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橋西污水處理廠“9.7”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9 年9 月7 日19 時30 分許,石家莊市橋西污水處理廠二期乙酸鈉投加間3#溶液池發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40 萬元。
一、事故所涉單位概況及有關情況
(一)單位概況
1. 石家莊亮通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通公司)。2003年1 月7 日成立,位于石家莊市欒城區柳林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4745440772R;法定代表人張興亮。主要從事經營醋酸鈉、化工原料及產品(危險化學品除外)。
2. 河北中城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城公司)。2008 年8 月6 日成立,位于石家莊市新華區新華路351 號領世商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785186630;法定代表人孟亮。主要從事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服務。
3. 石家莊市橋西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橋西污水廠)。1993年9 月28 日建成投入運行,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匯明路8 號;事業單位,承擔污水處理任務,確保處理后水質標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30100401749565Q;法定代表人李濤。該廠隸屬于石家莊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現有職工約180 名;該廠污水處理二期工程于2010 年8 月正式投入運行,污水處理能力20 萬m3/天。
該廠下設安全保衛科,副科長李暉主持工作(科長空缺),安全科共有7 人,均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證書。
4. 石家莊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污水公司)。成立于1997 年5 月14 日,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建設南大街66 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23373863J,法定代表人李文國。主要從事污水處理工程和排水泵站的建設和管理、中水回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該公司隸屬于石家莊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轄單位包括橋西污水廠等。公司下設安全保衛處,處長閆勝利,安全處共有6 人,事發時5 人具有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未取證1 人2019 年12 月15 日參加了取證培訓)。
5. 石家莊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水務集團)。成立于2005 年10 月25 日,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建設南大街6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1043976391,法定代表人高慶洲。主要從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程等;所屬子公司包括污水公司。
6.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建設南大街35 號,法定代表人任建忠。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水務集團為其下屬單位。
(二)事故所涉單位合同關系及有關情況
1. 橋西污水廠與中城公司。2019 年4 月8 日,中城公司與橋西污水廠簽訂了《2019 年液態工業葡萄糖采購合同》,合同約定,中城公司向該廠供應液態工業葡萄糖①3846 噸,合同約定范圍包括采購、自行運輸和裝卸環節。
2. 中城公司與亮通公司。中城公司與亮通公司通過口頭約定由亮通公司將葡萄糖母液運至橋西污水廠并進行卸藥作業。2019 年8 月底,雙方口頭約定,自8 月31 日起,中城公司采購亮通公司的葡萄糖母液,由亮通公司將葡萄糖母液運至橋西污水廠并進行卸藥作業。
按照橋西污水廠《卸藥車安全操作規程》,送藥方須明確與廠方業務對接人以及送(卸)藥的工作人員,送藥車輛到廠后聯系相關人員配合,按照規定到廠過磅后送達指定地點進行卸藥,卸藥必須有污水廠相關人員在場并在指定范圍按照規定操作。
3. 亮通公司與死者李軍民、趙利會。李軍民(男,漢族,44 歲),身份證號碼:1301241975XXXXXXXX,石家莊市欒城區人,亮通公司長期雇傭李軍民為其公司工作;趙利會(男,漢族,40 歲),身份證號碼:1301241979XXXXXXXX,石家莊市欒城區人,系亮通公司雇用的送貨司機;按照張興亮同趙利會的約定,由趙利會用自己的運輸車輛負責裝卸和運輸葡萄糖母液。
(三)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橋西污水廠二期乙酸鈉投加間分為兩層,藥劑投加采用位于一層的6 臺隔膜計量泵(用4 備2),共設3 個溶液池(二層平臺即溶液池頂,頂部進料口尺寸1.3×0.5m,容積為27m3),葡萄糖母液通過一層的管道離心泵泵入溶液池。
(下圖為二期乙酸鈉投加間平面圖)
事發前,二期乙酸鈉投加間內設備運行正常;2016 年升級改造時流量液位及隔膜泵頻率監視系統未按設計進行安裝;現場視頻監控無法使用。控制柜內的液位報警器損壞,致使事發當天溶液池排空時未能報警;3#溶液池內遺留一臺潛水泵。
(四)事發及采樣當日天氣和作業環境情況
1. 天氣情況。石家莊市9 月7 日晴,溫度34℃~23℃,西南風2 級,空氣質量良。9 月11 日陰,溫度20℃~17℃,西北風2級,空氣質量優。9 月12 日陰,溫度20℃~16℃,西南風1 級,空氣質量優。
2. 采樣檢測結果。河北安科檢測檢驗有限公司于9 月11 日對二期乙酸鈉投加間3#溶液池內氣體采樣檢測和鑒定,其中NH3含量8.69mg/m3,CO 含量3.0mg/m3,CO?含量2544.1mg/m3;9月12 日對一期乙酸鈉投加間溶液池內氣體比對采樣檢測和鑒定,其中NH3 含量10.18mg/m3,CO 含量4.0mg/m3,CO?含量4374.4mg/m3。
3. 作業環境。橋西污水廠乙酸鈉投加間分為一期和二期。
一、二期乙酸鈉投加間原設計均采用自然通風,一期污水處理工程進行過升級改造,改造后一期乙酸鈉投加間加裝了機械通風,二期仍采用原設計的自然通風方式①。事發時二期乙酸鈉投加間使用的原料為50%葡萄糖母液。根據對原料生產廠家的調查了解,該原料儲存時會發酵,發酵充分時會產生CO?,不充分時會產生CO,同時還有醇類氣體產生。該投加間采用原設計的自然通風方式,現場勘察時發現二期乙酸鈉投加間內有較強刺激性氣味。
(五)死亡原因分析
根據《環境化學毒物防治手冊》,正常大氣中CO?含量為0.03%。空氣中CO?濃度3%以上會出現呼吸困難、頭痛、眩暈、嘔吐等;達到8~10%出現視力障礙、痙攣、血壓升高、意識喪失;25~40%以上則出現中樞神經抑制、昏睡、痙攣、窒息和死亡。而急性中毒可因短期內吸入高濃度CO?引起反射性呼吸驟停而發生死亡。
據此判定:采樣檢測當天由于溫度較低不利于葡萄糖發酵,二期乙酸鈉溶液池經過清理沖洗等過程且檢測當天溶液池內的含水量有可能較大等因素導致檢測值偏低。一期乙酸鈉投加間除了檢測當天溫度較低外,該間還采用了機械通風,檢測時溶液池內液位較高,檢測采樣點距離進料口很近,因此一期乙酸鈉投加間的檢測值也可能偏低。而事故當天溫度較高,有利于葡萄糖的發酵,葡萄糖發酵產生大量CO?的同時消耗了池內的氧氣,導致氧含量偏低。因此,事故當天3#溶液池內有毒有害氣體尤其是CO?可能嚴重超標,且氧含量不足,導致進入池內的2 名人員先缺氧昏迷進而窒息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 年9 月7 日,張興亮安排趙利會進入橋西污水廠二期乙酸鈉投加間進行送藥、卸藥及作業相關工作。當日上午,張興亮和李軍民違規將1#、2#溶液池排空。11 時許,孟亮趕到現場與張興亮溝通時,發現1#、2#溶液池內并無液體。13 時37 分、15時40 分、18 時17 分,趙利會分別駕車進廠向該投加間卸了3車葡萄糖母液,并于18 時37 分駕車駛離該廠,隨后將車停靠在廠外該投加間附近后再次返回該投加間內(廠內監控顯示其未從廠門返回)。事發前,張興亮組織在場人員對3#溶液池違規進行清理。期間,橋西污水廠巡檢人員未發現。約19 時30 分許,因葡萄糖母液發酵產生的CO、NH3、CO?等氣體作用,導致未配備防護用品及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李軍民和趙利會先后窒息死亡。
(二)事故救援及報告情況
19 時35 分許,張興亮分別向110、119 及120 報警,隨后到該廠西門門衛處求援,并與保安程維廣返回現場共同進行救援工作。
19 時43 分許,石家莊市消防救援支隊紅旗大街中隊救援人員到達現場,指揮員立即安排消防員佩戴齊全個人防護裝備下至池內救援。
至20 時15 分,救援人員將2 名被困人員依次救出并交由120 醫護人員處置。經120 醫護人員現場確認,救出的2 人均已死亡。張興亮在救援工作即將結束時突然倒地,隨后被120送至醫院治療,經省二院診斷為應激性精神障礙。
19 時57 分,橋西污水廠按程序上報了該起事故情況。20 時55 分,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21 時15 分市應急管理局按程序規定要求進行了上報。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李軍民、趙利會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護意識差,違規進入3#溶液池作業,且溶液池內存有有毒有害氣體造成兩人窒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企業層面
(1) 亮通公司。未對公司的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缺失,未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進行相關演練,風險辨識和操作技能薄弱,不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安全避險和應急處置能力;對現場管理放任不管,未及時有效制止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三違”現象。
(2) 中城公司。違規將葡萄糖母液承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亮通公司,且未與亮通公司簽訂承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包代管,未對亮通公司承運過程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3) 橋西污水廠。一是對勞務外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存在漏洞。對外協勞務作業人員資格準入標準不清;未將勞務外包單位作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實施有效的統一管理;對勞務外包單位臨時作業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督促勞務單位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作業現場存在的違規作業。二是對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失察。對廠內監控設備設施維護不力;對廠內乙酸鈉投加間日常管理存在制度缺陷;對廠內進購原料過泵環節及質量把控管理情況失察;安全培訓教育未有效落實。三是對本單位有限空間場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盲區,有限空間風險辨識不到位導致風險告知、隔離門禁等管控措施未有效落實。
(4) 污水公司。對橋西污水廠外協單位作業缺乏統一協調管,對于廠內監控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及投加間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情況失察;未督促橋西污水廠和外協單位認真落實并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外協勞務人員現場作業情況缺乏日常有效安全管控,對橋西污水廠安全管理混亂狀況失察。
(5) 水務集團。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日常對污水公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重視文字考核,忽略實際落實,下屬公司對外協單位安全管理松散。
2. 部門層面
市城管局。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要求不到位,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疏于管理,未按照“三個必須”要求督促所屬單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水務集團未對下屬公司有效安全管控情況失察(經查,橋西區城管部門不具有對事發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規進入危險作業區域,相關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移送司法機關人員
張興亮,男,亮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擅自組織并實施口頭約定外的生產作業,且對作業人員違規操作行為未及時制止;未對公司的勞務人員進行規范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致使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缺失,不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風險辨識、安全避險、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對作業現場放任不管,未及時有效制止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三違”現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轄區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追責問責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對本次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水務集團、污水公司、橋西污水廠領導干部、職工共16 人作出處理。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 張興亮,男,亮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擅自組織并實施合同約定之外的生產活動,對違規違法情況熟視無睹,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 條第1 項①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1.8 萬元罰款。
2. 孟亮,男,中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
違規將葡萄糖母液承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亮通公司,且未與亮通公司簽訂承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包代管,未對亮通公司承運過程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1.2萬元罰款。
3. 李濤,男,中共黨員,污水公司投資發展處處長兼橋西污水廠廠長,負責該廠全面工作。作為廠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廠內外協單位缺乏有效安全管控,致使從業人員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對中城公司和亮通公司審核把關不嚴,致使外協作業人員在廠內長期存在非法違法作業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3.7 萬元罰款。
4. 閆長海,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副廠長,分管全廠安全生產工作。對乙酸鈉投加間日常安全管理不力;未對外協單位人員組織安全培訓教育,致使從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淡薄,違章違規作業未得到有效遏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①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9 萬元罰款。
5. 陳向軍,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副廠長,分管設備科日常工作。對設備科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設備維護不到位情況熟視無睹;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9 萬元罰款。
6. 石永增,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副廠長,分管全廠生產運行工作。對乙酸鈉投加間日常生產管理不力;未安排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且對外協供貨單位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9 萬元罰款。
7. 張衛,男,橋西污水廠運行科科長,負責管理全廠區生產運行工作。工作失職,對水區運行班職工巡查不到位情況失察;對運行科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7 萬元罰款。
8. 盧冀,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設備材料科科長,負責管理全廠設備采購及安裝維護工作。工作失職,對廠內監控監測設備設施維護不到位,致使廠內重點部位監控監測設備長期不能正常使用;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7 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9. 盧云飛,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水區運行工段中控室主任,負責中控室全面工作。對事發投加間溶液池液位計加藥泵頻率監測不到位情況失察;沒有及時發現溶液池液位狀態并記錄上報;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7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0. 李暉,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安保科副科長,負責管理全廠區安全生產、保衛及車輛管理工作。未嚴格對外來車輛、外協人員進行登記管理,對廠內送貨車輛進出管控失察;未督促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現場安全檢查工作,致使從業人員缺乏自我防護及應急處置能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7 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1. 高翔,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生產運營科副科長,負責協助管理全廠區生產運行工作。對水區運行班職工巡查不到位情況失察;對事發當天工作部署措施不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5 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2. 王昊杰,女,橋西污水廠運行科化驗中心副主任,負責全廠需要化驗樣品的監測和數據結果報送工作。對日常送檢樣品未按規定親自采樣情況失察;對事發當日樣品采樣結果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5 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3. 王建峰,男,中共黨員,橋西污水廠水區運行工段工段長,負責水區工段生產運行工作。對水區運行班未能及時發現乙酸鈉投加間違規加藥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3 萬元罰款。
14. 王世娟,女,橋西污水廠運行科水區工段帶班長,主要負責車間巡視及維護設備運行工作,當日帶班巡檢。事發當日未帶領巡檢人員及時發現外協方人員在車間從事清池作業并上報;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3 萬元罰款。
15. 孫永利,男,橋西污水廠運行科水區工段職工,主要負責車間巡視及維護設備運行工作。事發當日未發現外協方人員在車間從事清池作業并上報;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3 萬元罰款。
16. 時亞楠,女,橋西污水廠運行科水區工段職工,主要負責車間巡視及維護設備運行工作。事發當日未發現外協方人員在車間從事清池作業并上報;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3 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7. 韓瑞剛,男,橋西污水廠運行科水區工段職工,主要負責車間巡視及維護設備運行工作。事發當日未發現外協方人員在車間從事清池作業并上報;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9 萬元罰款。責成橋西污水廠依據內部規定對其進行問責,結果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8. 閆勝利,男,中共黨員,污水公司安保處處長。主要負責污水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橋西污水廠外協單位作業缺乏統一協調管理,對于廠內監控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及投加間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情況失察;未督促橋西污水廠和外協單位認真落實并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外協勞務人員現場作業情況缺乏日常有效安全管控;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5 萬元罰款。
19. 呂金河,男,中共黨員,污水公司副總經理兼石家莊市橋東污水處理廠黨總支書記。分管污水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橋西污水廠廠內監控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及投加間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5 萬元罰款。
20. 楊玉峰,男,中共黨員,污水公司總經理。負責污水公司全面工作。作為污水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對橋西污水廠內外協單位缺乏有效安全管控;對中城公司和亮通公司審核把關不嚴,致使外協作業人員在橋西污水廠內長期存在非法違法作業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0.6 萬元罰款。
(四)對事故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 亮通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擅自組織并實施合同約定之外的生產作業且造成嚴重后果致人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 條第1 項①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49 萬元的罰款。
2. 中城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違規將葡萄糖母液承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亮通公司,且未與亮通公司簽訂承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包代管,未對亮通公司承運過程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20 萬元的罰款。
3. 橋西污水廠。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培訓教育不到位;對外協單位及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 條第1 項之規定,由石家莊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人民幣30 萬元的罰款。
(五)建議污水公司向水務集團作出深刻檢查
(六)建議水務集團向市城管局作出深刻檢查
(七)建議市城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亮通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把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決不能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和健康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體系,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切實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與現場作業同部署、同落實。
要嚴把臨時聘用人員的安全管理關,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應急處置措施的培訓教育,持續提高從業人員現場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建立并有效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自改機制;要認真開展作業場所危險因素分析,加強安全風險等級防控;要切實加強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對涉有限空間作業的要做到“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杜絕“三違”現象,確保生產安全。
(二)中城公司要規范合同簽訂內容,明晰雙方安全責任。
(三)橋西污水廠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確保全員參與,一崗雙責;依法依規配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外協單位的綜合管理,持續提高其安全意識;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加大現場檢查、巡查頻次和質量,有限空間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臺賬,堅決杜絕各類“三違”現象的發生。
(四)污水公司要進一步加大對所轄單位與外協作業單位相關資質、合同的審核、備案管理,要進一步明確外協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劃分,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五)水務集團要認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訓,加強綜合管理和協調,持續督促污水公司、橋西污水廠履職盡責;要放大事故調查成果運用,組織事故企業、公司內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召開警示教育現場會,督促各自所屬項目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六)市城管局要嚴格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大落實“三個必須”的執行力度,強化本系統的“雙控”機制建設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管控措施,舉一反三,認真監督水務集團及其下屬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嚴格各類外協單位合同備
案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杜絕類似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