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縣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7·15”塔機傾覆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7月15日5時33分左右,位于阜寧縣上海路與香港路交叉口的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建設項目施工工地,作業人員在對3#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進行頂升加節時,發生一起塔機傾覆事故,事故造成2名頂升作業人員死亡、1名塔機駕駛員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78.59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市政府委托市應急局會同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市監委派員參加,并聘請建筑行業安全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查勘事故現場、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并結合技術專家組論證意見,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同時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工程概況及有關單位情況
(一)工程基本情況
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建設項目位于鹽城市阜寧縣香港路南上海路東,項目總投資24972.16萬元,占地面積13619平方米,總建筑面積88474平方米。2019年10月16日開工建設,計劃2021年10月份竣工。該項目工程內容:擬建建筑物為一幢單體,地下二層,主樓部分地上20層框架剪力墻結構,裙樓部分地上5層框架結構。至事故發生時,該工程項目主樓主體工程已完成至10層。
該工程項目于2019年9月25日取得不動產權證(編號0010356號),2019年9月29日經阜寧縣行政審批局審查取得立項批復(阜行審投資〔2019〕2號),2019年10月15日取得阜寧縣行政審批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編碼3209231909290102、施工許可編號320923201910150101)。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阜寧金阜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阜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4日,位于鹽城市阜寧縣阜城鎮上海路東、香港路南天鵝湖國際廣場酒店式公寓第七層,法定代表人徐某,注冊資本人民幣2000萬元,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租賃。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二級資質。金阜公司董事長徐某良負責該項目的管理工作。
2.施工單位:中之兆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之兆公司”)。原名江蘇金谷園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于2020年2月18日變更為中之兆公司。注冊地址:阜寧縣阜城鎮蘇州西路、香港路北錦海文峰商住小區8幢(4、5、6層),法定代表人顧某龍,注冊資本人民幣30047萬元,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蘇JZ安許證字〔2017〕093004)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項目經理劉某剛(2020年9月29日變更為劉某衛);技術負責人張某雷(2020年11月11日變更為蔣某東,2021年5月10日變更為王某林)。
3.監理單位:江蘇創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盛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3日,位于鹽城市毓東組團8號樓401號,法定代表人徐某斌,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咨詢、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和工程造價咨詢等業務,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為季某磋,土建專監為郭某南。
4.塔機租賃和安裝單位:鹽城鴻祥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6日,注冊地址:阜寧縣阜城鎮東風路18號,法定代表人王某紅,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經營范圍:起重設備安裝;消防器材銷售、安裝;五金、家用電器、建材、閥門銷售、建筑機械維修;鋼管、扣件、建筑機械租賃。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證書編號:D332014680),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蘇JZ安許證字〔2014〕093016),有效期至2023年9月11日。事故塔機的實際所有人和施工現場管理負責人為胡某華,胡某華將事故塔機掛靠在鴻祥公司。
(三)工程分包情況
2019年10月10日,金阜公司與江蘇金谷園建設有限公司(中之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項目發包給江蘇金谷園建設有限公司(中之兆公司)。合同內容包括: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的工程樁基、土方、降水、基坑支護、主體結構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水電安裝、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2019年10月11日,金阜公司與創盛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對阜寧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工程進行監理。監理范圍包括: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土建工程范圍。監理費用約110萬元。
2020年5月10日,中之兆公司與鴻祥公司簽訂《塔式起重機(安、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中之兆公司因建設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項目租用鴻祥公司三臺塔機,第一臺塔機(1#塔機)進場安裝時間為2020年5月30日;第二臺塔機(2#塔機)進場安裝時間為2020年6月8日;第三臺塔機(3#塔機)進場安裝時間為2020年6月15日。1#、2#塔機的租賃費用1.3萬元/月,3#塔機的租賃費用1.35萬元/月。標準節的租賃費用為每節10元/天,附墻安(拆)費、租賃費及標準節的頂升(拆除)費用0.5萬元/道。
(四)事故塔機基本情況
事故塔機為3#塔機,位于在建工程施工現場南側,塔機基礎處于負二層地下室底板,塔身與建筑物外墻距離約5.17米。塔機型號:QTZ80C(TC5810),最大工作幅度58米,獨立起升高度40.8米,附著起升高度141.3米,最大起重量6噸。生產廠家:泰州市騰達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TS2410485;出廠編號:2020256;出廠日期:2020年5月28日。該塔機產權單位為鴻祥公司;設備備案編號:蘇備JHT2006003;使用登記證編號:蘇登JHT20070010。
2020年6月14日,3#塔機開始組織安裝。2020年6月25日,3#塔機首次安裝完成并交付使用,2020年7月6日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在完成首次安裝及第一道附著和使用期超過一年后,分別于2020年6月26日和2021年6月16日經檢測合格,具有《江蘇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質量驗收檢測合格證》和《塔式起重機械附著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事故發生前塔機安裝高度約為58米,設有一道附著,附著以上(含附著框梁)約23.1米。
根據事故發生后的現場勘查并結合事故照片分析,事故塔機斷裂于附著處,附著以下共有標準節12節,附著(不含附著框梁)以上塔身標準節及塔帽、套架、駕駛室、起重臂及平衡臂等均整體向西北方向傾覆,起重臂墜落后橫臥在工地西北側道路路面上,平衡臂及塔身標準節、套架等金屬結構墜落后受撞擊均發生撕裂、變形掉落至基坑內。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根據施工需要,2021年7月13日,中之兆公司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王某峰與胡某華約定7月14日中午進行塔機頂升作業。7月14日中午,頂升作業人員因故沒有到達施工現場,當天下午胡某華打電話給王某紅,再次聯系頂升作業人員,王某紅安排李某華等頂升作業人員7月15日對3#塔機進行頂升作業。隨后,胡某華與李某華約定,并告知王某峰7月15日早上進行頂升作業。
7月15日早上4時40分左右,胡某華帶著25根標準節螺栓到達項目工地,隨后頂升作業人員李某華和陳某紅到達項目工地。做好頂升作業準備工作后,李某華和陳某紅通過樓梯爬上主樓的10層樓頂,再通過連接通道走到塔機的頂升作業平臺,胡某華從裙樓的樓梯爬上5層裙樓樓頂做施工輔助工作。塔機駕駛員徐某建吊了一節配重節,鎖死塔機旋轉制動,5時28分開始進行頂升作業,于5時30分完成第一次頂升作業。此次頂升作業,雖然將套架上右側爬爪壓在標準節的踏步頂部,但其左側爬爪未壓在標準節的踏步頂部。當頂升油缸正要回縮,準備第二次頂升時,因右側爬爪承受爬升架及其以上部分的重量,該重量超過一個爬爪的承載力,右側爬爪發生塑性變形并斷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穩,最終導致塔機向西傾覆。頂升作業人員李某華、陳某紅隨塔機墜落至西棧橋旁基坑內,李某華、陳某紅2人身上未系安全帶,安全帽破碎。塔機駕駛員徐某建隨駕駛室一起墜落至地下室頂板的模板上。
(二)應急救援及事故上報情況
事故發生后,施工人員趕到事故現場,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9救援電話。7月15日5時38分,阜寧縣公安局接到報警信息,城南派出所派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5時55分,阜寧縣消防救援大隊接到事故報告,趕到事故現場,將李某華、陳某紅、徐某建等3人救出;6時25分,上述3人經救護車送往阜寧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其中:李某華、陳某紅分別于7月15日22時9分、22時1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徐某建受傷。中之兆公司按規定向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報了事故情況,但未按規定向阜寧縣應急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情況。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立善后工作組,積極做好對陳某紅、李某華家屬的安撫疏導和穩定工作,協助開展善后處理工作。2021年7月16日,中之兆公司與死者陳某紅、李某華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事故善后工作結束。傷者徐某建經阜寧縣人民醫院救治后轉至上海醫院治療,目前已經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78.59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1.陳某紅,男,無工作單位,自然人,塔機安裝拆卸工,1978年9月1日出生,住阜寧縣城北居民二組235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蘇J072020******。
2.李某華,男,無工作單位,自然人,塔機安裝拆卸工,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阜寧縣三灶鎮中三灶村九組23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蘇J072021******。
(二)受傷人員基本情況
徐某建,男,中之兆公司塔機司機,1972年1月8日出生,住江蘇省漣水縣石湖鎮五里村一組112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蘇J042020******。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頂升作業人員在進行第一次頂升作業時,未將套架左側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頂端,導致本應由兩側爬爪同時承受的塔機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側爬爪承受。套架右側爬爪超載發生塑性變形并斷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穩下墜。在沖擊荷載作用下,塔機附著以上塔身及結構重心偏移傾覆,頂升作業人員陳某紅和李某華未佩戴安全帶,陳某紅、李某華及塔機駕駛員隨傾覆的塔機從高處墜落。
(二)間接原因
1.鴻祥公司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該公司不具備生產經營基本條件,無固定工作場所、無管理人員、無作業人員,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設施設備;無確保生產經營活動依法開展的各類制度。在未按規定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塔機頂升作業施工方案、勞動組織不合理、頂升作業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現場監護人員的情況下,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中之兆公司項目施工管理混亂。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檢查不認真,未按規定開展頂升作業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作業現場監護。未對鴻祥公司統一協調管理,對施工現場3#塔機頂升作業管理缺失,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鴻祥公司多次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的安全隱患,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創盛公司安全監理工作不到位。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3#塔機違規實施頂升作業行為檢查不力,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4.金阜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建設項目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管理失于管控,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阜寧縣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7·15”塔機傾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相關行政部門和單位的履職情況
(一)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的職責,負責該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管理等工作。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日常檢查、抽查和監察指導工作,負責全縣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塔機)登記注冊備案工作。
經查,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現共有7名工作人員,其中僅3人在編,且均非安監站編制。事故調查期間,該站共有受監項目76個,總建筑面積約194萬平方米,在用塔式起重機91臺、施工升降機20臺。阜寧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工程開工建設以來,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共對該項目下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16份、《建設工程施工停工(局部)通知書》2份。2020年6月12日,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出具《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告知回復書》,同意鴻祥公司安裝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3#塔機。自該塔機于2020年6月底安裝投入使用至事故發生時,該站對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3#塔機進行過4次檢查,發現該塔機存在配重塊無固定措施、起重鋼絲繩排列混亂等14個問題隱患,但未能發現該塔機頂升作業存在的問題。
調查認為,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項目履行了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但對該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查不夠細致,未能有效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塔機頂升作業監督檢查不夠細致、督促整改不夠有力,對3#塔機多次違規頂升作業行為失察,未對鴻祥公司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符合性進行實質性檢查。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導不到位。
(二)阜寧縣應急管理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鎮區(街道、社區)和縣各有關部門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落實情況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工作。
2021年初,阜寧縣應急管理局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提請縣委、縣政府印發《縣委常委會成員、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2021年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清單》《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深化江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指導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三年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部署。慶祝建黨100周年期間,先后印發《關于切實做好慶祝建黨100周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于當前安全生產督導工作情況的通報》《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均對住建系統主管的建筑施工、燃氣管理等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同時,該縣安委辦還針對省安全生產第十三巡查組、市安全生產第四督導組等排查出的問題3次發函該縣住建局,督促推動整改。
綜上,阜寧縣應急管理局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實施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基本履職到位。
(三)鹽城市行政審批局。承擔市場準入、社會事務、投資建設等方面劃入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準。
鴻祥公司于2014年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2015年10月開始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2016年1月,鴻祥公司的營業執照的原注冊號不再使用,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021年3月,鴻祥公司針對營業執照的注冊號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一情況,向鹽城市行政審批局網上申請對該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內容進行變更。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的相關規定,該變更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共6項材料,分別為企業現營業執照副本、原營業執照副本、原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承諾書、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審核表和工商核準變更通知書等)。2021年3月12日,鹽城市行政審批局對該公司提供的相關變更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2021年3月18日,鹽城市行政審批局按簡單變更程序對該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內容進行了變更。
綜上,鹽城市行政審批局對鴻祥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內容的變更符合相關規定。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陳某紅,男,3#塔機安裝拆卸工,在未開展安全技術交底、無現場監護情況下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造成塔機傾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李某華,男,3#塔機安裝拆卸工,在未開展安全技術交底、無現場監護情況下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造成塔機傾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胡某華,男,3#塔機實際所有人、施工現場管理負責人。將3#塔機非法掛靠鴻祥公司從事塔機的日常維護、保養、頂升工作,在塔機頂升作業相關人員配備不足,未開展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監理旁站和安全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塔機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王某紅,男,鴻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未嚴格執行塔機頂升作業現場管理規定,在不具備頂升作業條件的情況下,違章安排人員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王某峰,男,中之兆公司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建筑起重設備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塔機頂升作業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未告知監理進行旁站,頂升作業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魯某成,男,中之兆公司項目部安全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塔機安全管理缺失,未認真開展塔機安裝、頂升作業情況檢查,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塔機安裝、頂升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勞動組織、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監護等方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2.劉某衛,男,中之兆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項目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未落實安全檢查、安全例會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3.顧某龍,男,中之兆公司總經理。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在崗不履職情況失察,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細不實,建筑起重設備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和措施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徐某良,男,金阜公司董事長。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配備項目建設安全管理人員,對項目建設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郭某南,女,創盛公司項目監理部專業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塔機頂升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勞動組織、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監護等方面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6.季某磋,男,創盛公司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塔機違規頂升作業行為監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7.徐某斌,男,創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對監理部安全監理工作督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四)事故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鴻祥公司。公司無固定工作場所、無管理人員、無作業人員;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設施設備;無確保生產經營活動依法開展的各類制度。在未按規定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塔機頂升作業施工方案、勞動組織不合理、頂升作業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現場監護的情況下,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鹽城市行政審批局撤銷其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2.中之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檢查不認真,未按規定開展頂升作業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作業現場監護。對鴻祥公司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塔機頂升作業管理缺失,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鴻祥公司多次違規進行塔機頂升作業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創盛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現場監理工作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塔機安裝、頂升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勞動組織、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監護等方面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
4.金阜公司,對發包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管理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建議黨政紀處理人員
1.楊某別,男,中共黨員,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黨支部副書記(非在編),分管片區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查不夠細致,未能有效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塔機頂升作業監督檢查不夠細致、督促整改不夠有力,對3#塔機違規頂升作業行為失察,未對鴻祥公司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符合性進行實質性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鑒于事故發生在建黨100周年大慶、中共阜寧縣第十五次黨代會開幕期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阜寧縣紀委監委已對其立案審查調查,擬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并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2.惠某忠,男,中共黨員,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負責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全面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查不夠細致,未能有效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塔機頂升作業監督檢查不夠細致、督促整改不夠有力,對3#塔機違規頂升作業行為失察,未對鴻祥公司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符合性進行實質性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的主要領導責任。鑒于事故發生在建黨100周年大慶、中共阜寧縣第十五次黨代會開幕期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阜寧縣監委已對其開展問責調查,擬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3.陶某祥,男,中共黨員,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主任科員,負責全縣建筑市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的重要領導責任。鑒于事故發生在建黨100周年大慶、中共阜寧縣第十五次黨代會開幕期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阜寧縣紀委監委已對其立案審查調查,在審查調查期間,還發現其存在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綜合考慮,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和政務撤職處分。
(六)建議給予問責處理的單位
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天鵝湖國際廣場·潤發廣場工程塔機頂升作業監督管理不力;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縣安監站安全監管工作督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監管責任。建議阜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向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阜寧縣人民政府分別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安全防范措施。金阜公司和中之兆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建設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對承包商的資質把關必須嚴格、日常管理必須落實、現場監督必須到位,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現象。創盛公司要認真落實監理責任,全面加強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塔機安裝等危大工程、重要設備、重點環節的安全監控,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標準規范組織施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施工現場安全。塔機安裝公司要以此事故為誡,強化安全意識,提升安全素養,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施工作業規程,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壓實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舉一反三推動落實整改。阜寧縣住建部門要以此次事故為教訓,進一步加強建筑行業安全監管和督查指導,切實加大建筑領域監管隊伍建設力度,解決基層安全監管人員不足的問題,針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缺失、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監理單位現場安全管理缺位、塔吊安裝單位實際情況與資質不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建筑行業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舉一反三推進問題整改,從嚴從重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市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建筑企業資質準入管理,配合住建部門開展建筑市場整頓,對不符合建筑業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督促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建筑行業安全穩定發展。
(三)扛起安全發展政治責任,全力以赴保一方平安。阜寧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兩個不放松”和“務必整出成效”總要求,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的關系,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生產底線,切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工作要求,壓緊壓實屬地、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要配齊配強建筑行業安全監管力量,統籌推進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消除監管漏洞和盲區,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鹽城市人民政府“7·15”事故調查組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