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7.31”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7月31日10時13分許,太倉市安監局接“110”報稱“位于太倉市浮橋鎮興港路18號的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內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太倉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7.31”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7年7月31日8時30分許
㈢事故發生地點: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樹脂砂車間
㈣事故類別:機械傷害事故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賠付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傷亡 | 籍貫 |
情況 | ||||
彭為光 | 52 | 男 | 死亡 | 湖南道縣 |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地址:太倉市浮橋鎮瀏家港興港工業小區,法人代表:盛貴;注冊資本:600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2005年9月2日;營業期限:2005年9月3日至2035年9月1日;經營范圍:生產、加工、銷售鑄鐵機械配件、模具;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共有兩個廠區,一個是位于浮橋鎮飛馬路88號的新廠區,另一個是位于浮橋鎮瀏家港興港路18號的老廠區,此次事故發生在興港路18號的老廠區內。
三、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2017年3月,浮橋鎮人民政府與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簽訂了《太倉市工業生產企業安全告知承諾書》,并發放了《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太倉市安全生產手冊》、各類安全培訓通知及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指南等相關安全文件; 2017年4月27日、5月15日、6月14日、7月13日,浮橋鎮政府領導及安監科人員多次到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新廠區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現場管理、人員管理提出具體要求,確保生產安全。對于新老廠區問題,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老廠區于2012年停產,隨后作為倉庫使用,至2016年6月因公司業務需要,又重新將老廠區投入生產使用,但未向當地政府安監部門進行報備。
事故發生后浮橋鎮人民政府立即要求該公司全面停產整頓,配合太倉市安監局和公安局開展事故調查;并建議該公司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全廠進行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根據排查情況制定整改計劃,按計劃落實整改。
四、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7年7月31日7時許,位于太倉市浮橋鎮興港路18號的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老廠區樹脂砂車間(即2號車間)內,操作工彭為光操作樹脂砂流水線皮帶傳送機進行送砂工作。至8時30分許,樹脂砂流水線傳送機送料口下的底坑處(底坑位于2號車間西南角,寬約2.45米,皮帶位于中間位置,寬度0.48米,底坑縱向深度約1.45米)積有大量樹脂砂,卡住了傳送機皮帶。彭為光在未移開送料口處鐵板、未關停傳送機電源的情況下進入底坑,在傳送機皮帶西側清理堆積的樹脂砂,在清砂過程中,因作業空間狹小,彭為光身體不慎被卡入傳送機內受傷。此時,在3號車間鋸鋼筋的何余秋(男,51歲,江西九江人)聽到樹脂砂流水線傳送機發出異響,便趕到傳送機處查看,發現在底坑處彭為光身體被卡在了傳送機內,何余秋隨即叫上唐順華(男,43歲,四川宜賓人)等幾名工友一起將彭為光救出,并撥打120送醫院搶救,彭為光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㈠ 事故直接原因:
彭為光在未關停樹脂砂流水線傳送機的情況下,進入傳送機底坑處清理樹脂砂,身體被卡在皮帶傳送機內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間接原因
1.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樹脂砂流水線傳送機的安全操作規程或送砂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屬金屬冶煉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工作欠缺;未對太倉市浮橋鎮興港路18號的老廠車間進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等安全生產相關記錄臺賬。
3.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未對彭為光進行崗前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向其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4.事故車間及事發現場的樹脂砂車間輸沙流水線附近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5.車間生產管理欠缺,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平時的清砂工作是由彭為光和輔助工徐益宏兩人一起完成,事發當天,徐益宏請假未上班,彭為光便獨自一人在未停機的情況下進行清砂工作。
㈢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清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及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欠缺,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 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職
責,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檢查等相關記錄臺賬;崗前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有效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㈡ 盛貴,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
安全生產職責,未組織制定樹脂砂流水線傳送機安全操作規程或送砂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督促檢查、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太倉市安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盛貴實施行政處罰。
㈢ 要求對企業職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七、整改要求
㈠事故發生后,已責令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暫停
太倉市浮橋鎮興港路18號老廠區內的生產活動,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妥善處理,同時要求公司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新、老兩個廠區進行全面的隱患排查,將整改處理情況報事故調查組備案。
㈡太倉市遠斗鑄造有限公司要結合事故對全公司職工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強化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單位的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生產安全。
㈢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事故的發生,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