業務、生產、經營、工程等直線管理人員,如:分管領導、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等,隨著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更進一步明確在刑事追責的主體,將對直線管理人員在安全違法行為將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