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7.31” 一般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上海港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7月31日7時20分許,普陀區東新路123號新湖明珠城三期工地內,上海港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物體打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江淼某;男,44歲;籍貫:江西省萍鄉市;身份證號:36031319740405151X。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和《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滬府規〔2018〕7號),由普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建管委,并邀請區檢察院等相關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整改措施。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新湖明珠城三期的基坑圍護前期清障工程施工單位為上海港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業園區秀山路68號502室;法定代表人:馬衡;登記機關: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資本:人民幣40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鋼結構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特種專業工程,建筑勞務分包,建筑科技、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機械設備設計、安裝、維修,檢測服務,機械設備租賃,建筑材料、五金交電、金屬材料、機械設備、機電產品的銷售,從事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新湖明珠城三期的基坑圍護前期清障工程建設單位為上海新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東新路88弄35丙號;法定代表人:黃立程;登記機關: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資本:人民幣20000萬元;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31年4月22日,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建筑裝潢材料,機械設備。
新湖明珠城三期的基坑圍護前期清障工程監理單位為上海海X工程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工業園區秀山路36號101室;法定代表人:朱建華;登記機關: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8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7日,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工程招標代理服務,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領域內的技術咨詢服務。
(二)相關企業資質
港X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三級、隧道工程專業承包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均在有效期內,具備所從事行業的資質。
海X公司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機電安裝工程監理甲級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且在有效期內,具備所從事行業的資質。
(三)項目管理情況
2018年7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了新湖明珠城三期B1-B4號樓項目樁基工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因基坑圍護前期清障工程不在新湖明珠城三期項目樁基工程的施工許可范圍內,故新X公司與港X公司口頭約定了基坑圍護清障工程,由港X公司負責對該施工區域進行探挖清障。
(四)進度情況
2018年7月,該項目正處于前期清障施工階段。
(五)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東新路123號新湖明珠城三期項目工地,東南側地面有一臺挖機,型號:日立EX200。該挖機距離工地圍墻東側約27米,距圍墻南側約18米。在該挖機西側附近,有一塊鋼板,鋼板尺寸:長4.6米,寬1.6米,高0.01米。位于鋼板下方存在一攤約0.5米*0.5米的不規則血跡。在該挖機西側約5.7米處有一個橙色安全帽。(詳見事故現場照片)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7月31日7時20分許,港X公司在施工區域內進行拔樁清障施工。挖掘機駕駛員周貽某操作挖機,正在清理場地東側的泥土、砂石,在自西向東行進過程中,周貽某感覺到挖機的履帶勾到了異物(鋼板),然后突然聽到一聲喊叫,當他回頭向西看的時候,發現站立于挖機尾部的本公司安全員江淼某頭部和胸部被壓在了鋼板下面。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發后,現場工人立即撥打了120。120到場后,將傷者送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于當日8時3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120余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江淼某作為港X公司安全員,安全意識淡薄,因站位不當,被挖掘機履帶勾起的鋼板壓住頭部、胸部致死,是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港X公司因現場管理不到位,對現場情況不明,未及時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的事故隱患,是該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7.31”一般物體打擊死亡事故是港X公司因現場管理不到位,對現場情況不明,未及時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的事故隱患而導致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一)江淼某因安全意識淡薄,站位不當,被挖掘機履帶勾起的鋼板壓住頭部、胸部致死,直接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港X公司因現場管理不到位,對現場情況不明,未及時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的事故隱患,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建議:
1、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港X公司所涉及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港X公司所涉及的違法行為予以相應行政處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認真吸取教訓,強化主體責任意識。相關單位要認真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訓,舉一反三,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真正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港X公司要認真組織全體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專項規定的學習和教育,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護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各項作業安全專項方案,嚴格遵守現場作業中有關安全工作的規范標準,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及時發現并糾正事故隱患。
上海港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7.31”
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18年9月18日