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6·2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大亞灣“6·2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大亞灣“6·2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6月25日6時13分許,大亞灣區石化大道與濱海十路路口交叉處發生一起牌號為粵LL4899重型專項作業的吊車與牌號為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裝有甲醇的車相撞,造成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側翻起火、一人被燒傷,兩臺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大亞灣管委會于6月25日成立了“6·2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區安全監管分局副局長杜海斌任組長,區紀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管局、人社局、總工會、以及石化區服務中心等單位派員組成,同時邀請相關專家組和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組織專家到現場勘查、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綜合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1、李延東,粵LL4899重型專項作業車駕駛員,男,41歲,身份證號、駕駛證號為372525197306163016,準駕車型:B2(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證芯編號:3730012941907,住址:山東省東阿縣青年街25號。事故發生后導致駕駛員李延東全身燒傷,全身燒傷面積達到65%,現已轉到惠州市中心醫院救治。 2、史桂發,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的油罐車駕駛員,男,49歲,身份證、駕駛證號為:429001196505096475,準駕車型:A2,(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證芯編號:4200008497484,住址: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環潭鎮廖家寨村四組。 (二)事故車輛核查情況 1、粵LL4899,重型專項作業車,所有人:惠州大亞灣華邦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住址: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澳頭中興五路103號南山國際大廈1-617房,使用性質:非營運,品牌型號:中聯牌ZLJ5300JQZ25V,車輛識別代碼:L5E5H3D34BA032702,發動機號碼:1611B048669,出廠日期:2011年3月10日,發證日期:2011年3月16日,核定載人數2人,總質量30000KG,整備質量29870KG,外廓尺寸12800×2500×3430MM,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3月,車輛保險終止日期:2015年3月27日,機動車狀態:正常。車輛實際支配人:朱衛東。事故發生時,該車證照合法有效。 2、粵L39519,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惠州市南方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澳頭荃灣半島,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型號:DND4251CWB459H,車輛識別代碼:LUDT4BZH970006368,發動機號碼:409072B,出廠日期:2007年12月11日,發證日期:2008年1月21日,核定載人數3人,整備質量8305KG,外廓尺寸6615×2490×3660MM,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月,車輛保險終止日期:2015年3月28日,機動車狀態:正常,車輛實際支配人:劉碧芳。 3、湘J2267,原車車牌號碼為:湘F-0561,車輛類型:重型罐式半掛車,所有人:岳陽市支溪紅宇貨物中心,于2014年4月17日變更為:湘J2267,所有人:常德嶸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常德市鼎城區賀家山原種場大洲分場,車輛型號:SLS9401GYY,車輛識別代碼:LT639VP249AB00471,使用性質:?;愤\輸。罐體在2013年6月21日經湖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合格證編號為:HNYG3706F,其檢驗結論為:允許繼續使用。該公司于2014年5月對罐車安裝了不銹鋼手動緊急切斷閥。車輛實際支配人:劉碧芳。 該起事故肇事車輛粵L3951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湘J2267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和粵LL489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吊車)經交警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技術鑒定機構鑒定: 1、經檢驗:事故前,粵L3951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湘J2267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制動系可檢部分、行駛系可檢部分的技術性能符合技術標準。 2、經檢驗:粵L3951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湘J2267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視頻監控錄像中碰撞前的瞬時行駛速度約為21.85km/h。 3、經檢驗:事故前,粵LL489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的制動系可檢部分、照明及信號裝置可檢部分、行駛系可檢部分的技術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4、經檢驗:粵LL489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在視頻監控錄像中碰撞前的瞬時行駛速度約為52.88km/h。 (三)事故路段的調查情況 1、事故路段管養情況。粵LL489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行駛的石化大道管養情況正常?;汱3951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湘J2267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行駛的濱海十路南石化大道至碧海路段,該路段長約507米,為進入石化區內企業的道路。該道路由惠州大亞灣石化工業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開始建設,2009年11月26日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惠州大亞灣石化工業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曾向大亞灣區公用事業局移交該道路日常管養工作,由于資料不齊全大亞灣區公用事業局目前還沒有接受該路段的管養工作。 2、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設施情況。“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5月8日,石化區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會同區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交叉路口安裝了10套標志牌,其中人行橫道標志牌(雙面)4套,停車讓行標志牌2套,減速慢行標示牌2套,十字交叉路口標示牌2套;5月9日安裝太陽能黃閃燈2套。6月25日前未安裝交通信號燈。 (四)事故有關企業情況 1、惠州大亞灣華邦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邦公司)。該公司是粵LL4899重型專項作業車的車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0000006916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澳頭中興五路103號南山國際大廈1-617房,法人代表人姓名:朱衛東,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佰萬元,成立日期2009年3月24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一般經營項目:機械設備租賃、汽車租賃;承接土石方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室內裝飾及水電安裝,銷售(不含商場、倉庫經營);五金、交電、建筑材料、辦公用品、日用百貨、家具、機電產品、儀器、儀表、過濾設備及配件、包裝材料。塑膠制品、石油化工產品(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組織機構代碼為:68637138-2。 2、惠州市南方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南方公司)。該公司是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的車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00000077969,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惠州大亞灣澳頭黃魚涌村委會澳子村269號2樓,法人代表人:劉碧芳, 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成立日期2009年6月9日,營業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經營范圍:危險貨物運輸 (2類、3類、4類、5類、6類、8類、9類)。組織機構代碼為:69045580-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粵交運管許可惠字441300233168號。證件有效期: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五)有關單位情況 1、惠州大亞灣交通運輸管理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負責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 2、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交警大隊)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對策;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對機動車輛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考核及機動車駕駛員牌證的發放和管理;負責道路交通設施的規劃和樹立交通標志等工作。 3、廣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按照《關于印發廣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惠灣編〔2013〕33號),服務中心主要任務為,一是協助區管委會職能部門履行石化區招商、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海洋、國土、供水、供電、供氣等職責;二是負責統籌協調石化區的封閉管理。同時負責石化區門崗保安人員的聘用工作。石化區封閉式管理門崗保安人員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石化區治安交通綜合執法隊進行管理。 4、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石化區治安交通綜合執法隊(下稱綜合執法隊)。交通綜合執法隊組建于2007年11月6日,在區公安局直接領導指導下,負責對園區的治安控制、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收集等。同時,落實石化區的封閉式管理工作,受廣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委托負責石化區門崗保安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5、惠州大亞灣美譽化工倉儲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美譽公司).該公司位于惠州大亞灣石化工業區J1地塊,占地面積:62455平方,庫容為9萬立方。法定代表人陳明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00400032462,屬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事故車輛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所裝載的危險化學品甲醇,由美譽公司倉庫發出。 二、事故經過及搶救、善后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4年06月25日06時15分左右,史桂發駕駛粵L3951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湘J2267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載甲醇從大亞灣石化區美譽油庫方向經濱海十路往澳頭方向行駛,途經石化大道與濱海十路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由李延東駕駛從澳頭方向經石化大道往霞涌方向直行的粵LL489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吊車)相碰撞,造成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側翻、罐體內甲醇泄漏起火、史桂發、李延東受傷,兩臺車不同程度損壞。 (二)應急處置及救援情況 2014年6月25日,上午06時13分15秒,石化大道與濱海十路交叉路口,一輛重型吊車和一輛載甲醇槽罐車發生碰撞,造成槽罐車側翻,罐體上方部位破損泄露,隨后起火; 06時20分石化區消防特勤中隊到達現場開始救援;同時報區消防大隊和110指揮中心及市消防支隊指揮中心; 06時30分,區總值班室接到區110報告; 接報后,區總值班室立即報告有關區領導,并通知消防、公安、交警、安監、交通、環保、住建、宣教(新聞中心)、質監、石化區管理服務中心、溢源凈水公司等單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 區主要領導張瑛、偉才同志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處置突發事故。區領導添才、吳欣、新烈、光明等同志先后到達區應急指揮中心開展應急指揮調度工作; 區領導黃輝、張忠同志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牽頭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大亞灣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應急運輸組、專家技術組、環境監測組、警戒治安組、物質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公共關系組等9個應急救援專業組,確保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開展。 06時30分,區安監分局王向榮局長接到總值班室電話,帶領安全專家,各部門負責人員趕赴現場;并同安全專家研究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06時57分,著火車輛明火被撲滅; 07時05分,惠州市消防支隊黎夏舒政委、支隊長李正程趕赴現場; 12時30分,輸轉車輛、設備和技術人員到達現場,開始倒罐; 13時50分,倒罐完畢; 18:30左右,事故車輛已被扶正并安全拖離現場,事故現場清洗完畢;道路警戒解除,現場交通恢復正常;沒有發生環境污染和次生災害,救援工作結束。 (三)善后情況 2014年07月07日大亞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當事人當天已簽收交通事故認定書,傷者目前還在住院治療,傷情待定。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駕駛員史桂發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或方向指示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對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駕駛員史桂發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或方向指示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 2、駕駛員李延東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慢行,且遇險采取措施不當,對此事故發生存在次要過錯;也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駕駛員李延東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慢行,且遇險采取措施不當。 (二)間接原因 1、南方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該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司機安全意識差,違章駕駛;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時,危險品運輸車輛押運員不在崗;使用虛假《行駛證》、虛假《道路運輸證》;超載,據交警部門核實粵L39519(牽引車)-湘J2267(罐式半掛車)事故前在美譽公司裝載的危險化學品甲醇為39800KG,湘J2267掛核載量為31600KG,超重8200KG,該車在發生事故時是超載。 2、華邦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該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全面,沒有辦理出入證就進入石化區;車輛和司機臺賬管理不規范,對公司所屬車輛安全監管不到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制度不健全,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美譽公司對危運車輛充裝危險化學品把關不嚴。 經核查,南方公司提供給美譽公司的粵L39519(牽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準牽引重量為55000KG;但是交管部門核發的粵L39519(牽引車)《行駛證》的準牽引重量為40000KG,交通部門核發的粵L39519(牽引車)《道路運輸證》的準載量為40500KG。美譽公司沒有主動到交通、交管部門核查車輛相關信息,把關不嚴,致使車輛超載。槽車離開美譽公司時,押運員未在車上,公司門崗未給予指出糾正,存在把關不嚴現象。 4、惠州大亞灣交通運輸管理局對轄區內的運輸企業監督檢查不到位。 沒有針對危險品運輸車輛使用虛假《道路運輸證》等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超載、沒有配備押運員等問題。 5、大亞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危運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力度不足。 沒有開展危險品運輸車輛使用虛假《行駛證》等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超載、沒有配備押運員等問題。(事故車輛粵L39519號重型半掛牽引湘J2267重型罐式半掛車存在押運員不在崗、使用虛假《行駛證》、超載等多種違法行為)。 6、服務中心統籌協調石化區的封閉式管理工作不到位。 未能吸取“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未及時督促有關單位管理和教育由其聘用的石化區封閉管理門崗保安人員,未嚴格按照《惠州大亞灣石化區石油化學工業區封閉式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對石化區進行封閉式管理。同時,推進事故路段隱患整治工作不及時:“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5月8日,石化區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才會同區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交叉路口安裝了10套標志牌,其中人行橫道標志牌(雙面)4套,停車讓行標志牌2套,減速慢行標示牌2套,十字交叉路口標示牌2套;5月9日安裝太陽能黃閃燈2套,6.25事故前未安裝交通信號燈。2014年7月20日完成濱海十路(事故路段)交通交通信號燈的安裝。 7、綜合執法隊對進入石化區車輛管理不嚴、檢查不到位。 未能吸取“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保安人員培訓不到位,當班保安韋阿藍,6月23號進入保安公司,6月24日培訓一天,25日安排開始上班,未能制止粵LL4899重型專項作業車進入園區。 8、大亞灣石化區封閉管理西門門崗保安人員履職不到位,未能制止無證車輛進入石化區。 當天值班人員毛雷、韋阿藍,沒有嚴格按照《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封閉式管理規定(試行)》的十三條:“進入石化區的車輛實行出入證管理制度,“一車一證”,《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出入證》和《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臨時出入證》是機動車進入石化區的有效證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事故車輛粵LL4899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在沒有辦理《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出入證》的情況下由駕駛員李延東駕駛進入石化區,毛雷、韋阿藍沒有向值班隊長李子軍和綜合執法隊值班人員報告相關情況。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大亞灣“6·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經營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約150萬元(傷者在醫院治療費用另行計算)。 六、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建議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人處理建議 1、史桂發,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或方向指示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對此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2、李延東,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慢行,且遇險采取措施不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對此事故發生存在次要過錯;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企業和人員處理建議 1.南方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司機安全意識差,違規駕駛;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現押運員離崗、弄虛作假,使用虛假證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2.羅智,南方公司主要負責人。其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司機、押運員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3、華邦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到位,沒有辦理出入證就進入石化區;車輛和司機臺賬管理不規范,對公司所屬車輛安全監管不到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制度不健全,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4、朱衛東,華邦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致使公司司機安全意識差,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三)其他處理建議 1、惠州大亞灣交通運輸管理局對轄區內的運輸企業監督檢查不到位:沒有針對危險品運輸車輛使用虛假《道路運輸證》的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違反了《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建議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惠州大亞灣區交通運輸局通報批評。 2、大亞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危運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力度不足:沒有開展危險品運輸車輛使用虛假《行駛證》等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超載、沒有配備押運員等問題。違反了《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規定,建議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向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服務中心統籌協調石化區的封閉式管理工作不到位,推進事故路段隱患整治工作不及時,協調力度不夠。未能吸取“4·27”較大道路交通事的教訓,建議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廣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通報批評。 4、綜合執法隊對進入石化區車輛管理不嚴、檢查不到位,未能查處無證車輛進入石化區,未能吸取“4·27”較大道路交通事的教訓,建議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給予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石化區治安交通綜合執法隊通報批評。 5、美譽公司對危運車輛充裝危險化學品把關不嚴。其違反了《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建議惠州大亞灣交通運輸管理局依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趙吉朋,大亞灣石化區封閉管理保安隊隊長,對所屬保安人員的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保安人員人的值班情況檢查不到位;沒有吸取“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趙吉朋批評教育。 7、李子軍,大亞灣石化區封閉管理保安隊班長,對所屬保安人員的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保安人員人的值班情況檢查不到位;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給予李子軍批評教育。 8、毛雷、韋阿藍,大亞灣石化區封閉管理西門門崗保安人員,事故發生當天沒有按照《惠州大亞灣石化區石油化學工業區封閉式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檢查車輛進入石化區的證件,讓無證的車輛進入石化區。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解聘毛雷、韋阿藍。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認真吸取“6·25”道路交通事故教訓,切實推進“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的整改措施。 不到兩個月,同一地點發生兩宗交通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采取切實有效、針對性強的措施,把“4·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的整改措施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車輛管理和司機教育工作。 各單位各企業要加強對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完善健全車輛及司機臺賬和檔案、制定相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測和動態管理,發現駕駛員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嚴肅處理,同時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突出重點,建立完善道路安全管理的良好機制。 針對大亞灣市政道路的特點,特別是大亞灣石化區內的道路完善和補充安全設施、標志標線、道路指示牌的問題,服務中心要牽頭加快推進落實,及時完善好石化區內道路的安全設施(十字路口的紅綠燈)、標志標線、道路指示牌等交通設施。 (四)加強對石化區內車輛的進出管理。 綜合執法隊要嚴格按照《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封閉式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認真做好車輛進出石化區內準入、準出工作,嚴禁無證車輛進入石化區。 (五)加強對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源頭管理。 區內危化學品源頭企業要將計劃到本企業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的相關證件信息到交通、交警部門核查,憑交通、交警的核查回執確認危險化學品裝運量,從源頭上杜絕使用假證和超載。 (六)嚴查車輛各類違法行為。 大亞灣區公安交警、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區內各類車輛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危運車輛使用虛假證件、不配押運員上路、超載等違法行為和其他各類違法行為,確保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