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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金浦路電信大廈“10·1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南寧市金浦路2號電信大廈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信息廣場綜合業務中心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50號)以及《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發〔2007〕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城區政府成立了由應急局牽頭,總工會、政府辦公室、住建局、南湖街道辦、南湖公安分局等部門組成的南寧市金浦路電信大廈“10?1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城區監察委、青秀區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對事故開展調查。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閱相關材料、詢問相關人員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工程概況

2018年7月16日,招標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委托公城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為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項目為中國電信南寧分公司2018年營業廳裝修項目,招標編號05-09-04A-2018-D-A03781,項目服務地點南寧市各城區(含邕寧區),本項目招標范圍為南寧市各區域自營廳裝修需求、區公司賣場化改造專項工程、社會渠道新建點建設等廳店開展裝修,本次項目需裝修營業廳新建網點數量評估為395個,改造網點94個。裝修內容包含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室內墻柱面工程、門面工程、門頭招牌、形象背板、受理柜臺、手機柜臺、宣傳燈箱、地磚、吊頂、室外招牌工程、拆除及其他工程、柜類貨架工程、門窗工程、電氣設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給排水工程、通風空調工程、消防工程的營業廳裝修、改造及按照招標人提供的相關規范、要求完成裝修施工、裝修改造和裝修設計優化調整圖紙等。本項目框架預算866.2萬元。承包方式為固定綜合單價承包(包工包料),共劃分五個標段,其中標段四(青秀區標段)中標區域:星湖、南湖、越秀、青林、仙葫、長湖、瑯東、廂竹、鳳嶺支局。

2019年10月15日,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與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南寧電信青秀區營業廳]裝飾施工總合同》,工程名稱:南寧電信青秀區營業廳裝修施工,工程地點:星湖、南湖、越秀、青林、仙葫支局范圍。承包范圍:門頭、背板、燈箱、吊頂、地面、墻面、線路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李XX為工程聯系人。

二、現場勘驗情況

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南寧市金浦路2號電信大廈,事故發生位置位于該大廈一樓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信息廣場綜合業務中心(以下簡稱“業務中心”)南側出入口。業務中心南側出入口上方距地面約5米位置有一長約21米,寬約5.2米的門頭。門頭東側邊緣地面靠近營業廳南側出入口玻璃幕墻處架設有1個移動式鋼管腳手架,腳手架呈矩形,高約3.4米,長約1.7米(東西向),寬約1米(南北向);腳手架頂部用2塊鐵制踏板鋪上,距地面約1.7米位置安裝有1塊鐵制踏板,每塊踏板長約1.7米,寬約0.4米;腳手架南北兩側各有2根長約2.2米的斜拉桿,其中3根斜拉桿彎曲變形,南側有一根斜拉桿中部有一處斷裂痕跡。移動式鋼管腳手架上架設有一木制人字梯(未張開),一端斜靠在門頭東側旁營業廳南側橫梁上,另一端立在腳手架上。傷者墜落位置位于腳手架上,著落位置位于墜落位置下方地面;傷者著落位置旁(南側)有一盆景,盆景北側有多處樹枝折斷;盆景底座呈矩形,長約1米,寬約0.75米,高約0.19米,盆景底盤西北角上及附近地面有一灘血跡;血跡北側有一雙黃色塑料拖鞋,西北側有一支帶血跡的鉛筆及一把卷尺。

三、相關單位和人員基本情況

(一)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375652244X2,類型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王XX,營業期限自2003年11月25日,營業期限至長期,營業場所南寧市金浦路2號,經營范圍在本省(區、市)范圍內經營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CDMA2000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TD-LTE /LTE FDD),第五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等。

2.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7512112712,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陳X,注冊資本壹仟伍佰萬圓整,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營業期限至2023年6月12日,營業場所南寧市北大南路17號,經營范圍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建筑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叁級等。

(二)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李XX,男,XX歲,XXXX人,該項目施工現場負責人,工程實際承攬人。原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員工,2019年9月從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離職。

2.周X,男,XX歲,XXXX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青秀區分公司社會渠道執行主管。

3.張X,男,XX歲,XXXX人,項目施工設計師。

4.蘇XX,男,XX歲,XXXX人,職業木工,事故中死者。

四、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9月初,項目施工負責人、實際承攬人李XX利用曾經在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得知該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簽訂《[南寧電信青秀區營業廳]裝飾施工總合同》。因該合同施工范圍中未明確將業務中心納入該總合同中,也未與業務中心簽訂相應的裝飾工程施工子合同。李XX在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青秀區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青秀分公司”)社會渠道執行主管周X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廣西桂科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對該項目進行實施、運作及請款。并于2019年9月中旬開始到現場測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信息廣場綜合業務中心服務專區等裝修范圍,測量后由設計師張X制作裝飾施工效果圖。李XX作出預算后便交給周X,由周X向電信青秀分公司申請立項。立項申請通過后正式進場施工,雙方約定施工時間為2019年9月下旬到2019年10月中旬。10月15日,電信青秀分公司社會渠道執行主管周X聯系項目負責人李XX,設計師張X,要求組織工人對營業廳進行裝飾施工及對門頭發光字“翼”維修更換。10月16日晚19時許,張X組織工人蘇XX、蘇XX、蘇XX、李XX四人先后來到業務中心進行當晚的裝飾工程施工作業。20時30分蘇XX、蘇XX、蘇XX、李XX四人開始進行室內九厘板作業。約22時許,蘇XX與李XX開始安裝室內鋁塑板和燈箱。17日0時30分,蘇XX、李XX兩人在安裝好室內鋁塑板和燈箱后,來到業務中心南側出入口的門頭位置,搭設二層高3.4米的腳手架及木制人字梯,準備登上該營業廳門頭測量“翼”字中間“田”字尺寸。0時45分,兩人在搭設好二層腳手架后,再將一張沒張開的木制人字梯放置在第二層腳手架上,斜靠在業務中心東面外側玻璃墻上方的門梁處。隨后,蘇XX扶住木制人字梯,施工工人李XX先登上門頭位置。蘇XX則在沒有人扶住木制人字梯的情況下,獨自登上木制人字梯。當李XX走向門頭“翼”字時,突然聽到身后傳來腳手架散落的聲音,遂跑到門頭東側邊緣往下看,看到蘇XX頭朝南側,腳朝北側躺在地面上。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施工人員蘇XX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17日1時10分許,120急救車到達現場,120醫護人員在對蘇XX進行急救措施后,將其送往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瑯東分院進行救治,隨后轉往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一步治療。10189時許,城區應急局、南湖街道辦等部門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趕赴現場調查了解事故情況,指導事故善后處理工作。10月23日9時45分蘇XX在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0萬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登高作業時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二)間接原因

現場施工負責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事故存在的隱患。

七、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調查組認定,南寧市金浦路電信大廈“10?17”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八、相關人員存在的問題

2.蘇XX,現場作業工人,作業時未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未取得相應的登高資質進行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李XX,項目施工負責人,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職責不力。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施工人員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行為;未核實作業人員相關資質,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九、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蘇XX,現場作業工人,對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鑒于蘇鉅政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

2.李XX,施工項目負責人,對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青秀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項目施工負責人李XX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對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并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加強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行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南寧市金浦路電信大廈“10·17”

                                     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