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8·29”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8月29日7:40時左右,上海普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普宏公司”)在滬通長江大橋南引橋公路框架S10號墩作業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報告后,張家港市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對該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1.上海普宏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9日,住所為崇明工業園區秀山路68號,公司法定代表人蔣超云,項目經理包彭生,注冊資本:8000萬元整人民幣,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鋼構件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防腐工程,金屬門窗安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電梯安裝工程,消防設施工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通信工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機械設備租賃,制冷設備安裝,建筑材料 ,機械設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工程承包情況:2017年8月22日,中鐵大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滬通長江大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中鐵第四工程公司滬通大橋項目部”)與上海普宏公司簽訂了《南引橋公路框架墩及連續梁第三聯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將滬通長江大橋HTQ-2標南引橋公路框架墩及連續梁三聯工程分包給上海普宏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務雙方安全生產協議》,對各自安全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
3.現場勘驗情況:事故現場在滬通長江大橋南引橋S10號橋墩南側8米處地面上的一處水坑。水坑邊有變形的吊籃,吊籃尺寸為1.2米×1.0米×1.0米,吊籃底部朝上,吊籃底部角鐵已摔離吊籠,散在吊籃北側,墊在吊籃底條狀木板已折斷,吊籃的鋼絲繩完好。離吊籃12米處有一黃色安全帽,橋墩北側路面地上有血跡。S10號墩上塔吊停著,大臂指向西南方向,塔吊吊鉤防脫鉤裝置完好。橋墩最上層為公路橋,下一層為鐵路橋,公路橋施工時搭有作業平臺。作業平臺為木板所搭設,四方形繞橋墩一圈,距地面約70米。
二、事故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2017年8月29日上午,在滬通長江大橋南引橋S10號橋墩建設工地,普宏公司架子工班長房小清安排電焊工高某某和池菊生在S10號橋墩頂部公路橋面,進行電焊作業,韓全貴在旁邊做輔助工作。后高某某要從上往下至鐵路橋面進行作業,于是乘坐由塔吊吊著的吊籃往下至鐵路橋面工作面。
7時40分左右,韓全貴用對講機(因塔吊司機看不到吊物狀況,塔吊司機按對講機指令操作塔吊)指揮馮巧操作塔吊,馮巧將吊籃往下放,吊籃下放過程中底部碰到S10號橋墩上的腳手板,吊籃發生傾斜并脫鉤,接著吊籃與人一起墜落到地面(墜落高度約70米)。現場人員發現吊籃墜落后,立即報警。后120急救人員至現場,確認高某某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高某某,上海普宏公司員工,男,1972年2月生,安徽省鳳臺縣岳張集鎮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36萬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
1.事故的直接原因:塔吊指揮人員疏于觀察及塔吊司機看不到吊物狀況,致使吊籃碰到作業平臺,吊籃傾斜并發生吊籃鋼絲繩脫鉤,吊籃連同乘坐人員墜落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2.事故的間接原因:上海普宏公司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事故性質: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1.上海普宏公司員工韓全貴用對講機指揮塔吊操作時疏于觀察,韓全貴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上海普宏公司按企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塔吊司機馮巧操作塔吊時未嚴格執行起吊作業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上海普宏公司按企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上海普宏公司班長房小清,現場監管不到位,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房小清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上海普宏公司按企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上海普宏公司現場負責人包彭生,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包彭生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上海普宏公司按企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上海普宏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嚴,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監管。上海普宏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安監部門對該公司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上海普宏公司必須深刻吸取“8.29”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及時完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員工嚴格執行。
2.上海普宏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針對登高作業崗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做到“三不”傷害。
3.上海普宏公司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落實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中鐵第四工程公司滬通大橋項目部要進一步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加大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力度,規范安全作業行為,確保施工安全。
“8·29”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