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深圳市地鐵9號線9705標段裝飾工程高墜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6月26日14時40分許,深圳市地鐵9號線筆架山停車場發生一宗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6年6月27日,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福田區政府批準成立了“6?26”深圳市地鐵9號線9705標段裝飾工程高墜死亡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福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羅希德任組長,區安監局、市住建局、區監察局、福田公安分局、區總工會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發時間:2016年6月26日14時40分許;
(二)事發地點:深圳市地鐵9號線筆架山停車場;
(三)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四)傷亡情況:死亡1人(史廷軍,男,29歲,湖南人);
(五)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供貨服務單位:福建省啟光鋼結構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注冊地址系福建省上杭縣臨江鎮振興路145號第六層,法定代表人系陳道貴,營業執照注冊號為913508236990135687。
三、事故經過
深圳市地鐵9號線9705標段裝飾工程已經竣工驗收。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地鐵集團組織對9705標筆架山停車場進行竣工驗收檢查時,發現筆架山停車場消防通道采光井蓋板未鋪裝,同時《監督檢查意見書》要求對該問題進行整改。此項工作由鋼格柵供貨包安裝服務單位福建省啟光鋼結構有限公司負責。
2016年6月26日14時30分,福建省啟光鋼結構有限公司安排服務作業人員史廷軍、連先明對筆架山停車場51-55軸采光井進行鋼格柵鋪裝工作。14時40分許,史廷軍在采光井(采光井距離負二層地面高度為8米)上拖行一塊鋼格柵板倒退行進時,不慎腳下踏空,從采光井空缺口處墜落至負二層地面,經120送往醫院救治,于當日15時40分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史廷軍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掛扣安全帶進行鋼隔柵鋪裝工作;
(二)間接原因
福建省啟光鋼結構有限公司對服務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監督服務作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服務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且供貨服務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調查組提出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事故責任單位:
福建省啟光鋼結構有限公司,對服務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監督服務作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
1、史廷軍(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掛扣安全帶進行鋼隔柵鋪裝工作,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史廷軍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求其責任。
2、秦東強,系筆架山停車場鋼格柵鋪裝服務作業現場負責人,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六、整改措施
(一)福建省啟光鋼結構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服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格作業安全相關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加強作業現場安全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服務單位和人員的安全宣傳教育、監督工作,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6?26”深圳市地鐵9號線9705標段裝飾工程高墜死亡事故調查組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