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海工人從0.6米高凳子摔落不幸身亡
2019年8月25日9時許,廣西北海市利高水產貿易有限公司一名作業人員在清理輸送帶時,從站立的約60厘米高的鐵制凳子上不慎跌落,頭部著地導致受傷,后經送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北海市利高水產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高公司)。住所:北海市云南路棕櫚泉花園F16幢,法定代表人:卜權芳,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整,經營范圍:水產品和人造冰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8月25日上午,利高公司廠長陳海云維修輸送帶,9時左右,因需要有人幫忙拉動輸送帶的鏈條,陳海云便叫來一旁拉螺給其他工人分揀的裴振安過來幫忙,因高度不夠,裴振安就站在鐵制離地約0.6米左右的平臺上拉輸送帶的鏈條,在拉輸送帶鏈條的過程中,鏈條突然松動,身體往后仰,從平臺上摔落,頭部撞擊到地面。
(二)應急救援情況
陳海云看到裴振安摔落后,馬上跑過去查看,發現裴振安已經昏迷,頭部流血,便讓他的朋友報了120,然后叫來現場的工人過來幫忙把裴振安扶起來,一邊用衣服壓住頭部的傷口,一邊壓人中,大約過了3分鐘,裴振安清醒了過來。9時10分左右,120醫務人員趕到事故現場,現場的工人和120醫務人員將裴振安扶上救護車送往北海市人民醫院進行救治。
2019年8月30日,北海市人民醫院宣布裴振安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2019年8月29日,經北海市人民醫院診斷裴振安存活可能性極小,為妥善解決裴振安受傷(或死亡)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賠償事宜,經利高公司與死者家屬協商,雙方自愿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利高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共計50萬元人民幣,至此該起事故善后賠償工作已妥善處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者裴振安,男,61歲,住址:廣西北海市海城區地角上寮838號,身份證號碼:xxx。
(二)直接經濟損失約為55萬元(主要為一次性賠償及救治費用等)。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裴振安在拉動輸送帶鏈條時,因鏈條突然松動,身體往后仰,從站立的約0.6米左右的平臺上摔落,頭部撞擊到地面。
(二)間接原因
1、卜權芳,利高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利高公司安全生產主體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處理建議
1、卜權芳,利高公司負責人,負責利高公司全面工作。其作為利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主要是未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卜權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因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利高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缺失,主要包括: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利高公司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此,利高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利高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卜權芳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針對“8·25”事故中存在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仔細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舉一反三,并落實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并及時消除,全面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防止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