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7.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7月8日4時左右,位于昆山開發區三巷路南側的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鑄造車間內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名員工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昆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公安部門展開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要求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安撫好死者家屬情緒,確保社會穩定,目前善后賠償已完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有關規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成立了以市安監局局長為組長,昆山開發區安環局副局長、市安監局副局長為副組長,昆山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及昆山開發區安環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7.8”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了事故原因?,F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名稱: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2016年7月8日4時左右
3.事故發生地點: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鑄造車間內
4.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6.直接經濟損失:91萬元
7.傷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籍貫 | 工種 | 傷亡情況 |
李杰 | 25 | 男 | 甘肅天水 | 操作工 | 死亡 |
8.事故單位概況:
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法人代表:宗成志,注冊地址:江蘇省昆山開發區三巷路南側,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8日,經營范圍:生產汽、機車用鑄造毛胚件;銷售自產產品。
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任命江阿平為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總經理,依照總經理職責對公司內所有事項進行管理,并有安全生產等所有關于安全的決定權,任命自2010年1月1日開始。
9.日常監管情況:
昆山市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局于2016年1月27日對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要求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員工的教育和培訓、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等工作,并于和2016年5月6日進行了復查。
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大隊于2016年4月20日按照職業病危害的要求對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進行了督查,告知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治理、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的體檢及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等工作。
二、事故經過
2016年7月8日3時30分左右,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員工雷俊英因生產需要駕駛叉車將一個砂箱(長2米、寬2米、高0.7米、約2噸重)放置于鑄造車間內,砂箱直立放置,占用了部分人行道。
4時左右,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員工李杰用手持控制器操作臺車從雷俊英放置的砂箱處經過,李杰位于臺車前方,面朝臺車運行方向行走,因雷俊英放置的砂箱位于臺車運行線路上,砂箱被臺車拖曳后倒下,從李杰背后將其壓住,導致李杰當場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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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俊英放置砂箱的位置處于臺車運行的線路上,李杰在操作臺車運行時忽視了砂箱擺放的位置,臺車運行過程中撞到砂箱后沒有及時停止臺車的運行,砂箱倒下后將李杰壓住,導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叉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完善的臺車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生產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2.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江阿平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3.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鑄造車間夜班負責人陳繼鋒對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
4.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鑄造車間組長尚小龐、班長孫玉棟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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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開發區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7.8”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作業疏忽、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雷俊英駕駛叉車將一個砂箱直立放置,占用了部分人行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對雷俊英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至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李杰在操作臺車運行時忽視了砂箱擺放的位置,臺車運行過程中撞到砂箱后沒有及時停止臺車的運行,砂箱倒下后將自己壓住,導致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李杰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其相關責任。
3.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叉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完善的臺車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生產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4.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江阿平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江阿平實施行政處罰。
5.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宗成志進行約談。
6.建議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對陳繼鋒、尚小龐、孫玉棟及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相關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至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
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針對事故發生原因,提出如下意見:
1.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要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梳理,根據生產的特點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同時要加強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加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江阿平要確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要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要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昆山開發區要認清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形勢的嚴峻性,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企業的監管力度和事故預防工作;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各個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的主體責任;開發區安環局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類似的生產經營單位,督促同類企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確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制度建立、教育培訓、隱患排查等基礎工作,同時要督促事故單位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實落實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昆山開發區六和鑄造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7.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