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南崗區測繪路5號哈爾濱醫科大學新建學生公寓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2020年4月20日16時許,某勞務公司力工鄭某強,從地面使用電動平板車將陶粒磚運往11樓,鄭某強操作電動平板車,車在前、人在后,駛入外掛2號垂直升降機吊籠,隨后進貨門關閉。升降機提升到11層位置,并開啟出貨門。鄭某強本應操作電動平板車掛前進擋將駛入11層樓內,升降機駕駛員張某娟不見電動平板車前行,聽到“滴、滴、滴”的電動平板車倒車提示音,伴隨著“嘭”的一聲,回頭觀察,升降機進貨門被撞開,鄭某強連同電動平板車及陶粒磚從升降機吊籠墜落。墜落的電動平板車砸到升降機一層圍欄門上梁,然后落入升降機地坑內。鄭某強及陶粒磚落在圍欄外的地面。 此時勞務公司力工趙某貴在一樓升降機入口處,準備乘坐升降機上7樓作業。同時勞務公司力工李某磊和鄧某文在升降機入口附近作業,上述3人被樓上墜落的陶粒磚砸中。 1.某勞務公司運料力工鄭某強違反升降機使用規范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不掌握電動平板車的操作技能,在吊籠內駕駛電動平板車,且誤將倒車檔當作前進檔,導致電瓶車啟動向后行駛,撞擊其本人并沖破吊籠進貨門,一同墜落地面引發事故。 2.某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王某富違反升降機使用規范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擅自組織工人將原有的升降機安全棚拆除,沒有按照監理意見恢復,繼續違規冒險使用升降機,導致砸死1人、砸傷2人。 3.總包公司安全員李某工作失職,未向項目部領導報告安全生產重大事項,擅自將監理公司下達給項目部的關于立即恢復升降機防護棚的工作指令轉交給某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未落實監理公司下達的恢復升降機安全棚的整改指令,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導致陶粒磚在墜落過程中砸中在升降機入口附近的力工趙某貴、李某磊、鄧某文。 1.鄭某強,系某勞務公司工人,負責使用平板電動車運送物料。違反升降機使用規范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在吊籠內駕駛電動平板車,且誤將倒車檔當作前進檔,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2.王某富,系某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隊伍全面管理工作。對本公司作業人員鄭某強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且為施工作業方便,未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擅自組織人員拆除升降機安全棚,導致力工趙某貴被砸死,李某磊、鄧某文被砸傷。以上行為違反了《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第“5.2.6”條以及《施工組織設計》中關于設置升降機安全棚的規定,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李某,系總包公司項目部安全員,負責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內業管理等工作。在升降機安全棚被拆除后,監理單位就此下達了恢復安全棚的整改指令,并經李某簽收。但李某工作嚴重失職,未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未落實監理指令,致使隱患未及時排除,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于某波,系總包公司項目經理,負責該項目部全面工作。忽視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職盡責,不掌握現場施工動態,未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謝某,系總包公司安全部長,負責公司及所屬項目的安全管理。對項目部的安全狀況掌握的不全面,在發現防護棚拆除的問題后,沒有及時跟蹤整改,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及時、不全面,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王某平,系總包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生產和安全工作,作為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底數不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沒有加強安全員的管理教育,安全員未能履行職責,重生產輕安全,導致事故發生。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同上)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包某,系總包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忽視項目班子管理,項目經理工作分工重外聯輕現場。副經理及安全部長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該人2020年收入為132,300.00元,建議對其處三萬玖仟陸佰玖拾元罰款處罰。
四、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文: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區和辦公區。各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 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區和辦公區。施工現場生活區應在室外設置電動自行車專用停放區域并做出標識,電動自行車應在專用區域集中統一存放。
五、2019年3月,合肥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要求》,明確規定,嚴禁電動三輪車進入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六、2018年12月,濟南市《濟南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禁止電動車或機動車進出施工升降機倒運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