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屏山大道XXX號X棟X樓X單元X號“6·2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6月27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屏山大道XXX號X棟X樓X單元X號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重傷。
根據《魚峰區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魚政辦發[2008]24號)的有關規定,區應急管理局指定邱虓、先為民作為調查人員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涉事雇主的基本信息
周某萍,女,45歲,身份證地址:廣州市黃埔區。
二、涉事住房基本情況
屏山大道XXX號X棟X樓X單元X號為兩室兩廳住房,事故發生當日處于裝飾裝修狀態,南部為兩居室,居室南部外墻2米建有圍墻,圍墻外為宏福小區。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重傷者:周某恩,男,43歲,身份證號:452227197501000000。直接經濟損失4萬元。
四、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事發前1個多月,周某萍通過“58同城”聯系周某恩(發布名為周文龍)拆其住所空調室內機,6月27日上午8:58分,周某萍打電話請周某恩拆其住所的兩臺空調室外機,當日10時左右,周某恩在拆下第一臺空調室外機后沿著圍墻頂部走向另外一臺空調室外機,周某恩從高約1.8米的圍墻上(頂部寬約8厘米)摔落到宏福小區內的地面上。事故發生后,宏福小區的群眾及時撥打120求救,120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后將周某恩送至廣西腫瘤醫院醫治。經診斷,事故造成周某恩股骨骨折。
6月28日下午17時,我局接到事故報告,即派出工作人員前往始發地進行初步調查。
五、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
六、事故原因分析
經對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以及有關取證材料分析,認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周某恩行走在頂部高1.8米、寬約8厘米的圍墻上,不小心滑落至地面,周某恩的不安全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周某萍通過“58同城”聯系到周某恩,叫其進行家庭空調拆裝,沒有請有空調拆裝經營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施工,不能保證安全生產,周某萍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七、事故性質
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認定若干意見問題的函》(政法函[2007]39號)此次事故是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八、對事故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由于此次事故是自然人之間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該法適用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是有組織結構的整體。自然人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個體,與單位是對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因此自然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適用的主體,建議對自然人周某萍、周某恩不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